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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合同类型(法律性质)分析

  • 法律定性:出资合同是公司尚未成立时,出资人之间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锁定认缴份额与投后安排而订立的协议。名称可为投资协议、合作协议、合资协议,只要核心给付是“各方向拟设公司投入资本并换取股东资格”,即属本类。它是设立阶段的投资交易文件,不是公司成立后的增资协议,也不是存量股权买卖。
  • 易混淆辨析
    • 出资合同 vs 增资协议:前者发生在公司诞生之前,资金进入拟设公司验资/开户账户,注册资本自零生成;后者发生在已存续公司,投资人认购新增注册资本,投前估值、稀释、优先认缴权才成为交易主轴。
    • 出资合同 vs 股权转让:出资款归公司;转让价款归老股东,公司资本不变。设立后立刻把部分股权转给财务投资人的,应拆成“设立出资 + 转让/增资”,不要混在一份“合作协议”里。
    • 出资合同 vs 股东协议:出资合同解决“谁出多少、公司能否设立、交割如何完成”;股东协议解决交割后的治理、优先权与退出。实务常把两套条款写在同一文本,审查时必须分开判断效力与可执行性。
  • 效力认定
    • 公司成立前,合同只约束签字出资人。拟设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不能作为义务主体承担回购、补偿或担保。
    • 约定固定回报、到期还本付息、不参与经营风险的,可能被穿透为借贷,出资人不能据此主张股东资格。
    • 以规避外资准入、公务员投资限制、金融牌照股东资格为目的的安排,存在无效风险。
  • 现行资本口径(勿用旧法):《公司法》(2023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下,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出资原则上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已到期债权人可要求未届期股东提前缴纳(《公司法》第54条)。一人公司已取消旧法“一次足额缴纳、强制审计”等特别口径,与多人公司适用同一套资本规则。

第二步:合同主体(交易对手)分析

  • 出资人适格:自然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机构须合法存续、投资行为已获内部授权。基金作为LP/GP结构出资的,核验合伙协议投资权限、剩余期限与利益冲突。
  • 拟设公司:只能在鉴于或交割后加入条款中预留,不能在成立前独立承担债务。设立失败时的费用分担、已缴资金返还,必须在出资人之间写清。
  • 关联主体
    • 实际控制人/创始人:即使首轮只出知识产权或少量现金,通常仍是治理与竞业的约束对象。
    • 配偶:自然人出资形成的股权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方应预收《配偶同意函》。
    • 代持人:设立阶段即安排代持的,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隐名出资人显名须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且不能对抗名义股东债权人的执行。
  • 签约能力:国有出资人须履行评估、批准或进场程序;外商投资须对照准入负面清单及国家安全审查。越权签署的出资承诺,相对方未核决议的,存在效力或履行障碍。

第三步:合同标的(交易对象)分析

  • 标的结构:标的不是“土地/专利本身”,而是拟设公司成立后对应的股权。须锁定:注册资本总额、各出资人认缴额与持股比例、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与溢价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是否预留ESOP。
  • 出资财产: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财产可以出资;劳务、信用、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及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办理权属转移。
  • 认缴与实缴:合同必须写清每笔出资的缴付期限、账户、币种及逾期后果。五年上限是法定天花板,当事人可以约定更短的实缴时间表,并与里程碑、董事会席位挂钩。
  • 权利负担: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土地、股权若存在质押、查封、共有或许可负担,设立登记可能被驳回,或嗣后被认定为出资不实。设立时其他股东对出资不足在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50条)。

第四步:合同程序(交易步骤)分析

  • 内部决策:机构出资人的股东会/董事会投资决议、基金投决会文件,应作为交割先决条件。国资、外资、金融机构另走批准或备案。
  • 设立程序:名称自主申报 → 签署章程(须与出资合同的资本条款一致) → 登记设立 → 开立基本户/资本金账户 → 按约定实缴。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登记须提交验资证明;有限公司及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登记本身不强制验资,但投资交易仍应用银行回单、验资或资金监管证明实缴。
  • 交割(Closing):投资视角下,交割日通常定义为“公司成立且投资人被记载于股东名册、章程,并完成实缴/办妥非货币过户”之日。仅完成工商设立、投资款未入账的,投资人尚未取得完整股东权利基础。
  • 设立不能:约定最长设立期限;逾期未设立则合同自动终止,已付款按原路径返还,中介费按过错分担。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约的,相对人可选择向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主张。

第五步:交易结构设计(风险规避方案)

  • 估值与资本结构:即便是新设,也应写清“投前/投后”或至少写清各人出资金额与持股是否按实缴比例。常见结构:现金出资人溢价进入资本公积,技术出资按评估值计入注册资本,并预留期权池(由创始人持股中划出或在注册资本中预留)。
  • 投资人保护(设立即植入):董事会席位、保护性否决、知情权、后续融资优先认购、反稀释、创始人锁定与离职回购,应在出资合同或同步签署的股东协议中落下来,并在首版章程中复述可登记部分。
  • 对赌:与其他出资人对赌原则上有效;不得约定由尚未成立或刚成立、未完成减资的公司承担回购。未完成减资程序,对公司的回购请求通常无法强制执行。
  • 资金监管:多方现金出资应汇入共管或公司设立后的指定账户,禁止进入创始人个人账户后再“往来挂账”。付款备注写明“XX公司出资款/投资款”。
  • 文本成套:出资合同(交易)+ 股东协议(治理)+ 章程 + 配偶同意函 + 知识产权/土地过户文件。冲突时对内以出资合同/股东协议为准,并约定限期改章程。

第六步:宏观风险预警与尽调指引

  • 高频争议:设立后拒绝配合登记或改章程;非货币出资高估或未过户;认缴期限过长,公司负债后被加速到期;名为合资实为借贷;代持未留书面及付款用途证据。
  • 尽调清单
    • 各出资人主体资格、内部批准、资金来源与反洗钱。
    • 非货币出资的权属证书、评估报告、共有人同意、质押/查封检索。
    • 拟设公司的行业准入、外资负面清单、国资程序。
    • 是否已有“抽屉协议”、代持或与第三方的排他承诺。
    • 自然人出资人的婚姻财产状况。
  • 红旗:要求把出资款打入个人账户;固定年化回报+到期赎回;用未评估的技术“占大股”;章程资本条款与出资合同不一致;把公司写成回购义务人却无减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