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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KB第一步:合同类型(法律性质)分析
- 法律定性:航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使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总类。民事特别法是《民用航空法》;民法典运输合同章是一般法。本类型先解决国内航空还是国际航空,再落入旅客或货物规则,而不是用一份“航空服务协议”概括所有限额。
- 国内 / 国际的法定划分:
- 国内航空运输: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国际航空运输: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经停地点任一不在中国境内。几个接续的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运输作为一项单一业务的,无论订立一个或几个合同,应作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
- 易混淆辨析:
- 包机、湿租:提供航空器和机组并由对方决定航线任务的,可能是航空器租赁或包机合同;向旅客售票或向货主签发航空货运单并负责运达的,仍是航空运输。
- 机场地面服务、售票代理:通常不是承运人。代码共享时,出票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可能分离,旅客或货主可依法向双方主张。
- 多式联运中的空运段:全程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空运段货损的限额可能回指航空法或公约。
- 效力认定:无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航空运输,行政违法。格式条款排除人身伤害责任、把航班延误一律写成不可抗力、排除国际公约强制适用的,不能执行。
第二步:合同主体(交易对手)分析
- 缔约承运人:出具客票或航空货运单的人。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许可、航线经营权。
- 实际承运人:实际完成全部或部分航段的航空公司。国内、国际都可能出现代码共享、联运。
- 旅客 / 托运人 / 收货人:国际运输还涉及护照签证和进出口收发货人。
- 地面代理、机场:值机、安检、装卸。航空器上及上下航空器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仍先按航空运输责任期间判断。
第三步:合同标的(交易对象)分析
- 连结点:出发地、约定经停地、目的地是否全部在境内,决定走国内航空还是国际航空子类型。技术经停若被写成约定经停,可能改变国际性质,须谨慎表述。
- 旅客或货物、行李:客票等级、行李额、货物品名与危规。锂电池、活体、冷链按航空危险品规则,不是普通包装问题。
- 航空器与航班:航班号、机型可替换,但不得降低安全标准。加班、包机应写入合同。
- 单据:客票、行李票、航空货运单。空运单通常不可转让,与海运提单功能不同。
第四步:合同程序(交易步骤)分析
- 识别:先做国内/国际判断,再选责任限额和公约。
- 订立:出票或签发货运单时成立。电子客票、电子运单按民用航空法认可。
- 安检与拒载:安全检查强制。旅客或货物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承运人可拒载,票款或运费按运输条件处理。
- 延误、超售、取消:告知、签转、食宿、退票按中国民航规定及合同。国际运输另受公约延误规则约束。
- 索赔:行李、货物损坏的书面异议期和诉讼时效,国内与国际不同,总类合同必须分流,不能只写一个期限。
第五步:交易结构设计(风险规避方案)
- 分流条款:国内航空运输适用民用航空法国内部分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国际航空运输适用民用航空法国际部分及中国参加的国际航空公约(通常为《蒙特利尔公约》)。禁止一句“按民航规定”打天下。
- 代码共享披露:出票时告知实际承运人,避免旅客只告到空壳出票方。
- 声明价值:货物和行李可声明价值并支付附加费,突破限额。未提供该选项的格式限额更易受攻击。
- 保险:航空承运人责任险;货物另行投保不免除承运人责任。
第六步:宏观风险预警与尽调指引
- 高频争议点:国内运输误用公约或反过来;超售被写成旅客违约;货运单限额未提示;代码共享后互相推诿。
- 尽职调查清单:
- [ ] 出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是否均在境内
- [ ] 客票或货运单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
- [ ] 适用国内限额规定还是国际公约
- [ ] 声明价值手续是否存在
- [ ] 危险品是否按航空规则申报
- 重大风险红旗:国内航线印刷蒙特利尔公约限额却排除更高保护;国际航线约定“适用国内限额、排除公约”;引用失效公路、水路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