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11.0 KB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让步档、底线、弃权范围或执行力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对方必履行、法院必确认、必然撤回起诉或唯一成交总额。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及其解释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让步矩阵
固定列:编号|争点Q#|提出方|相对方|主位主张|可让档N#|对价|互斥|底线|弃权接口W#|最强反方|判断|待核。
解除、继续履行、违约金、赔偿、定金、返还清理分列。同一让步支持多项时分别说明效果,不把多项请求折成一笔“了结款”。构成违约不等于必须以解除为成交条件。
节点 0 专项分流
先于实体谈判。命中任一项则整案转出,本任务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不填十节实体方案。
| 信号 | 转出 |
|---|---|
|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优先受偿、工程造价鉴定、实际施工人 | 建设工程领域 |
| 金融借贷、保证、抵押质押、保理、融资租赁主轴 | 金融借贷担保领域 |
| 商品房买卖、开发合作、物业服务主轴 | 房地产物业领域 |
| 海上货物、船舶、海事保全 | 海事领域 |
| 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工伤待遇 | 劳动领域 |
| 尚未成争,只要改合同或出稿 | 审查起草领域(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
混合信号:一般买卖/服务主轴可留本任务;专项只作为背景时在缺口标明,不把专项规则硬套进一般合同方案。
节点 1 立场、授权和仍可谈状态
- 固定使用者、代表主体、授权范围和信息披露权限。同时掌握双方秘密或立场不明:整体停止策略输出。
- 固定合同、附件、订单、对账单、会议纪要、聊天变更的版本层级。冲突并列,不选对用户有利的一版冒充唯一文本。
- 程序表逐动作记录协商、催告、解除通知、仲裁、诉讼或执行:机关/机构、案号、文书、作出日、收到日、送达方式和效力凭证。口头转述、截图、“已读”不得写成已受理、已送达、协议已成立或期限已起算。
- 判断协商渠道是否切断。已起诉、已仲裁、已保全,只要当事人仍可自行和解(民事诉讼法第 53 条,运行时核验现行文本),本任务仍可正触发;用户只要答辩则负触发,转应诉原子。
- 报价记录分列:谁提出、何时、通过何渠道、是否到达、是否附期限、是否已撤回。聊天已读不等于报价到达,更不等于承诺成立。
节点 2 争点让步表
每个 Q# 先写法律效果,再写可让档。禁止合成“合同权益”或“一揽子了结”一笔。
默认主位候选按事实分别建立:
Q-履继续履行或补救Q-解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或确认解除/未解除Q-金违约金Q-损损害赔偿Q-定定金罚则(与违约金选用,不得双计)Q-清返还、折价、保管、发票、质保金Q-程撤诉、解除保全、撤回仲裁、中止执行等程序对价
每个 N# 至少写三档:开价、可谈、底线。档位必须对应具体对价,不得只写“各让一步”。主备位和互斥必须可见:Q-解 与 Q-履 不得同时写成均已作为成交必选项。定金与违约金选用不明时两项都标待核,不输出相加总额。
金额引用已有测算或用户材料;本任务不替代 calculate-damages。约定违约金不是必得金额。第 585 条调整只作为谈判理由,不得把“法院一定会调到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写成成交依据。
节点 3 底线、弃权与明示确认
3.1 底线分列
| 底线类型 | 允许的写法 | 禁止 |
|---|---|---|
| 金钱 | 本金、违约金、损失、已付款、质保金分项下限/上限 | 把未测算项目写成零;输出唯一必得总额 |
| 非金钱 | 交付、修理更换、配合过户、开票、保密、竞业 | 用“妥善处理”代替标的和期限 |
| 期限 | 付款日、交付日、撤诉日,并列起算事件 | 用“尽快”充作截止日 |
| 程序 | 是否撤诉、是否解除保全、是否撤回仲裁 | 把尚未授权的程序处分写成已决定 |
3.2 弃权闸
未获用户就具体范围的明示确认,不得把任何现有 Q# 写成已放弃。
W# 必须逐项回答:
- 放弃的是哪些请求、哪些期间发生的事实;
- 是否包含违约金、利息、损失、律师费、保全担保损失;
- 是否包含担保人、共同债务人、隐名主体;
- 是否包含未知损害、后续发现的质量或权利瑕疵;
- 是否以对方实际履行为生效条件。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字段停止或负触发,不写入成交条件。
- “永不追究”“全部债权消灭”且覆盖未知损害或未发生事实;
- 要求放弃对第三人的权利而该第三人未参加谈判;
- 要求用户承认不存在的违约,作为换取付款的条件,且用户未明示接受虚假自认风险。
和解让步本身可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或债务确认,须运行时核验现行规则后再写对时效的影响;核验失败则时效字段停止,不把报价写成已经中断。
3.3 输出
| 条件 | 本任务输出 | 转介 |
|---|---|---|
| 用户未确认弃权 | 弃权接口留空,底线保留请求 | 不起草弃权条款 |
| 用户已就有限范围明示确认 | 写入 W#,标可逆性和撤回窗口 |
签章条款转起草原子 |
| 用户坚持概括永久弃权 | 目标停止或字段停止 | 不实施 |
节点 4 付款、交付、解除与清理
- 每笔义务写:主体、相对方、标的、数量或金额、履行地、时间或条件、凭证、验收、未履行后果。未知不编造。
- 解除是否作为成交条件必须单列。现有依据尚不支持解除权时,不得把“双方同意解除”以外的法定解除效果写成已经发生。双方同意终止或变更的,按民法典合同编变更、终止规则运行时核验,不沿用已失效《合同法》。
- 结算清理、争议解决、保密条款不因合同终止当然失效(第 567 条)。返还、折价、保管减损、发票和质保金必须在方案中有位置,即使双方口头说“以后再说”。
- 分期付款写明每期金额、账号、逾期是否恢复原请求或仅计迟延后果。以物抵债写明物权变动是否另需登记、价值争议和差额处理。第三方代付写明代付人是否免责、原债务人是否退出。
- 已有仲裁或诉讼时,方案须写清:何日撤诉或撤回申请、诉讼费/仲裁费负担、保全如何解除、担保如何返还。未获特别授权,不得把撤诉写成已经指令。
节点 5 执行力路径
本节点只判断路径和风险,不代办任何赋强程序,不生成可签协议终稿。
5.1 单独和解必须明示
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原则上仅有民事合同拘束力。一方不履行时,通常只能另行主张合同权利或恢复原争议路径,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本句必须出现在第 8 节,不得用“签了就能执行”代替。
不得把下列事实写成已经取得执行力:双方在聊天中达成一致;律师见证;人民调解口头了解;诉讼外和解备忘录;“已读”或已签字但未经法定赋强程序。
5.2 赋强路径只转介
运行时核验现行文本后再落判断。核验失败则执行力字段停止,方案其余部分可继续。
| 路径 | 现有依据通常要求 | 本任务允许 | 禁止 |
|---|---|---|---|
| 单独和解协议 | 合同成立和拘束力 | 明示无执行力;标违约后另诉或另仲风险 | 写成可直接申请执行 |
| 诉讼调解书 | 法院调解、双方签收(民事诉讼法第 99–102 条) | 转介 assess-mediation;提示签收前可反悔 |
保证法院出具调解书 |
| 仲裁调解书 | 有效仲裁程序中调解 | 转介仲裁应诉/申请侧;提示与裁决书效力比较待核 | 无仲裁协议却写可出仲裁调解书 |
| 司法确认 | 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双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申请(民事诉讼法第 205–206 条) | 转介 confirm-settlement-enforceability |
把未经调解组织的私下和解直接写成可司法确认;代写并承诺裁定有效 |
| 公证赋强 | 给付内容明确、债权无疑义、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承诺(公证法及民事诉讼法执行规范,运行时核验) | 只标是否表面符合给付明确;转介赋强项 | 对争议未闭合的质量或解除争点承诺可办公证赋强 |
司法确认被裁定驳回后,当事人可以再调解或起诉,不得写成“确认失败即丧失实体权利”。
5.3 论坛约束
合同、补充协议或事后书面协议中出现仲裁条款时:
- 不得写“谈不拢就向法院起诉”。
- 书面要件和支持条件闭合时论坛主位写成仲裁。仅在已核验的无效、不覆盖,或依法未在规定节点提出异议并视为放弃时,才评估诉讼入口。不得用“双方应诉”概括放弃。未核验则论坛字段停止。
- 或裁或诉、机构不明:效力标
依据不足,转介assess-forum-and-arbitration。 -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当然消灭仲裁协议。独立性规则须运行时核验现行《仲裁法》文本,不得沿用记忆条号。无法核验则论坛字段停止。
C 端 032 只要第一轮止损清单时只分流,不把本方案降成止损话术,不回改 032。
程序与报价表
程序动作记录机关、案号、文书、作出、收到、送达、效力。报价每行只对应一个提出主体、一个到达状态和一个有效期情景。关键日期冲突则并行情景。
方案表
固定列:争点、主位、开价、可谈、底线、对价、弃权范围、履行安排、执行力、互斥、最强反方、判断、待核。参数不足不输出唯一成交总额。
证据、反方和下一步
证据矩阵列待证事实、支持与不利、控制方、合法取得、缺口和最晚时点。不能因对方控制而推定材料存在或内容有利。不得指导伪造履约、制造资金流水或虚假和解。
下一步按期限灭失、易失证据、能否改变 N#/W#、可逆性排序。每项写执行人、前置、最晚时点、预期改变、备选、可逆性和停止条件。
签章和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起诉、应诉只写转介条件和最小交接,不在本方法生成那些终稿。禁止指导伪造、隐匿、威胁或违法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