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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合同类型(法律性质)分析

  • 法律定性:股权代持合同是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显名股东)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股东登记为公司股东、按其指示行使权利的协议。在股权投资场景中,常见于员工期权平台、联合投资中的通道安排、不便出面的财务投资人,以及——高风险地——规避准入的安排。
  • 易混淆辨析
    • 代持 vs 借贷:只约定固定收益、到期返还本金、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按借贷处理,出资人不能主张股权。
    • 代持 vs 股权转让:已真实转让并完成名册/登记,事后又称“只是代持”的,须有相反书面与付款证据,否则按转让或赠与认定。
    • 代持 vs 表决权委托:委托不改变股东身份;代持改变的是“登记名义与受益所有人”的分离。
  • 效力(《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有限公司代持合同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认定有效。投资权益归属争议中,实际出资人证明已履行出资的,名义股东不得以名册或登记否认其权利。
  • 无效高发:规避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公务员等身份限制、金融机构股东资质、上市公司股份代持监管要求的,合同整体或相关条款无效,投资人既无法显名,也可能无法按投资关系退出。
  • 对外效力:代持不能对抗善意受让人、质权人;更不能对抗名义股东债权人就该股权申请的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股权权利人原则上按登记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25条;并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名义股东未出资被债权人追缴的,不得以“仅为名义股东”抗辩,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

第二步:合同主体(交易对手)分析

  • 实际出资人:核验其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持股的主体。投资基金走代持的,还须核验是否违反基金备案、估值与关联交易披露。
  • 名义股东:信用是核心风险。核查负债、诉讼、失信、婚姻状况、是否已被限制高消费。机构名义股东核查其破产与质押风险。
  • 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不是代持合同当然当事人,但显名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第24条第三款)。投资交易应在签约时即锁定书面同意,而不是等到要退出再谈。
  • 配偶与继承人:名义股东离婚析产、死亡继承会把代持股权卷入家事程序。应让其配偶知情并确认股权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或同意按代持处理。

第三步:合同标的(交易对象)分析

  • 标的:特定公司、特定比例/注册资本额的股权及对应投资权益(分红、转让价款、清算剩余、后续轮次优先认购权的经济部分)。
  • 禁止/限制: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受证券监管;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持牌机构股权代持常被禁止;负面清单内外资通过代持进入,属于典型无效结构。
  • 权利拆分:合同应写清——财产权归实际出资人;表决权、知情权由名义股东按书面指示行使;未经指示不得弃权、同意增资、同意担保或转让。投资场景下,后续轮次的优先认购、随售、反稀释等经济成果默认归实际出资人。
  • 负担:名义股东私自质押、转让的,善意第三人可取得权利(解释三第25条参照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只剩对名义股东的赔偿请求。

第四步:合同程序(交易步骤)分析

  • 成立证据链(审查必看):书面代持协议 + 实际出资人付款至公司账户或代名义股东垫付的银行凭证,备注“投资款/出资款/代XX持有股权的出资”。仅有转账无用途说明的,极易被说成借款或赠与。
  • 公司内部:争取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书面确认代持、并预同意未来显名且放弃优先购买。同步检查章程是否禁止代持或要求转让须董事会批准。
  • 显名程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记载名册和章程并办理登记。缺过半数同意的,法院对显名请求不予支持。
  • 投资交割衔接:若代持发生在增资/转让交割中,投资款应尽量由实际出资人直接打入目标公司,避免“先给名义股东、再由其出资”造成资金混同。

第五步:交易结构设计(风险规避方案)

  • 能不代持则不代持:投资人保护(知情、否决、随售、回购)登记在真实投资人名下才稳。代持是权宜结构,不是优选结构。
  • 股权质押: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出质给实际出资人并办理出质登记,增加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能力;但在强制执行中仍不保证能排除执行。
  • 指示与账户:分红、转让款进入实际出资人指定账户;名义股东预签空白股东会文件的效力有限,宜改为“逐事项书面指示 + 逾期视为授权按指示投票”。
  • 退出:约定实际出资人可随时要求显名、或要求名义股东按指示对外转让(投资人随售/拖售场景)。转让须走《公司法》第84条通知与优先购买程序。
  • 担保与保险:名义股东提供其他财产担保;禁止其对外负债超过阈值。不要依赖“道德约束”。

第六步:宏观风险预警与尽调指引

  • 高频争议:有口无书、付款用途不明导致代持不被认定;显名时其他股东拒绝;股权被名义股东债权人执行,实际出资人异议被驳回;名义股东擅自卖给善意第三人;规避监管被认定无效。
  • 尽调清单
    • 书面协议原件、全部出资与划款凭证、备注。
    • 其他股东知情同意/预同意显名文件。
    • 名义股东征信、涉诉、婚姻、对外担保。
    • 标的公司是否上市公司、持牌机构或外资限制行业。
    • 是否已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 红旗:为“规避外资限制/隐匿公务员身份/规避金融机构股东审查”而代持;只有微信聊天没有协议;投资款进入名义股东日常账户并与生活费混同;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