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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首部 要素审查

  • 标题:使用“多式联运合同”。若含国际海运,可标注“含海上运输区段”。不要写成“全程物流服务协议”却在责任章按中介处理。
  • 主体:经营人名称须与签单章、提单抬头一致。区段承运人可在附件列明,但首部“承运人”只能是对货方负责的经营人。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分开填写。
  • 鉴于:写明运输方式组合(例如公路+海运+公路)及是否适用海商法。禁止在鉴于中写“经营人仅组织运输、不承担货损”。

第二步:交易条款 审查

  • 方式与路径:列出每一种运输方式、起讫点、换装港站、是否转运。确认满足“两种以上不同方式”。仅公路分段不属于本类型。
  • 单据:签发时点(接收货物时)、种类(可转让/不可转让)、正本份数、记载事项(货物表面状况、封志、温度、接收地、交付地)。托运人有权选择可转让性(第840条)。
  • 接管与交付:接管地点(工厂/堆场/船边)、交付条件(CY/CFS/门到门)。责任期间自接管起至交付止,不得裁成“仅对自营区段负责”。
  • 货损区段与法律适用:写明:能确定区段的,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限额适用该区段法律;不能确定的,适用《民法典》运输合同章。含海运且符合海商法第102条的,可补充:不能确定区段时适用海商法第四章限额。禁止“一律按经营人选择的法律”。
  • 运费与目的地费用:全程运费构成、币种、预付/到付、滞箱、堆存、改单费。费用承担主体必须对应有权提货的人。
  • 变更与中止:托运人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的变更权,以及跨区段变更的费用和可行性(舱位、铁路承认车)。

第三步:配套条款 审查

  • 全程义务不可下沉:第839条应原文落实——区段约定不影响经营人对全程的义务。删除“货损由实际承运人直接负责、经营人仅协助索赔”。
  • 托运人过错不因转让单据而消灭(第841条):匿报、包装不良、装箱不当的责任保留。
  • 无单放货:可转让单据必须凭正本;电放流程、保函格式。记名单据按约定凭身份或凭单。
  • 留置:限于经营人掌管下与未付全程费用有牵连的货物。滞箱费与运费分开催告。
  • 保险与保价:全程投保还是分段;声明价值是否覆盖非航空/非海运区段。
  • 时效:各区段特别法时效不同(海商、民用航空、铁路)。对外索赔时效应按对货方最有利或法定最长合理期间设计,对内追偿另约中断和通知义务。
  • 争议解决:一个论坛解决全程纠纷,避免各区段分别管辖导致货方无法一次性起诉经营人。

第四步:尾部 要素审查

  • 签章:经营人签单章与合同章一致;代理人签发须有经营人授权。
  • 生效:可约定接收货物并签单后本合同对后续各票适用。
  • 附件:多式联运单据样张、区段承运人名录、箱封记录、保险、价格表。样张背面条款若减责,须与正文冲突规则一致,并单独提示。

第五步:合同语言审查(微观措辞)

  • 正说反说
    • 正说:经营人对自接收至交付的全程运输承担承运人义务。
    • 反说:任何区段发生货损或区段不能确定的,货方可直接向经营人索赔;经营人赔偿后按分合同向区段承运人追偿。
  • 高风险词
    • “组织运输”“安排运力”:若无“承担承运人义务”,会被解释为货代。
    • “海商法项下多式联运”:无海运区段时删除。
    • “货方应证明损坏区段”:作为索赔受理条件不成立;区段不明由经营人按第842条承担责任。
    • “各区段独立合同”:与多式联运定性冲突。

第六步:常见问题与最佳实践

  1. 结构性缺陷:外延用错法

    • 风险:国内公路+铁路被写成海商法限额;或国际海运联运漏写海运定义。
    • 改法:首部用两句话定性:有无海上运输、适用民法典抑或海商法专节。
  2. 条款陷阱:签多式联运单据却自称代理人

    • 改法:抬头、签单章、合同主体三统一;代理签单必须披露被代理人并附授权。
  3. 网状责任被改成“就低不就高”

    • 识别:约定任何货损都适用限额最低的区段法。
    • 改法:恢复第842条;若商业上要封顶,用保价/声明价值书面提高或购买保险,而不是压低法定标准。
  4. 可转让单据与电放并存无规则

    • 改法:电放以收回全套正本或托运人承担无限责任保函为前提,并通知经营人停止凭单放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