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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KB第一步:合同类型(法律性质)分析
- 法律定性:海上运输合同是以海洋为路径、使用船舶完成旅客或货物位移的运输合同总类,不是独立于“海上货物”和“海上旅客”的第三种有名合同。审查本类型,是为了先判定:走的是不是海路、适用的是不是《海商法》、适用的是第四章还是第五章。核心问题是航区与规范选择,而不是再写一篇普通货运。
- 规范分层必须拆开:
- 海上货物运输:国际港口间货物运输,适用《海商法》第四章(承运人责任期间、免责、单位责任限制、提单、实际承运人)。
- 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海商法》第2条第2款明确,第四章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沿海内贸货运用民法典货运节,不能按国际海运提单机制减责。
- 海上旅客运输:经海路运送旅客及行李,适用《海商法》第五章,不区分是否中国港口之间——沿海旅客运输仍可进入海商法旅客章。
- 共同适用的还有海商法船舶、船员、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时效等总则性规则,以及《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安全监管。
- 易混淆辨析:
- 水路运输合同:内河、湖泊、未“经海路”的水域,一般不适用海商法第四、五章。江海直达要分段识别。
- 船舶租赁(光船、定期、航次租船):租船安排运力,不一定是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在海商法中有专章,其运输性条款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部分准用,但风险分配以租约为主。本类型只覆盖“承运人负责运送”的结构。
- 多式联运:含海运区段且经营人负责全程的,可能同时触及海商法第102条以下;不含海运的,不要贴“海上运输”标签。
- 效力认定:船舶不适航、配员不足、无国际班轮或国内水路/沿海相应经营资质,不当然使合同无效,但影响免责抗辩和保险。走私、禁运货物的运输约定无效。格式条款排除海商法强制责任的,不能执行。
第二步:合同主体(交易对手)分析
- 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订约的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常出现无船承运人、班轮公司、实际承运人三层;沿海客运则是取得相应许可的航运企业。审查营业执照、国际班轮/国内沿海许可、船舶国籍与船级。
- 实际承运人: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转委托实际从事运送的人。海商法下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可在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内部追偿不得对抗旅客或货方。
- 旅客 / 托运人 / 收货人:按客货分别锁定。货物侧还要识别提单持有人,其权利可能独立于原始托运人。
- 关联主体: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港口经营人、引航、保险人、保赔协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与运输合同承运人并不完全重合,合同不能把限制主体写乱。
第三步:合同标的(交易对象)分析
- 本类型的“标的”首先是航区与运送对象:是旅客还是货物,是国际航线、沿海航线还是江海直达。港口名称必须写法定港名,并标明是否中国港口之间。
- 船舶:船名、IMO编号或船舶识别号、船级、适航证书、客船或货船种类。客货混装要分别适用旅客规则和货物规则,不能一张合同混用免责。
- 能否进入海商法货物专章:装港、卸港有一个在境外,或属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才按第四章设计提单和单位责任限制。两端都是中国港口的货运,按国内规则设计运单。
- 权利凭证:海运提单可能是物权凭证;沿海运单、客票通常不是。总类合同若笼统写“签发提单”,会把国内沿海货柜业务带进错误的流通机制。
第四步:合同程序(交易步骤)分析
- 先做识别再订条款:签约前用一张表锁定——对象(客/货)、装港、卸港、是否经海路、是否中国港口之间、签发单据类型。识别结论写入合同适用法条款。
- 订约文件:班轮客货常以提单/客票+运输条件成立;租船或包运另有租约、COA。总协议不能替代每航次的船舶和港口信息。
- 强制程序:国际航线的口岸、边检、海关、检疫;沿海危险品和旅客实名。合同不得约定逃避法定检查。
- 索赔与时效: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索赔时效与海商法一致(货物赔偿请求通常为一年,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除外);旅客人身和行李按海商法旅客章及民事诉讼法。国内沿海货运走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不要误写成一年。
第五步:交易结构设计(风险规避方案)
- 适用法条款是本类型的主交易结构:写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适用海商法第四章;中国港口间海上货物运输适用民法典货运节;海上旅客运输适用海商法第五章”。禁止一句“本合同适用海商法”打天下。
- 单据选择:国际货运用提单或海运单;国内沿海货运用运单;客运用客票。单据与适用法必须匹配。
- 责任限制接口:只有依法进入相应限制制度时,才约定是否提高限额、是否申报价值。国内沿海货运不得借总类合同偷运国际海运限额。
- 保险与保赔:货方投保货物险,船方核对责任险/保赔险航区是否覆盖本合同航线。
- 退出:航次取消、船舶替换的条件;替换船舶不得降低适航等级和许可范围。
第六步:宏观风险预警与尽调指引
- 高频争议点:把国内沿海货运写成“适用海商法第四章”;内河合同标题却叫海上运输;客货混装只用货物免责条款;提单与运单混用导致无单放货。
- 尽职调查清单:
- [ ] 装港、卸港、是否中国港口之间
- [ ] 运送对象是旅客还是货物
- [ ] 承运人许可是国际班轮、沿海还是仅内河
- [ ] 计划签发提单、海运单、运单还是客票
- [ ] 适用法条款是否按第四、五章和民法典拆开
- [ ] 船舶适航、保险航区是否覆盖
- 重大风险红旗:总合同只有“按海商法和国际惯例”;两端中国港口的货运却印刷喜马拉雅条款和航海过失免责;客票引用第四章货物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