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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合同类型(法律性质)分析

  • 法律定性:海上乘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至另一港,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客票是合同成立的凭证。《海商法》第五章是特别法,《民法典》客运节是一般法。核心给付是海上航程中旅客人身与行李的安全运送
  • 与内河客运、海上货物的边界
    • 内河、库区、非“经海路”的渡运,走水路乘客运输合同,一般不适用海商法第五章,更不适用第四章货物规则。
    • 第五章规范旅客运输,沿海旅客运输也包括在内,这与第四章不适用于中国港口间货运不同。审查沿海客轮、海峡轮渡、国际邮轮,应进入本类型。
    • 不得把航海过失、货物单位限制、管货免责写进客票约束人身伤亡。
  • 易混淆辨析
    • 邮轮旅游合同:含岸上观光、演出、餐饮的整体度假产品,可能同时构成旅游服务;船上运送与海上安全仍按海上旅客运输审查,承运人不能用旅游合同任意解除来削弱救助和适航义务。
    • 包船、租船载客:谁对旅客售票并负责安全,谁就是承运人。仅出租船舶给包船人自己组织旅客的,要防止承运人身份落空。
  • 效力认定:客船不适于载客、超载、配员不足,相关免责无效。格式条款排除人身伤害赔偿、把海难一律写成旅客自担的,依《民法典》第497条、第506条及海商法强制规定无效。

第二步:合同主体(交易对手)分析

  • 承运人:与旅客订约的人,须有相应国际或国内海上客运经营资格和适航客船。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实际提供船舶的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可连带,内部挂靠、承包不能对抗旅客。
  • 旅客:持票人、按规定免票的儿童及经承运人同意的无票乘船人。实名制航线须人证一致。
  • 关联主体:客运码头、边检、旅行社、保险人和船舶所有人。旅行社代订船票的,通常不是海上承运人,但因行程安排过错可另负旅游合同责任。
  • 行李:自带行李与托运行李、车辆(轮渡)适用不同责任和限额,合同必须分列,不能一律“随身物品自理”。

第三步:合同标的(交易对象)分析

  • 运送对象是旅客及行李。锁定起讫港口、航线、船名、舱位等级、开航与预计抵达时间。国际航线还须锁定国境手续由谁办理。
  • 适合运送旅客:船舶须具备客船证书、救生消防设备、定额载客。货船搭客、渔船载客不能用合同“确认安全”来补正。
  • 禁运与安全:危险品、违禁品不得随身或夹带行李。传染病、醉酒等影响航行安全的,按安全规则拒载或采取隔离措施,合同不得概括放弃安检权。
  • 客票:合同证明。记名客票限制转让;团体票须附名单。电子客票成立时间按出具或支付成功的交易习惯认定。

第四步:合同程序(交易步骤)分析

  • 订立:出具客票时成立,另有约定或习惯除外。邮轮、包船另有书面合同的,客票仍是每位旅客的运输凭证。
  • 登船:实名查验、安检、安全演示与告知。拒绝安检可拒载。
  • 在航:按约定航线;为救助、避风、机械安全的绕航属合理。途中遇险、患病,承运人应尽力救助。
  • 到港与延误:晚开、甩港、取消航次须及时告知,并给出退票、改乘或食宿安排。因承运人原因改变港口的,转运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 索赔:人身伤害及时固定海事调查、医疗和舱位证据。行李损坏在离船时或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时效适用海商法旅客运输的特别规定,不要按普通货运一年或三年一刀切。

第五步:交易结构设计(风险规避方案)

  • 票款:公布票价或邮轮套餐价须拆出“运输部分”和“岸上产品部分”,避免人身索赔时被套用旅游违约金封顶。
  • 责任限额:海商法及主管部门关于海上旅客运输的赔偿责任限额可以适用,但须引用现行规定,不得自行压到“票价的N倍”。旅客书面申报更高行李价值并支付附加费的,按申报处理。
  • 保险:核查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旅客意外险是否覆盖本航线、是否含战争或疫情除外。保险金不当然替代承运人赔偿。
  • 退出:不可抗力停航的退改;承运人无证、船舶不适航的解除和安置。旅客自身原因误船按运输条件,但承运人改变码头未通知的除外。

第六步:宏观风险预警与尽调指引

  • 高频争议点:把内河渡轮当海上客运适用限额,或反过来把海峡轮渡当普通水路客运排除海商法;邮轮合同用旅游格式排除海上救助;车辆轮渡只约货损不计车上人员。
  • 尽职调查清单
    • [ ] 航线是否经海路,是沿海还是国际
    • [ ] 客船证书、载客定额、许可是否有效
    • [ ] 客票或邮轮合同是否分清运输与旅游给付
    • [ ] 自带行李、托运行李、随船车辆是否分轨
    • [ ] 责任限额引用的是否现行海上旅客规定
    • [ ] 责任保险航区是否覆盖
  • 重大风险红旗:渔船、货船载客;客票背面印刷第四章货物免责;超载;引用失效水路货规或旧汽车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