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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要素审查

  • 合同标题
    1. 标准命名:“借款合同”、“贷款合同”或“授信合同”(如涉及综合额度)。
    2. 审查要点:标题应准确反映合同的金融性质,区别于“民间借贷合同”。
  • 合同主体
    1. 出借人:必须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审查信息应包括:法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联系方式以及(如适用)金融许可证号。
    2. 借款人:审查法定名称(自然人需核对姓名及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方式、指定收款账户。
    3. 担保人:如设置担保,应单独列明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的主体信息,要求同借款人。
  • 鉴于条款
    1. 主要内容:陈述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借款用途、出借人同意提供贷款的基本事实。
    2. 法律效力:具有辅助解释合同条款的作用。
    3. 核心风险:避免将实质性的放款前提、陈述保证等写入鉴于条款,该等条款应在正文中明确约定。

二、交易条款审查

1. 标的条款(借款与用途)

  • 借款金额/授信额度
    1. 描述:必须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币种、大写和小写金额)。
    2. 区分:若是授信合同,则需明确“授信总额度”以及该额度是否可循环使用。
  • 借款用途
    1. 描述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核心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地约定款项用途(如“用于采购XX原材料”、“用于支付XX设备款”)。
    2. 监管要求: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
    3. 风险控制
      • 正说:“本合同项下借款应用于……”。
      • 反说:“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如证券投资、股权投资、房地产开发等)”。
      • 支付方式:常约定“受托支付”(即出借人根据约定,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2. 价款条款(利息与费用)

  • 利率(价款构成)
    1. 定价基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通常约定为“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基点(BP)”。
    2. 利率调整:必须明确利率的重定价周期(如“每12个月调整一次”、“于每年1月1日调整”)。
    3. 结息方式:明确约定按月、按季或按年结息。
  • 罚息与复利
    1. 罚息:明确约定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如“在本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
    2. 复利:明确约定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是否计收复利。
  • 费用承担
    1. 明确约定与借款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承诺费、银团安排费、评估费、登记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由何方承担。

3. 履行条款(放款、还款与期限)

  • 借款期限
    1. 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如“自首次提款之日起XX个月”)。
    2. 辨析:“合同有效期”不等于“借款期限”,后者是利息计算的核心。
  • 放款(提款)
    1. 付款前提金融机构放款的核心。通常约定为“先决条件”(Conditions Precedent),借款人必须满足所有前提(如“已提供足额担保并办妥登记”、“已提供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未发生违约事件”)后,出借人才有义务放款。
    2. 提款程序:借款人需提前提交《提款申请书》,并附上证明借款用途的材料(如购销合同、发票)。
  • 还款
    1. 还款计划: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如“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并通常在附件中列明《还款计划表》。
    2. 提前还款:明确提前还款的条件(如“需提前XX日书面通知”),以及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补偿金)。

三、配套条款审查

1. 违约责任条款(核心)

  • 违约情形(Events of Default)
    1. 主要违约
      • 支付违约:未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利息或费用。
      • 用途违约: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 次要(但严重)违约
      • 违反陈述保证: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或文件存在虚假。
      • 违反承诺条款:未经同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擅自处置重大资产、变更控制权、未按时提供财务报表。
    3. 预期违约
      • 交叉违约:借款人对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债务发生违约。
      • 重大不利变更:借款人出现重大诉讼、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濒临破产。
  • 救济措施
    1. 常规救济:要求立即纠正、支付罚息。
    2. 非常规救济(金融机构核心权利)
      • 加速到期宣布全部未到期借款本息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
      • 停止放款:立即停止发放任何未发放的款项。
      • 行使担保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或处置抵/质押物。
      • 扣划账户:直接从借款人在出借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款项。
    3. 损失赔偿:约定违约方应承担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

2. 陈述与保证条款

  • 此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核心风控条款,独立于交易条款。
  • 主要内容
    1. 主体资格:借款人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 授权: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已获得充分的内部授权(如股东会决议)。
    3. 财务状况: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4. 无重大不利: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债务。
  • 效力:陈述与保证在合同签署日及整个借款期限内均应保持真实准确。若任一陈述失实,即构成违约。

3. 承诺条款(Covenants)

  • 此为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必须遵守的义务,是贷后管理的核心。
  • 积极承诺(应当做什么):
    1. 按时提供财务报表(月报、季报、年报)。
    2. 维持合法存续和业务许可。
    3. 配合出借人的贷后检查。
  • 消极承诺(不得做什么):
    1. 未经出借人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2. 未经出借人同意,不得对外举债(超过一定金额)。
    3. 未经出借人同意,不得进行合并、分立、减资或变更控制权。
    4. 未经出借人同意,不得处置重大资产。
    5. 不得向股东分红(在特定情况下)。

4. 争议解决条款

  • 选择:金融机构(作为原告)通常倾向于选择诉讼,而非仲裁,以便于采取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
  • 管辖
    1. 最佳实践:约定由“出借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常见约定:“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 风险:必须约定明确唯一的管辖法院,避免约定“或裁或审”或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法院导致无效。

5. 文本形式风险(格式条款)

  • 认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基本均为出借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 义务:出借人必须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
  • 最佳实践
    1. 对违约责任、加速到期、免责、担保、管辖权等核心条款,必须加粗、加黑或下划线
    2. 在合同尾部设置单独的“借款人确认条款”,要求借款人抄录或签字确认“出借人已就全部条款(特别是加粗条款)向本人/本公司作出明确解释,本人/本公司已完全理解并同意上述条款”。

6. 通用条款配置

  • 权利义务转让
    • 正说:出借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如资产管理公司),无需借款人同意,但应通知借款人。
    • 反说: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 通知条款: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送达地址,并约定“按该地址发出的通知(即使被拒收)视为已送达”。

四、尾部要素审查

  • 签名盖章
    1. 效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要求签字并盖章
    2. 出借人:应由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如行长)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该分支机构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3. 借款人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人名章)加盖公章。
      • 自然人:本人亲笔签名并按指印。
    4. 骑缝章:为防止抽换页,合同(含附件)必须加盖骑缝章。
  • 日期与地点
    1. 签订地点:必须明确填写,该地点可作为管辖法院的连接点。
    2. 倒签风险:应避免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实际放款日期。
  • 生效条款
    1. 诺成合同: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 风险:生效时间是“自放款之日”,也不是“自批准之日”。
  • 附件
    1. 必须明确附件(如《提款申请书》、《还款计划表》、《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 附件与主合同冲突时,应明确约定效力优先顺序。

五、合同语言审查

  • 准确性(“正说反说+概括列举”)
    1. 正说:“借款人应当于每季末20日支付当期利息。”
    2. 反说:“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3. 概括列举:“出借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放款、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扣划账户在内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 逻辑性(金字塔结构)
    1. 违约事件(Events of Default)通常采用“章-条-款-项”结构,清晰列举。
    2. “和”与“或”:“借款人未按时支付本金利息”——任一发生即构成违约。“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两者缺一不可。
  • 重点词语(高风险词)
    1. “视为”:高风险词。“通知发出后3日视为送达”,对未收到方不利,是格式条款审查重点。
    2. “尽快”/“合理”:应避免使用。“借款人应尽快提供报表”应修改为“借款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提供报表”。
    3. “定金”与“订金”:“定金”具有担保罚则,在借款合同中极少使用。
    4. “负责”与“有权”:“借款人负责办妥抵押登记”(义务);“出借人有权检查借款使用情况”(权利)。

六、常见问题与最佳实践

  • 结构性缺陷
    1. 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保证、抵押)约定不一致,如担保范围小于主债权范围。
    2. 放款前提与借款人义务混淆,未作为独立的“先决条件”条款。
  • 条款设计陷阱
    1. 利率约定不明:仅口头约定利率,或利率调整方式约定不明。
    2. “利滚利”的限制:关于复利的约定。
    3. 管辖约定无效:约定“或裁或审”或选择多个管辖地。
  • 最佳实践模式
    1. 格式条款的有效化:严格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加粗、加黑),并要求借款人单独签字确认已理解格式条款。
    2. 加速到期条款:清晰列举触发“加速到期”的每一种情形,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3. 交叉违约条款:必须设置交叉违约条款,以便在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违约时,本合同出借人能及时采取行动。
    4. 受托支付:对用途明确的贷款(如固定资产贷款),优先采用受托支付,从源头控制资金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