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框架.md
11.4 KB一、首部要素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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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题:
- 标准命名:通常命名为“公司合并协议”或“吸收合并协议”。
- 准确性:标题应清晰反映合并方式,例如“A公司与B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或“A公司与B公司新设合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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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
- 合并各方:列明合并所涉及的所有公司实体,包括“合并方”(吸收合并中的存续公司)和“被合并方”(吸收合并中的解散公司),或新设合并中的“合并各方”。
- 信息完整性:必须准确列明各方法定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及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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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条款:
- 法律效力:主要用于辅助解释合同目的,本身一般不设定实质性权利义务。
- 核心内容:
- 合并意图:阐明各方基于战略协同、资源整合等商业目的,同意进行合并。
- 法律依据:声明合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 内部批准:声明合并方案已分别获得合并各方(或其有权机构,如董事会)的初步批准,尚待各方股东(大)会最终审议通过。
- 核心风险:绝对避免将实质性的陈述保证(如资产状况、无重大负债)或交割前提(如“一方保证其财务报表真实”)写入鉴于条款。
二、交易条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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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条款(合并的核心安排):
- 合并方式(核心):
- 必须明确定义是吸收合并(例如: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解散,A公司存续)还是新设合并(例如:A公司和B公司合并设立C公司,A、B公司均解散)。
- 合并基准日:
- 必须明确约定一个具体的日期(如“X年X月X日”)作为“合并基准日”。
- 功能:此日期是计算被合并方净资产、确定换股比例或合并对价的审计和评估基准点。
- 资产与负债的承继(核心):
- 必须明确约定,自“交割日”(见下文)起,被合并方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业务、资质、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合并方(或新设公司)概括承继。
- 风险点:不得遗漏“或有负债”的承继。
- 合并对价与股权安排:
- 吸收合并:
- 换股:必须明确约定被合并方股东(目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按照约定的**“换股比例”**兑换为合并方(存续公司)的新增股份(或股权)。
- 换股比例:必须明确约定换股比例的计算方式,通常基于合并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值。
- 现金对价:如不涉及换股,而是现金收购(合并式收购),则需明确约定对价总额、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
- 异议股东:需明确约定如何处理合并各方的异议股东(即股东会投反对票的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及价格。
- 新设合并:
- 必须明确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
- 必须明确合并各方的原股东在新设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及其确定依据(通常基于各方投入的净资产评估值)。
- 吸收合并:
- 合并对价的调整:
- (如适用)可约定在合并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如因标的公司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特定损益,合并方有权调整换股比例或合并对价。
- 合并方式(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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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条款(交割与过渡期):
- 交割日(合并生效日):
- 必须明确定义“交割日”,这通常指合并方(或新设方)取得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或新设)《营业执照》之日。
- 法律后果:自该日起,合并在法律上生效,资产负债概括转移。
- 交割先决条件(CP):
- 内部批准:合并各方均已召开股东(大)会,按法定程序审议并批准了本次合并及本协议。
- 监管批准:合并已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如涉及上市公司还需证监会批准)。
- 第三方同意:已取得对合并有限制权的关键合同(如重大借款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对方同意。
- 陈述保证:各方所作的陈述与保证在交割日仍真实准确。
- 无重大不利变化:过渡期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过渡期(从基准日/签署日至交割日):
- 核心要求:被合并方在此期间应以正常方式经营,并受合并方监督。
- 限制行为:明确禁止被合并方在过渡期内实施(除非经合并方书面同意)的重大行为,如:
- 处置重大资产或设定权利负担。
- 进行重大收购或投资。
- 借入大额款项或提供对外担保。
- 宣派股利。
- 修改章程或增减注册资本。
- 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或大幅提高薪酬。
- 交割后义务:
- 被合并方:必须在交割日后规定时限内(如30日)办理完毕税务注销、工商注销登记程序。
- 合并方:办理资产(如房产、土地、知识产权)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资质、许可的变更手续。
- 双方:共同配合完成业务、印章、档案、财务资料的移交。
- 交割日(合并生效日):
三、配套条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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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置(核心条款):
- 劳动合同承继:必须明确约定,自交割日起,被合并方的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合并方(或新设公司)概括承继并继续履行。
- 工龄计算:必须明确员工在被合并方的工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合并方(或新设公司)应承认该工龄。
- 待遇:原则上,合并方承诺保持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总体不降低。
- 特殊处理:如涉及合并导致的人员裁减或岗位变动,需另行制定详细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安置方案或协商解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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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通知与公告:
- 法定义务:约定合并各方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特定日内(如10日内)履行法定的通知已知债权人程序和公告程序。
- 债务处理:约定合并方(或新设公司)将对合并前各方的债务提供(或然)担保或清偿方案,以应对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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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与保证:
- 标准保证:各方均保证其为合法存续的法人、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不与其章程或已签订的其他重大合同冲突。
- 被合并方特别保证:
- 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公允。
- 资产权属清晰,无未披露的重大权利负担。
- 无未披露的重大负债、或有负债或重大诉讼、仲裁。
- 知识产权合法有效。
- 税务、社保、环保等均合法合规。
- 救济:明确约定如一方违反陈述与保证,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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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 违约情形:
- 一方未能促使其股东(大)会批准合并(如系恶意)。
- 一方违反过渡期承诺(如擅自处置资产)。
- 一方陈述与保证严重失实(如隐瞒重大负债)。
- 一方未能履行交割义务(如拒不配合办理注销或资产过户)。
- 救济措施:
- 赔偿损失: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为合并支付的审计、评估、律师费等)。
- 终止权:如一方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 违约金:可针对特定违约行为(如违反过渡期承诺)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 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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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
- 约定模式:明确约定为本次合并所发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公证费、登记费等中介费用,是由各方各自承担,还是由合并方(或新设公司)统一承担(后者较常见)。
- 终止处理:约定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并终止,则所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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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 仲裁或诉讼:明确选择仲裁(一裁终局、保密性强)或诉讼。
- 管辖:
- 如选诉讼,明确约定由合并方(或新设公司)所在地、协议签署地等法院管辖。
- 风险:公司合并纠纷(如涉及股东会决议效力)可能涉及公司诉讼的专属管辖问题,约定管辖可能存在无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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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条款:
- 保密信息:约定各方在合并磋商和尽职调查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财务数据、客户名单等均属保密信息。
- 义务:无论合并是否成功,各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用于合并以外的商业目的。
四、尾部要素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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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 主体:合并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 要求:必须是各方主体均签署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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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
- 成立: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 生效(重点):本协议通常为附条件生效。
- 生效条件:约定本协议自**“合并各方均履行了法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即各自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协议及合并方案)”且“取得法律法规要求的所有前置审批(如经营者集中审查)”**之日(以最晚发生者为准)起生效。
- 风险:必须区分“协议生效日”与“合并交割日(合并生效日)”,前者是合同义务产生约束力的开始,后者是合并法律事实完成的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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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关键附件:合并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拟转移的资产负债清单、职工安置方案、各方股东(大)会决议样本等。
- 效力:明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合同语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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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高风险词与易混淆词):
- “合并”:必须明确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
- “合并基准日” vs “交割日” vs “协议生效日”:必须清晰定义,全文统一使用,这三个日期完全不同,混用将导致灾难性后果。
- “资产”与“负债”:必须使用“全部资产和全部负债”(或“一切权利和义务”),以体现“概括承继”的法律要求。
- “职工”:必须使用“全体职工”,确保劳动合同的全面承继。
- “尽最大努力”:避免在获取审批等关键义务上使用,应改为“负责完成”或“确保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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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性:
- 条款顺序:应严格按照合并的逻辑时间线(基准日 -> 签署日/生效日 -> 过渡期 -> 交割日 -> 交割后义务)来安排核心条款。
- 条件关系:交割先决条件(CP)必须清晰列明,且使用“且”(and)而非“或”(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