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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KB第一步:合同类型(法律性质)分析
- 法律定性:国内航空运输合同是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国境内的航空运输合同。特别法是《民用航空法》国内航空运输部分,旅客、行李、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等现行规定;一般法是民法典运输合同章。核心审查点是连结点全在境内,因而国际公约和蒙特利尔限额体系原则上不自动适用。
- 与国际航空运输的边界:任一约定经停地或目的地在境外,或接续运输作为一项单一国际业务的,整体可能变成国际航空运输。合同不能把国内航段“视为国际”以主张公约抗辩,也不能把国际航段“视为国内”以压低保护。
- 客货仍要分开:旅客伤亡、延误、行李与货物适用不同限额和异议规则。国内航空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现行规定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须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并提示声明价值;旅客人身限额同样以该规定现行文本为准,不得手写过时数字或压到票价倍数。
- 效力认定:排除人身伤害赔偿、把延误一律归入不可抗力、未提示限额即把货物赔付压到象征金额的格式条款,按民用航空法和民法典第497条、第506条处理。无公共航空运输许可从事经营性运输,行政违法,合同不当然无效。
第二步:合同主体(交易对手)分析
-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具备国内航线经营许可。代码共享时出票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一并锁定,旅客或货主可依法向双方主张。
- 旅客 / 托运人 / 收货人:实名制旅客;货物的托运人和货运单收货人必须可识别。收货人及时提货并支付到付费用。
- 地面服务代理:值机、装卸,一般不替代承运人,但有独立过错时可另诉。航空器上及上下航空器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仍先按航空运输责任期间判断。
- 销售代理人:代售客票或揽货,通常不是承运人;以自己名义签发航空货运单的,可能被认定为缔约承运人。
第三步:合同标的(交易对象)分析
- 连结点清单:出发机场、约定经停、到达机场均须中国境内机场代码。备降境外若非约定经停,一般不当然改变合同的国内性质,但后续改签出境则另议。
- 旅客与行李:舱位、免费行李额、逾重。托运行李与随身物品分轨,适用不同限额和异议规则。
- 货物:航空货运单记载的件数、重量、品名。危险品按中国民航危险品规则,锂电池、活体、冷链不是普通包装问题。
- 声明价值:货物、行李可办理声明价值并付费,作为突破法定限额的结构。未提供该选项的格式限额更易受攻击。
第四步:合同程序(交易步骤)分析
- 订立:出票或签发国内航空货运单。电子客票、电子运单按民用航空法认可。未打印纸质票不影响成立。
- 安检:强制。拒检可拒载,票款按运输条件处理。
- 运输:按客票航班或货运单航班。超售、取消、延误的告知与签转按民航局现行服务规定和运输总条件。机械故障、机组调配失败通常不是不可抗力。
- 交付:旅客到达;货物凭货运单交付收货人。错误交付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 异议与诉讼:行李、货物损坏的书面异议期按民用航空法国内运输规则;诉讼时效按民用航空法,不要写入蒙特利尔公约期限或海牙规则一年时效。
第五步:交易结构设计(风险规避方案)
- 适用法:写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民用航空法国内航空运输规定。删除蒙特利尔公约并入,除非连结点已变成国际。
- 限额提示:旅客人身、随身物品、托运行李和货物的限额应在客票或货运单上可感知地提示,并提供声明价值入口。货物每公斤限额不得擅自压低于现行规定。
- 延误处置:食宿、签转、票款退还与法定赔偿责任分开,避免“已提供餐饮即不得索赔”。
- 代码共享:出票披露实际承运人,索赔可向缔约或实际承运人提出。
- 拆段:国际航线的国内延伸段若并入同一国际运输,可能整体适用公约,不要在国内段合同里强行切割。
第六步:宏观风险预警与尽调指引
- 高频争议点:国内航线误用公约;货运单限额未提示;超售补偿与延误赔偿混淆;货物每公斤限额被写成更低的内部标准;销售代理人签单后否认承运人。
- 尽职调查清单:
- [ ] 三点是否均在中国境内
- [ ] 客票/货运单是否提示国内限额规定
- [ ] 是否提供声明价值
- [ ] 实际承运人是否披露
- [ ] 索赔期限是否按民用航空法而非公约
- [ ] 危险品是否按民航规则申报
- 重大风险红旗:国内货运单印刷SDR限额并排除声明价值;国内客运约定“人身伤害最高赔票价”;引用失效公路、水路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