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框架.md
4.5 KB第一步:首部 要素审查
- 标题:《股权代持协议》《隐名投资协议》。若文本写成《借款协议》却又主张股权,先做名实判断。
- 主体: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有条件把目标公司和其他股东列为确认方(确认代持并预同意显名)。
- 鉴于:代持原因须合法(员工激励、持股集中、通道便利)。写明“为规避准入/监管”的,等于自认无效。
第二步:交易条款 审查
- 标的:公司全称、股权比例、对应注册资本、形成方式(设立认缴/增资/受让)。后续配股、转增、反稀释调股是否自动纳入代持范围。
- 出资与付款:
- 谁在何时向谁付款、金额、账户、备注必须是“出资/投资/代持出资”。
- 认缴未实缴部分由谁在催缴或加速到期时缴付;名义股东垫付的,实际出资人如何偿还。
- 保留银行回单原件的一方应是实际出资人。
- 权益归属:分红、转让价款、清算剩余、对赌补偿、回购款全部归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仅得代持报酬(如有)并报税。
- 权利行使:名义股东须按书面指示参加股东会、签署股东协议、行使优先认购/随售/弃权。未经指示不得同意增资、担保、合并、章程修改、关联交易。
- 显名:触发条件(实际出资人通知即办 / 满足监管条件后办);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落实方式;名义股东的配合时限与授权委托。
- 处分限制:禁止名义股东自行转让、质押、赠与、设立表决权委托。违约处分的损害赔偿计算(公允市值或最近一轮估值)。
第三步:配套条款 审查
- 执行与破产风险:写明双方知悉代持不能对抗对名义股东的强制执行(股权权利人原则上按登记判断);一旦被查封,名义股东须立即通知并按指示提异议、提供债务清偿或股权置换方案。此条款不能创造对抗效力,但可固定赔偿与通知义务。投资人应同时办理出质登记,作为对抗善意受让/质押的补强,而不是当作“挡执行”工具。
- 质押担保:同步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
- 违约:擅自处分、拒绝按指示投票、拒绝显名的,约定高额违约金 + 继续履行 + 损害赔偿,避免只有“协商解决”。
- 保密:代持事实对外保密,但对公司、其他股东、监管、审计的披露按约定例外。
- 争议:财产权益争议可仲裁;显名涉及公司和其他股东时,可能必须把公司列入诉讼当事人。
第四步:尾部 要素审查
- 签署:双方签字盖章;配偶签署确认;其他股东签署确认页。
- 生效:签署生效,或出资款到账后生效。后者须定义“到账”以免扯皮。
- 附件:付款指令与回单、指示函模板、股东会授权、质押合同、其他股东确认函、资本表。
第五步:合同语言审查(微观措辞)
- 正说反说:正说“名义股东应在收到显名通知后10日内签署全部登记文件”;反说“逾期未签署的,实际出资人有权依本协议授权条款代为签署,并要求按日支付违约金”。
- 高风险词:
- “投资本金到期返还、年化X%”:把代持做成借贷。
- “名义股东为真实股东,实际出资人仅享有分红”又无出资证据:接近赠与或借贷。
- “其他股东同意”未写“半数以上”且无签字页:显名条件未关闭。
- “保证一定能过户到实际出资人名下”:法律上做不到的绝对保证。
第六步:常见问题与最佳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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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缺陷:只有代持协议、没有付款用途证据
第24条支持的是“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的人。最佳实践:资金直达公司账户,备注同时出现公司名称与“投资/出资”。 -
陷阱:以为代持可以挡住执行
不能。设计只能是:选负债少的名义股东、办理质押、限制其举债、一旦涉诉立即准备偿债或置换股东。 -
陷阱:用代持规避外资或牌照监管
合同无效后,出资人往往既当不成股东,返还请求还要和过错分担、行政处罚缠在一起。审查发现此类目的应停止交易。 -
最佳实践:把显名所需的过半数同意提前签下来
并预放弃优先购买。否则投资人要退出或并表时,卡在其他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