references/method.md
10.1 KB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解除权成立、催告必要、除斥或通知效力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解除或唯一除斥截止日。构成违约不等于当然解除。
节点法律结论必须运行时 search_law 核验现行民法典第 562、563、564、565、199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 号)第 53 条后再写入 L#。核验失败则本节点法律结论字段停止,事实与问题清单继续。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及其解释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
Q# 路径矩阵
固定列:编号|路径类型|提出方|相对方|法律效果|成立条件|支持事实|不利事实|催告是否必要|除斥情景|控制方|最强反方|主备位|判断|待核。
至少分列:Q-约 约定解除;Q-协 协商一致解除;Q-法-迟 迟延主要债务+催告;Q-法-目 违约致使目的不能实现;Q-法-期 预期拒绝;Q-法-不 不可抗力致目的不能实现;Q-不定期 不定期持续合同的随时解除;Q-抗 无解除权、催告未完成、除斥届满、通知未到达。
Q-约/Q-法-* 与继续履行不得同时写成均已成立。违约金、赔偿另标接口,不在本任务做金额终局。
节点 0 专项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任一项则整案转出,本任务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不填十节实体结论。
| 信号 | 转出 |
|---|---|
|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优先受偿、工程造价鉴定、实际施工人 | 建设工程领域 |
| 金融借贷、保证、抵押质押、保理、融资租赁主轴 | 金融借贷担保领域 |
| 商品房买卖、开发合作、物业服务主轴 | 房地产物业领域 |
| 海上货物、船舶、海事保全 | 海事领域 |
| 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工伤待遇 | 劳动领域 |
| 尚未成争,只要改解除条款或出稿 | 审查起草领域(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
若:用户只要争议总图 → 负触发,转 assess-contract。
若:已决定发函且只要发送前解除稿 → 负触发,转 prepare-termination-notice。
若:本次主成果是催告履行 → 负触发,转 prepare-demand-notice。
节点 1 文本版本、合同目的和通知状态
- 固定合同、附件、订单和补充协议版本。约定解除条款、合同目的条款、催告期、自动解除期必须定位到
C#。冲突并列,不选对用户有利的一版。 - 主体表记录解除权人、相对方和实际发出/接收通知的主体。无权代理人发出的通知不自动写成有效行使。
- 通知状态表逐件记录催告、解除通知、异议:文本
V#或对方来函、发出日、渠道、到达证据、对方是否否认。微信“已读”不等于到达。 - 已经发出或已经到达的通知必须如实登记,不得按“尚未行动”评估。
- 同时掌握双方秘密或立场不明:整体停止策略输出。
节点 2 约定解除与协商一致
运行时核验第 562 条现行文本后再落判断。
| 条件 | 判断 | 禁止写成 |
|---|---|---|
| 双方已就解除达成一致且意思表示可回链 | Q-协 现有依据支持解除合意;是否已发生解除效果仍看协议生效条件 |
单方通知已解除 |
| 合同约定解除条件,该当事实可回链已成就,通知尚未有效发出 | 解除权现有依据支持(或 依据不足 若事实有缺口);未行使 |
合同已解除 |
| 约定条件未成就,仅有用户情绪或商业不便 | 约定解除现有依据不支持 | 视为已成就 |
| 条件成就但除斥可能届满 | 建并行情景,解除权存续 依据不足 |
唯一截止日后必然仍可解 |
| 条款写“对方违约即可解除”但未界定违约范围 | 条件是否该当 依据不足 |
任何迟延均可解除 |
成就不等于已经发出有效通知。未通知而直接起诉或申请仲裁主张解除:仅在确认该主张后,自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时解除(第 565 条)。评估阶段不得把“准备起诉”写成已经解除。
节点 3 法定解除与催告是否必要
运行时核验第 563 条现行文本。五项分列,禁止合成“已经违约所以可以解除”。
3.1 先分账
| 已能支持的事实 | 不得写成 |
|---|---|
| 对方迟延或质量不符 | 已构成法定解除 |
| 用户想今天发函 | 解除权已行使或合同已解除 |
| 约定了违约金 |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 对方未在异议期内异议 | 即使无解除权也已解除 |
| 轻微迟延、可补救瑕疵 | 可以跳过催告 |
3.2 分项规则
-
不可抗力致目的不能实现
若:事件可回链,但仅造成成本上升或商业困难 → 现有依据不支持法律上的不能,不得跳到解除。
若:事件、通知义务、减损措施分列后仍不能证明目的不能实现 →依据不足。 -
预期拒绝主要债务
若:拒绝表示的主体、权限、原文和到达均可回链 → 可不经催告的法定解除候选。
若:仅凭迟到几天、态度不好或停止回复 → 默示拒绝现有依据不支持。 -
迟延主要债务
原则上先催告,并指定合理期限。
若:迟延的是主要债务 并且 尚未催告 并且 无目的不能实现的可回链事实 → 催告必要=现有依据支持;不得写解除已成立。
若:已催告且指定期限届满仍未履行 → 法定解除候选;期限是否合理标待核,不编造“一律 15 日”。
若:催告文本无法定位或未到达 → 催告完成依据不足,不写解除已成立。 -
迟延或其他违约致使目的不能实现
目的来自合同目的条款、标的性质和磋商记录,不来自用户事后情绪。
若:通用货物轻微迟延、瑕疵可修理更换、价款争议不影响标的用途 → 跳过催告现有依据不支持。
若:特定目的、季节性、期限本质或对方明确拒绝补救可回链 → 才讨论第 563 条第四项候选。 -
其他法律规定的解除
必须指出具体法律名称并search_law;不能用已失效《合同法》条号填空。
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合同随时解除候选,须另列合理期限通知义务,不与违约解除混写。
3.3 催告必要输出
| 条件 | 催告是否必要 | 本任务对解除权的判断 |
|---|---|---|
| 迟延主要债务,目的不能实现依据不足 | 必要 | 未催告则解除已成立=现有依据不支持 |
| 预期拒绝或目的不能实现现有依据支持 | 可能不必要 | 仍须核验事实和除斥,不自动写成已解除 |
| 约定解除条件已成就 | 视条款是否另要求催告 | 成就≠已行使 |
| 依法须催告且未催告 | 必要 | 不写解除已成立 |
节点 4 除斥、到达与无解除权通知
运行时核验第 564、565、199 条和通则解释第 53 条。
4.1 除斥并行情景
- 解除权存续:约定期间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 无约定且无法定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或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 除斥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第 199 条)。禁止用三年诉讼时效去算解除权。
- 知悉日、应当知悉日、对方催告日、约定除斥起算日冲突时,建立并行情景,不给唯一除斥截止日。
- 日期不明或送达不明:字段停止,不选对用户最有利的一天。
4.2 到达与效力
| 条件 | 判断 | 禁止 |
|---|---|---|
| 有解除权的通知已到达对方 | 到达时发生解除效力(第 565 条) | 把发出日写成解除日;把“已读”写成到达 |
| 附自动解除期限,期限届满且未履行 | 期限届满时解除候选 | 忽略“未履行”这一条件 |
| 未通知而直接起诉或申请仲裁主张解除 | 仅在确认后,自副本送达时解除 | 把“准备起诉”写成已解除 |
| 通知已发出但无到达证据,对方否认收到 | 到达 依据不足 |
合同已解除 |
| 仅有微信已读、未读或表情回复 | 不得写成到达 | 已读=送达=已解除 |
4.3 无解除权则通知不生效
若:解除权成立判断为现有依据不支持或依据不足,即使对方未提异议 → 通知不发生解除效力(通则解释第 53 条)。对方沉默不能补正解除权的缺失。
没有送达事实和规则引文,禁止写“合同已解除”。
节点 5 异议后确认之诉分流与转出
| 条件 | 本任务输出 | 转介 |
|---|---|---|
| 仍希望对方履行或补救,催告必要或有用 | 催告必要、合理期限待核、风险 | prepare-demand-notice |
| 解除路径条件尚未闭合 | 缺口、最强反方、不可逆提示 | 不转介发函 |
| 用户已决定发出解除终稿,且解除权评估可闭合 | 最小交接,目标停止 | prepare-termination-notice,不在本包出稿 |
| 依法须催告且未催告,用户仍要解除函 | 解除已成立=现有依据不支持;停止解除终稿 | 先 prepare-demand-notice |
| 对方已异议或拟请求确认未解除 | 分流确认之诉/仲裁,列请求方向和期限待核 | file-first-instance 或仲裁确认;object-to-termination 承接异议函。本任务不写诉状 |
| 拟解除方需确认解除效力 | 同上,只给分流 | 不写确认之诉诉状 |
| 只要总图 | 负触发 | assess-contract |
C 端 032/012/011 只分流,不回改、不在本任务实施其成果。
下一步按除斥灭失、催告是否必要、送达固定、可逆性排序。发送解除函、立案、精算标为转介。禁止指导伪造催告、倒签通知或伪造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