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框架.md
3.9 KB第一步:首部 要素审查
- 标题:应落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峡轮渡运输合同”“国际邮轮运输条件”。写成“海上旅游”“包船协议”的,看谁对旅客安全运送负责。
- 主体:承运人全称、客运许可、船名与客船证书号;旅客或组团社。实际提供船舶的公司应可识别。
- 鉴于:只写航线、船期。伤亡限额、甩港、行李免责不得只写在鉴于。
第二步:交易条款 审查
- 航线:起运港、到达港、中途港、是否国际航线。经海路必须写明,避免与内河客运混淆。
- 舱位与班期:舱等、铺位、开航时间、预计抵达。邮轮须列出计划挂港和可调整幅度。
- 客票效力:电子客票、团体名单为合同组成部分。转让限制与实名核验。
- 行李与车辆:自带、托运、随船车辆分项;贵重物品声明价值。车辆轮渡须写车上人员按旅客、车辆按行李或单独规则。
- 票款与退改:因承运人取消、甩港、严重延误的全额退款或安置,不得只给“航次积分”。
- 登离船:码头变更通知时限、夜航登离安全措施、安全演示。
第三步:配套条款 审查
- 人身伤亡:以海商法第五章和《民法典》第823条为底板。免责限于法定事由,由承运人举证。不得写入货物章航海过失免责。
- 行李:自带行李以承运人有过失为典型结构;托运行李更接近掌管责任。限额按现行海上旅客运输规定,申报价值须有程序。
- 延误与甩港:通知、食宿、转运、退票分项。船舶故障、配员不足不是不可抗力。
- 救助与适航:不得排除。开航前不适于载客的,旅客可拒绝登船并退票。
- 争议解决:海事法院或约定仲裁。国际旅客可另有公约接点,但不得剥夺法定最低保护。
第四步:尾部 要素审查
- 签署:出票或电子支付成功即成立;包船、邮轮书面合同须盖章,旅客名单作附件。
- 生效:预付定金锁定舱位的,定金不超过20%,且不能替代适航和许可。
- 附件:船舶证书摘要、运输条件、安全须知、行李限额表。附件不得降低第五章强制保护。
第五步:合同语言审查(微观措辞)
- 正说反说:
- 正说:承运人使用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至到达港。
- 反说:船舶不适于载客、超载或因承运人原因取消、甩港的,退还相应票款并承担转运、食宿等合理费用;造成人身伤亡的,依法赔偿。
- 高风险词:
- “视同海上货物运输”:客货规则混用。
- “风浪自负”“登船即自愿承担一切风险”:不能排除强制责任。
- “最高赔一倍票价”:与人身赔偿规则冲突。
- “旅游产品一经售出不退”:不能覆盖因不适航、取消航次产生的运输退改。
第六步:常见问题与最佳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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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缺陷:沿海轮渡误用内河规则或货物规则
- 风险:限额和免责全部错位,人身条款可能无效。
- 改法:写明经海路,指向海商法第五章;货物免责整段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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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陷阱:邮轮合同用旅游任意解除替代运送义务
- 识别:正文大量旅游免责,运送段没有适航和救助。
- 改法:旅游产品可分项解除,海上运送段仍按旅客运输履行或退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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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轮渡只约定车损
- 改法:驾驶员、乘客按旅客;车辆按行李或单独保管责任,分项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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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依据过时或手写过低
- 改法:引用现行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不手写过时数字,不得压到票价倍数。行李申报价值须有可操作程序。客货混装时车上人员仍按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