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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KB一、 首部 要素审查
- 合同标题:
标准命名:通常命名为“保证合同”或“一般保证协议” 。
审查要点:若标题仅为“保证合同”,须在正文通过特定措辞明确“一般保证”方式,否则根据《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
- 合同主体:
资格审查: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转贷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如学校、医院)不得作为保证人,否则合同无效 。
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不得作保证人 。
- 鉴于条款:
- 功能定位:用于交代主债权背景(如借款合同编号、金额)。
核心风险:严禁将“保证人愿意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等实质义务仅写在鉴于条款中,应落实到交易条款正文 。
二、 交易条款 审查
- 被担保的主债权(标的):
描述:明确主合同的种类、金额、履行期限 。
从属性: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随之无效 。
- 保证方式(核心交易项):
- 专业表述:必须明确表述为“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条款: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陷阱识别:若约定“无条件、不可撤销”或“见索即付”,可能被合理解释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连带保证 。
- 保证担保范围:
构成: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最佳实践:若未约定范围,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建议通过“正说”明确涵盖范围,或通过“列举+概括”方式表述 。
- 履行期限与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若未约定,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起算点:明确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风险辨析:区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 。
三、 配套条款 审查
- 违约责任条款:
- 违约情形:保证人拒绝履行到期保证责任、提供虚假财务证明等。
救济措施:要求保证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含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
- 抗辩权行使:
从属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诉讼时效届满),保证人亦可享有 。
放弃抗辩:审查是否存在保证人自愿放弃先诉抗辩权的约定,这会改变一般保证的本质 。
- 追偿权条款:
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混合担保顺序:若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债权人未先就物保行使权利前,一般保证人可拒绝承担责任 。
四、 尾部 要素审查
- 签名盖章:
效力识别:建议使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组合方式 。
共同保证风险:若多个保证人在同一保证合同签字盖章,推定为连带共同保证,相互间有追偿权 。
- 生效条款:
基本约定: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关联性:明确保证合同生效不以主合同生效为前提,但主合同无效会牵连保证合同无效 。
五、 合同语言审查
- 准确性(“正说反说”):
- 正说:保证人“应当”在债务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后,承担保证责任。
反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 。
- 重点词语辨析:
“不能履行” vs “不履行”:一般保证对应“不能履行”(客观无力),连带保证对应“不履行”(主客观皆可) 。
“保证” vs “担保”:保证专指人保,担保是涵盖物保、人保、定金的统称 。
- 模糊词风险:
“有关费用”:应替换为“利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概括列举表述 。
“尽快”:在涉及履行通知时,应设定具体天数(如“3个工作日内”) 。
六、 常见问题与最佳实践
结构性陷阱:在一般保证中误写入“连带”字样。即便标题是“一般保证”,若条款中出现“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将导致先诉抗辩权丧失 。
最佳实践模式: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长于法定的六个月,为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及执行留足时间 。
证据留存:债权人应留存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向债务人催收、起诉或申请仲裁、申请强制执行及法院出具的执行终结裁定等全过程证据,以触发一般保证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