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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合同类型(法律性质)分析

  1. 法律定性

    • 混合合同性质:抵押借款合同通常包含**主合同(借款合同)从合同(抵押合同)**两个法律关系。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为借款提供担保的合同。
    • 主从性:抵押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原则上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物权与债权区分: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物权)的设立是两个概念。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约定外),而抵押权的设立(特别是房地产)通常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抵押权未设立。
  2. 易混淆辨析

    •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让与担保):实务中常出现“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的情形。若双方真实意图是借贷,买卖合同仅为担保,法院通常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若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出借人不能直接要求履行买卖合同(过户房屋),而应要求履行清偿债务,并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 投资与借贷:需区分“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若合同约定一方出资但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回报(保底条款),通常被认定为借贷关系而非投资或合伙。
  3. 效力认定

    • 流质条款无效: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类“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 利率红线: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贷利率的规定(如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第二步:合同主体(交易对手)分析

  1. 主体适格性

    • 抵押人资格: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处分权。如果抵押人无权处分(如未经共有人同意),可能导致抵押无效,但如果是专业金融机构且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如查看证件、现场查勘),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 借款人资格: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关联主体

    • 共有人:若抵押物为共有财产(如夫妻共同房产),必须取得共有人(配偶)的书面同意。否则可能导致抵押权无法设立。
    • 第三人抵押: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应审查其内部决议程序(如公司对外担保需股东会决议)。

第三步:合同标的(交易对象)分析

  1. 标的适格性

    • 可抵押财产: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在建工程)等。
    • 禁止抵押财产: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一般原则)、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设施、权属有争议的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
  2. 权利负担与冲突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如果开发商欠付工程款,银行即使有在建工程抵押,其受偿顺位也在承包人之后。
    • 物权期待权(买受人):在商品房预售中,若购房者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占有,其获得房屋所有权的物权期待权可能优于后续设定的抵押权。若开发商“一房二卖”或“先卖后抵”,已付款的善意买受人可能有权请求涂销抵押登记。

第四步:合同程序(交易步骤)分析

  1. 法定前置程序

    • 抵押登记
      •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办理登记,抵押权不成立,债权人仅享有合同债权,无优先受偿权。
      • 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按揭):在期房按揭中,先办理预告登记,待房屋取得产证后,需转为正式抵押登记。
  2. 内部决策程序

    • 公司对外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依照《公司法》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债权人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第五步:交易结构设计(风险规避方案)

  1. 担保范围设计

    • 明确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
  2. 结构选择

    • 阶段性担保(按揭模式):在商品房按揭中,通常设计为“阶段性保证 + 抵押”。即在办理出正式房产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前,由开发商为购房人的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办妥抵押登记后,开发商保证责任解除,转为房屋抵押担保。
  3. 特殊形态

    • 房地一体原则:抵押建筑物时,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第六步:宏观风险预警与尽调指引

  1. 高频争议点

    • 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沦为普通债权人,仅能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 抵押物被查封/拆迁:抵押物被查封不影响抵押权(若抵押在先),但影响处置。若抵押物灭失(如拆迁),抵押权及于赔偿金(物上代位性),但需及时主张。
    • 主合同无效:主合同(借款)无效,从合同(抵押)无效。此时需根据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
  2. 宏观风险预警

    • “先卖后抵”风险:开发商将已售出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若买受人已支付房款并占有,买受人的权利可能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导致银行无法实现债权。银行需现场查勘,核实房屋是否存在已销售或被占用的情况。
    • 流质契约陷阱:切勿在合同中约定“还不上钱房子直接归我”,该条款无效,必须约定“通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3. 尽职调查清单

    • 核实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
    • 核实抵押物是否存在租赁(“买卖不破租赁”,先租后抵会对抵押权实现造成障碍)。
    • 核实共有人情况及书面同意文件。
    • 核实是否存在工程款拖欠(针对在建工程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