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基本面.md

5.6 KB

第一步:合同类型(法律性质)分析

  • 法律定性:受让一方接受财产转移但不直接支付价款,该安排在缺乏其他有偿原因时,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它是非典型、推定型赠与:合同名称常是转让、交割、重组、分立、交还、调拨。审查任务是判断能不能被第657、658条捕获,以及如何避免误伤有真实原因的无偿外观交易。
  • 易混淆辨析
  • 典型赠与:标题和正文都承认无偿给予。本类型往往否认赠与,却拿不出对价或原因。
  • 清偿、抵债、代物清偿:有基础债务,转移是履行。须指出借据、判决、结算。
  • 出资、减资、利润分配、同一控制下划转:公司法、企业会计上的原因行为,不是自然人赠与。
  • 借用期满返还、保管返还、代持还原:物权本就属于接收方或应由其取回。
  • 低价买卖:有价款即有偿,即使偏低;明显不合理低价走第539条,不是第658条。
  • 效力认定(高风险)
  • 一旦被认定为赠与:权利转移前,出让方可任意撤销;公证或公益、道德义务除外。受让方律师必须假设存在这把刀。
  • 空写“不属于赠与、不得撤销”:没有原因事实支撑时,约束力弱。法院看资金流和原因,不看否认句。
  • 混合原因:部分资产对应历史投入,部分是纯赠与,应拆分,不能整包定性。
  • 逃债:无偿或无合理原因的转移,债权人可走第538条。同样,无对价不等于当然恶意,但要准备原因证明。

第二步:合同主体(交易对手)分析

  • 出让人 / 名义赠与人:登记权利人或占有人。公司作为出让人的“无偿划转”,先走公司法和国资程序,再谈是否构成对公司债权人的无偿处分。
  • 受让人:自然人、关联公司、合作方。关联关系越近,被推定赠与或被债权人攻击的概率越高。
  • 关联主体:真实投入方、债权人、其他股东、配偶、监管账户银行。
  • 代持与实际权利人:表面无对价,实际是把财产还给隐名权利人的,主体应还原为返还而非赠与。
  • 签约权限:集团调拨指令不能替代两家公司的机关决议和合同。

第三步:合同标的(交易对象)分析

  • 财产范围:设备、存货、知识产权、合同权益、不动产、股权、数据资产。必须清单化,否则撤销范围和返还范围无法确定。
  • 是否已发生权利转移:动产交付、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登记、债权通知。未转移则第658条窗口打开;已转移则只能法定撤销或债权人撤销。
  • 隐性对价:接收方曾投入资金、劳务、承担债务、放弃权利、提供担保。这些应写成原因,并尽量补一份结算,避免“不直接支付价款”被读成“没有任何对价”。
  • 负担:抵押、质押、租赁、许可随标的走。无偿外观加上高负担,更像逃废债或虚假转移。
  • 禁止用“概括财产”:业务一揽子交割必须有评估或账面净值,否则既像赠与又像资产买卖漏价。

第四步:合同程序(交易步骤)分析

  • 原因固定程序:在转移之前形成结算协议、债务确认、出资证明、解除合作的清算报告。事后补原因,证明力下降。
  • 内部决议:公司无偿或无账面交易的资产转出,必须机关决议;国有资产还须评估备案。
  • 公示与登记:该登记的登记。未登记的“交割完成”只对占有有效。
  • 税务:视同销售、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可能仍发生。“无对价”不能推导“无税”。
  • 债权人保护:大额无偿转出前做债务声明;必要时通知已知债权人。这不消灭第538条,但影响过错和时效证据。

第五步:交易结构设计(风险规避方案)

  • 受让方防任意撤销(核心)
  • 把背景写成可证明的原因:历史出资、代偿债务、劳务折价、分家析产、解除合伙的结算。
  • 明示“本转移系××原因之履行,不属于赠与,出让人不得依第658条撤销”。
  • 能支付象征性合理对价并真实付现的,改为买卖,彻底离开赠与章。
  • 必须无偿的,办理公证或尽快完成交付/登记,关闭窗口。
  • 出让方若本意就是赠与:承认赠与,保留未转移部分的第658条,不要用转让合同伪装。
  • 拆包:有对价部分走买卖/抵债,无对价部分单独赠与并决定是否公证。
  • 回转:真正赠与适用第663、664、666条;非赠与的违约取回走合同解除和物权返还,不要混用撤销赠与通知。

第六步:宏观风险预警与尽调指引

  • 高频争议点:设备已拉走但未付款,出让人主张赠与未成立或已撤销;关联公司无偿划转被债权人撤销;合作解散时“先搬走再说”被定性赠与;合同否认赠与但无任何原因附件。
  • 尽职调查清单
  • 财产权属、清单、是否已交付或登记。
  • 有无价款、是否真实支付。
  • 基础关系:借款、投资、合伙、劳动、代持、抵债。
  • 账面记载、发票、评估。
  • 内部决议、国资程序。
  • 出让人负债与诉讼。
  • 是否公证、是否书面排除第658条并附原因证据。
  • 重大风险红旗:转让合同价款栏空白或填零又无原因;“交割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取回”但财产尚未交付;关联方突击无偿转移;用买卖标题掩盖零对价却未走股东或债权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