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基本面.md

5.9 KB

第一步:合同类型(法律性质)分析

  • 法律定性

  • 定义: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约定派遣单位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进行指挥监督和劳务管理的用工形式。

  • 法律属性:属于商事协议,调整的是两个法人/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受《劳动合同法》及《民法典》的双重规制。

  • 易混淆辨析

  • 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若外包单位仅负责派人而不参与业务管理,且劳动者完全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调度及规章制度,法律上常被认定为劳务派遣。

  • 法律后果:若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且用工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或违反“三性”要求,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效力认定(高风险)

  • 经营许可限制: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面临监管查处。

  • 违反“三性”原则: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 适用场景:主要适用于短期替代(如员工休产假)、主营业务外的配套服务岗位及季节性/项目性突发增员需求。

第二步:合同主体(交易对手)分析

  • 主体适格性

  •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 用工单位:必须是合法的雇主单位,不得将劳务派遣劳动者再次派往其他用人单位(禁止“再派遣”)。

  • 签约能力核查

  • 审查派遣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劳务派遣业务”,核对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且年检是否通过。

  • 关联主体锁定

  • 被派遣劳动者:虽然不是协议签署方,但协议内容(如薪资、岗位、期限)必须告知劳动者,且派遣单位需与其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步:合同标的(交易对象)分析

  • 岗位适格性(“三性”限制)

  • 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 辅助性: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 替代性:在用工单位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替代工作。

  • 数量比例限制

  • 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合同制员工+派遣员工之和)的10%

  • 权属与责任负担

  • 同工同酬权: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同等报酬的权利。

  • 工伤责任:发生工伤时,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可协议约定费用的实际承担方式。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步:合同程序(交易步骤)分析

  • 法定前置程序

  • 行政许可与备案:派遣单位需持有有效许可证。用工单位应将使用派遣劳动者的情况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内部决策程序

  • 辅助性岗位确认:用工单位确定辅助性岗位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单位内公示。

  • 告知程序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利益部分)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第五步:交易结构设计(风险规避方案)

  • 费用结算结构

  • 拆分结算:建议将“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费”拆分。明确约定工资发放时间、社保缴纳基数及标准,防止派遣单位克扣工资引发争议。

  • 支付路径:加班费、绩效奖金、岗位津贴建议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确保同工同酬落地。

  • 人员退回机制

  • 严格界定“退回”情形。法定退回情形包括: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者患病非工伤医疗期满、用工单位被破产或撤销、派遣协议期满等。

  • 严防非法退回:避免因用工单位单方“随意退回”导致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引致连带赔偿风险。

  • 风险隔离措施

  • 保证金制度:可在协议中约定派遣单位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合规保证金”,用于应对因派遣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保或发放工资导致的用工单位垫付风险。

第六步:宏观风险预警与尽调指引

  • 高频争议点

  • 混同用工: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和自有员工管理边界不清,导致被法院认定为直接建立了劳动关系。

  • 比例超限:派遣比例超过10%,虽然目前行政处罚居多,但可能导致辅助性岗位认定的合法性被质疑。

  • 尽职调查清单

  • 证照核查: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近两年的审计报告(检查注册资本是否抽逃)。

  • 合规记录: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派遣单位是否有大量劳动争议败诉记录,核实其是否有足额缴纳社保的合规习惯。

  • 岗位清单:核查用工单位拟派遣的岗位是否符合“三性”定义,是否有职代会通过的辅助性岗位目录。

  • 宏观风险预警

  • 连带责任陷阱:法律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协议中关于“责任自负”的条款无法对抗劳动者的维权主张,仅能在双方内部进行追偿。

  • “二房东”派遣:严禁劳务派遣单位将招用的劳动者派往另一劳务派遣单位(转派遣),此类行为属于行政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