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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合同类型(法律性质)分析

  • 法律定性:国际航空运输合同是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经停地点至少有一个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航空运输合同。几个接续的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运输作为一项单一业务的,不论订立一个或数个合同,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特别法是《民用航空法》国际航空运输部分;中国与多数国家之间优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1999)。民法典是一般法。本类型是公约与连结点驱动的责任体制,不是把国内航空限额换成外币。
  • 公约强制适用:当出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或在一个缔约国但约定经停另一国时,蒙特利尔公约对旅客人身、延误、行李和货物的责任规则通常强制适用,合同不能排除或降低公约规定的责任。公约未规定的事项,才回到约定准据法和民用航空法。
  • 与国内航空、国际运输总切片的关系:三点都在境内的,走国内航空运输合同。本类型只处理航空方式下的国际连结点;海运、铁路跨境不要写进航空公约。
  • 效力认定:“排除公约”“人身伤害概不负责”“货物按国内每公斤100元”等条款,在公约强制适用时无效。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的,可能丧失责任限制。

第二步:合同主体(交易对手)分析

  • 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出票或签发航空货运单的人,与实际运营航段的人。旅客或货主可向双方主张,内部代码共享协议不得对抗。
  • 旅客:护照、签证、过境许可由旅客负责,但承运人拒载须有安全或法规依据并妥善退改。
  • 托运人 / 收货人:空运单记载的人。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放货规则与海运提单不同,不能“凭正本空运单才放货”却又允许电放混乱。
  • 地面代理、境外代理:在责任期间内的作为,通常先归入承运人。

第三步:合同标的(交易对象)分析

  • 连结点:出发地、目的地、约定经停地的国家。代码共享接续运输是否作为单一国际运输,须在出票时确定,避免一段国内、一段国际被拆成两套限额侵害旅客。
  • 旅客、行李、货物:公约对三类损害有不同的责任基础和限额(以特别提款权计)。合同应指向公约相应项目,不要手写过时的金法郎或国内人民币限额。
  • 声明价值 / 特别协议:货物可在交运时声明利益并支付附加费;旅客也可就更高责任作出特别约定。未提供通道的,限额抗辩更弱。
  • 管制物项:进出口许可、航空危险品(尤其锂电池)、动植物检疫。标的违法则运输约定不能使其合法。

第四步:合同程序(交易步骤)分析

  • 订立:国际客票或航空货运单。电子票证有效。出票必须能识别承运人和航程连结点。
  • 边境与安检:出入境边防、海关、航空安全检查均为强制程序。
  • 运输:航班衔接、超售、取消。国际延误的责任和抗辩按公约,食宿安置按承运人服务承诺,两者不要互相吞并。
  • 交付:旅客到达;货物交付空运单收货人或其指示的人。错误放货按承运人违约/侵权处理。
  • 异议与时效:行李、货物损坏的书面异议期和诉讼时效以公约或民用航空法国际运输规定为准,合同约定期限不得短于强制期限。

第五步:交易结构设计(风险规避方案)

  • 适用法条款:写“本运输为国际航空运输,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公约未规定的适用民用航空法及双方选择的法律”。禁止“只适用承运人总部所在地法并排除公约”。
  • 责任限制接口:按公约项目分别提示人身、延误、行李、货物;提供声明价值。不得用国内限额规定替代公约。
  • 连续运输:明确视为单一运输还是可分运输。视为单一的,全程适用国际规则。
  • 争议解决:公约对管辖法院有专门连结(承运人住所、主营业地、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目的地等)。合同选择不得剥夺旅客依公约享有的管辖利益。
  • 保险:国际航线航空责任险必须覆盖公约限额以上的现实风险。

第六步:宏观风险预警与尽调指引

  • 高频争议点:国际航线适用国内限额规定;接续运输被拆成国内段逃避公约;货运代理以自己名义签主单后否认承运人;异议期写成国内规则。
  • 尽职调查清单
    • [ ] 出发地、经停地、目的地国家及公约缔约情况
    • [ ] 客票或货运单是否提示蒙特利尔公约
    • [ ] 是否作为一项单一国际运输
    • [ ] 声明价值或特别协议通道
    • [ ] 管辖条款是否减损公约管辖
    • [ ] 实际承运人是否披露
  • 重大风险红旗:国际客票约定“人身按国内40万元上限”;国际货物约定“按国内每公斤100元且不得声明价值”;排除一切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