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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首部 要素审查

  • 标题:应为“合作创作合同/合作作品协议”。出现“合作开发”“合伙协议”的,先看对象是不是作品:是作品则按第14条审共有行使,不按技术成果或合伙财产审。
  • 主体:全体实际作者列名。只出钱不出表达的,应列为投资人或委托人,不得写成合作作者。
  • 鉴于条款:只写共同创作意图和作品定位。禁止把“全部权利归牵头方”只写在鉴于里。

第二步:交易条款 审查

  • 创作分工:各人负责的部分、时间节点、统稿人。写明何为“完成”,避免一方以审美为由永久搁置。
  • 作者身份与署名:署名顺序、方式;禁止买卖署名。未参与创作不得署名为作者。
  • 权属
  • 默认合作作品著作权共有。
  • 可分割使用的,写清各部分单独著作权与整体著作权的边界。
  • 若约定财产权归一方,必须书面、对价明确,并保留他方署名。
  • 权利行使
  • 正说:普通许可、自己使用,在不能协商一致且无正当理由时,他方不得阻止;收益合理分配。
  • 反说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必须全体书面同意;单方签署对其他作者无效。
  • 收益:比例、账户、披露流水、审计。一方单独收款的,视为代收,须在约定期限分配。

第三步:配套条款 审查

  • 发表与修改:发表媒介、时点;修改须协商,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被一方滥用为否决权。
  • 对外授权流程:谁有权谈判、授权书必须全体签字的事项清单、备案谁主办。
  • 带入素材:各自在先作品不自动进入共有;使用须许可,范围写清。
  • 退出:中途退出是否保留作者身份、已完成部分归属、禁止带走未发表整体稿抢先发表。
  • 违约:擅自专有授权、隐瞒收益、拒绝合理行使、假冒独创。解除后已对外许可如何承继。
  • 争议解决:权属确认不宜约定成“由牵头方单方决定并具有终局效力”。

第四步:尾部 要素审查

  • 签署:全体合作作者亲签。单位代签须证明职务作品或已取得作者财产权。
  • 生效:全体签署生效。后加入作者须签补充协议,否则不是合作作者。
  • 附件:分工署名表、素材清单、分配表、授权审批流程。附件与正文效力相同。

第五步:合同语言审查(微观措辞)

  • 正说反说
  • 正说:任何合作作者拟将本作品财产权转让或授予专有许可的,应取得其他作者书面同意。
  • 反说:未经同意签署的转让、专有许可、出质对其他作者不发生效力;擅自签约方赔偿因此导致的收益流失。
  • 禁用空词:“共同所有一切IP”“原则上协商”“主要创作者可全权处理”。“全权处理”不得覆盖转让和专有许可。
  • “交付/转移”:交稿给统稿人≠转让财产权。共有权属因创作产生,不因交付产生。
  • “定金/订金”:一方买断他方财产权份额用“转让价款”;预付创作补助用“创作经费”。
  • “不可抗力”:创作分歧、档期冲突、审美不一致不是不可抗力。

第六步:常见问题与最佳实践

  1. 结构性缺陷:金主变作者。投资人未创作却共有著作权。改法:投资人享有收益或约定取得财产权,作者栏只留创作者。
  2. 条款陷阱:牵头方全权。被用来单方专有授权。改法:普通许可可授权牵头,转让/专有/出质全体同意。
  3. 名合实委:一方交钱一方交稿。改法:改按委托创作,适用第19条,避免假共有。
  4. 登记漏人:只登记牵头方,其他作者丧失对抗便利。改法:登记与合同作者名单一致后再对外授权。
  5. 最佳实践:可分割性事先定性;收益共管;重大处分清单;退出条款区分“作者身份”与“财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