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框架.md
4.4 KB第一步:首部 要素审查
- 标题:应落在“海上运输合同”且正文立刻拆成货物或旅客。只写“海运服务协议”的,看运送对象和单据;有提单或客票的,按本总类识别后再进入子类型审查。
- 主体:承运人全称、许可类型(国际班轮/国内沿海客运或货运)、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是否另列。货方写托运人,客方写包船人或售票主体。
- 鉴于:只写航线范围、合作背景。不得在鉴于里概括“适用一切海运国际惯例”。
第二步:交易条款 审查
- 识别条款(本类型必审):
- 运送对象:旅客 / 货物 / 客货混装。
- 港口:装港、卸港、中途港,是否均在中国境内。
- 航区:经海路还是江海直达、内河段如何分段。
- 单据:提单 / 海运单 / 沿海运单 / 客票。
- 适用法与规范引用:按识别结果分别指向海商法第四章、第五章或民法典货运/客运节。中国港口间货运禁止直接并入第四章免责与单位限制。
- 船舶与替换:船名可后补,但须约定最低船级、船龄、客位或舱容、许可范围。替换船舶应书面通知。
- 对价:运费或票款、滞期、港口费、燃油附加的计收节点。客货混装须分项计价,避免货损索赔时用票款限额。
- 履行:开航期、到港期、旅客登离船或货物装卸责任期间的起算。责任期间必须与适用的章节一致。
第三步:配套条款 审查
- 责任条款分轨:货物国际航线才写航海过失、火灾等法定免责和单位限制;国内沿海货运写民法典第832、833条;旅客写海商法第五章及人身强制规则。三套不得混排在同一段。
- 喜马拉雅条款:如有,仅使受雇人、代理人、实际承运人有权援引承运人抗辩,不得扩张成“所有第三人一律免责”。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合同单位责任限制不是一回事。可提示双方知悉法定限制,但不得约定预先放弃受害人依法不受限制的情形(如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
- 解除:船舶灭失、战争、港口封锁;承运人无相应航线资质。解除后已收运费/票款的返还规则按客货分写。
- 争议解决:海事诉讼专属管辖或海事仲裁。国内沿海货运纠纷不要一律写“英国法+伦敦仲裁”而不评估可执行性。
第四步:尾部 要素审查
- 签署:班轮以签发提单或出票成立;包运、包船须盖章。授权签字人是否有权签发提单。
- 生效:可约定以首航船舶确定或首份提单签发为框架协议适用时点。
- 附件:航线清单、船舶证书、费率表、提单样张、客票运输条件。附件载明的适用法不得与正文识别条款冲突。
第五步:合同语言审查(微观措辞)
- 正说反说:
- 正说:双方根据航区与运送对象分别适用海商法相应章节或民法典运输合同章。
- 反说:未作识别或识别错误的,争议时不得仅凭“海上运输”字样主张第四章免责;国内沿海货运仍按实际损失规则处理。
- 高风险词:
- “一律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第五章和国内沿海货运被一锅炖。
- “国际惯例优先”:不能排除中国强制规定。
- “视为国际运输”:两端中国港口不能用约定改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尽力安排船舶”:总类合同若无承运承诺,会滑向居间,须改成负责运送或明确不是承运人。
第六步:常见问题与最佳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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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缺陷:总类合同不拆客货、不拆航区
- 风险:责任基础、时效、单据全部错位。
- 改法:首部后立刻加识别表,并指向海上货物或海上乘客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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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陷阱:国内沿海货运印刷国际班轮提单条款
- 识别:装港卸港都是中国港口,背面全是海牙—维斯比口径。
- 改法:改签国内运单,删除第四章专属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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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直达不加分段
- 改法:内河段按水路运输,海段按海上运输,货损区段不明时的举证和归责单独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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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票并入货物免责
- 改法:旅客人身不得适用货物章免责和货损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