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框架.md
4.5 KB第一步:首部 要素审查
- 文件标题:优先用“遗嘱”或“遗赠遗嘱”。标题写“赠与合同”“死后过户协议”的,正文必须改成遗嘱结构,或拆成生前赠与(立即适用赠与章)。
- 主体:遗嘱人一人作出意思即可。受遗赠人副署“已知悉”不等于遗嘱变成双务合同,也不得写成赠与承诺。
- 鉴于:可写亲属关系或照顾事实。禁止写“双方成立赠与合同,于甲方死亡时过户”,这是定性混乱。
第二步:交易条款 审查
- 法律行为性质:开宗写明本文件是遗嘱人单方死因处分,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生前不转移财产权利。
- 受遗赠人与范围:姓名、证件号,并确认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否则改为遗嘱继承表述)。
- 标的:逐项财产。房产写坐落与单元号;写清仅处分遗嘱人个人份额。
- 替补与补充:标的生前被处分时,是否以价款或替代财产遗赠;无替补则该部分失效。
- 接受与放弃:提示受遗赠人自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接受,否则视为放弃。指定通知人和通知地址。
- 执行:遗嘱执行人权限(清点、偿债、申请登记)。
- 撤回:写明遗嘱人可依继承编另立、撤回,不适用《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任意撤销,也不因公证赠与规则而“锁定”。
- 禁止条款:不得要求遗嘱人生前过户、交钥匙即视为完成遗赠。
第三步:配套条款 审查
- 与其他文件的效力:如有遗赠扶养协议,写明本遗嘱与协议冲突时协议优先(继承编解释一第3条)。多份遗嘱按继承编的效力规则处理。
- 债务与必留份:受遗赠人取得财产以清算后剩余为限;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 丧失权利:受遗赠人有继承编规定的丧失情形时,该遗赠失效。
- 税费:登记费、可能发生的所得税由谁垫付。
- 争议解决:继承纠纷管辖,不是合同约定管辖所能任意改写不动产继承案件。
- 不要写入:第660条请求交付、第666条穷困抗辩、赠与瑕疵担保。这些是赠与章工具,套用即说明文本写错了。
第四步:尾部 要素审查
- 形式(效力生命线):
- 自书:全文亲笔+签名+年、月、日。
- 代书/打印:遗嘱人、见证人人数与签字日期符合继承编。
- 公证:公证遗嘱程序。
- 缺形式要件,尾部再精致也无效。
- 日期:订立日。修改须重做形式,不能只改一页不签名。
- 生效:遗嘱人死亡。不要写“签字即生效并办理过户”。
- 附件:财产清单、权属件复印件、执行人接受函。附件不能替代遗嘱正文对标的的指定。
第五步:合同语言审查(微观措辞)
- 正说还要有反说:
- 正说:遗嘱人死亡后,执行人应在受遗赠人书面接受后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 反说:遗嘱人生存期间,受遗赠人无权请求过户或占有;遗嘱人另行订立合法遗嘱或处分该房屋的,本遗赠相应失效。受遗赠人未在六十日内接受的,视为放弃。
- 高风险词:
- “赠与人/受赠人”:改为遗嘱人/受遗赠人。
- “本合同”“违约金”“任意撤销权”:合同语言。
- “不可撤销的遗赠”:与生前可撤回制度冲突。
- “先过户后算遗赠”。
- “视为已经接受”而无六十日安排。
第六步:常见问题与最佳实践
- 结构性缺陷:用赠与合同写死后过户
- 风险:生前被当成可任意撤销的赠与,或因未公证无法强制过户;死后又因不符合遗嘱形式而无效。
- 改法:死后给的,按遗嘱形式重做;现在就要过户的,另订赠与并公证/登记。
- 条款陷阱:双方签字制造“协议”错觉
- 识别:要求受遗赠人承诺养老,却仍叫遗赠。
- 改法:有扶养对价的,改订遗赠扶养协议;无对价的,保持单方遗嘱。
- 六十日接受失权
- 风险:继承人主张已放弃。
- 改法:死亡后立即书面接受并保留送达;遗嘱中指定通知义务人。
- 最佳实践:类赠与只是经济效果像无偿,法律上按死因行为做;形式合规优先于措辞华丽;与赠与、遗赠扶养彻底分文件;审查时先问“人还在不在、过户是现在还是死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