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框架.md

4.6 KB

第一步:首部 要素审查

  • 标题:《股权转让协议》《股份购买协议(SPA)》。若混有增资,拆条或分签。外资购买境内股权的,适用中国法并具备并购规定第22条要素。
  • 主体:转让方、受让方、目标公司;控制权交易把创始人/实控人列为保证人。代持结构须显名与隐名共同签。
  • 鉴于:持股合法性、投前结构、交易目的(财务投资/取得控制权)。实体义务不得只出现在鉴于。

第二步:交易条款 审查

  • 标的与估值
    • 比例、注册资本额、单价、公司整体估值、完全稀释口径。
    • 实缴状态:未缴出资由谁在何时缴、对价是否已扣减。
    • 锁定箱日期或完成账调整公式、净债务定义、营运资金目标值。
  • 价款
    • 总额、币种、监管账户、分期与释放条件。
    • 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
    • 税务:所得税由卖方承担并申报;约定净额到手的,写清“包税”范围,避免无限补税。
  • 优先购买权关闭
    • 附件列通知文本(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及送达证据,或全体书面不可撤销放弃。
    • 章程对转让另有更严程序的,按章程补齐,不能只走法定通知。
  • 交割CP与动作
    • 解押解冻、批准、无MAE、核心人员留任、新股东协议生效。
    • 交割日定义;付款与名册记载的先后(投资人宜“条件满足后付款,付款当日或次日记载名册并提交登记”)。
  • 陈述保证:权属无负担、出资真实、财务公允、无未披露负债与诉讼、许可有效、关联交易公允。配披露函与赔偿机制。
  • 投资人权利衔接:交割同时加入股东协议;取得董事提名、知情权、随售、优先认购。控制权交易写董事会改组、印章与账户移交清单。
  • 对赌/回购:义务主体、触发事件、价格公式。公司回购须绑减资;否则改为卖方或创始人买回。

第三步:配套条款 审查

  • 过渡期:锁定箱日后禁止漏出(leakage):分红、关联付款、新增担保、异常薪酬。发生漏出则等额调价。
  • 竞业与不招揽:卖方/创始人在约定期限与地域内不得经营竞争性业务、挖核心员工。
  • 违约:迟延付款/过户的日违约金;根本违约解除;解除后的回转(已登记的如何减资或反向转让)。
  • 争议:股权转让纠纷常约定公司住所地或仲裁。仲裁机构名称必须唯一。

第四步:尾部 要素审查

  • 签署:卖方为自然人的核验婚姻状况;机构核验决议与授权。
  • 生效:签署生效 vs 批准后生效。附批准生效的,约定批准失败的终止与费用。
  • 附件:资本表、通知/弃权、决议、章程修正案、股东协议、披露函、交接清单、账户。明确工商备案用简本与本协议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步:合同语言审查(微观措辞)

  • 正说反说:正说“转让方应于交割前解除质押”;反说“未能解押的,受让方无付款义务并可在宽限期后解除、要求返还已付款及违约金”。
  • 高风险词
    • “同意转股”仍按旧法写股东过半数同意:改为书面通知 + 三十日优先购买,除非章程另有规定。
    • “股权自工商变更之日起转让”:与第86条“名册记载即可向公司主张权利”错位,应分别写内部效力与对抗效力。
    • “受让方自愿承担一切历史债务”:对少数股权投资过宽;应限于股权自身瑕疵,公司债务走估值与赔偿。
    • “约”“原则上”“尽快办理”。

第六步:常见问题与最佳实践

  1. 结构缺陷:只买股权、不改股东协议
    投资人成为小股东后无法约束后续低价融资、创始人单方出售或拒绝提供财务信息。交割CP应包含新股东协议生效。

  2. 陷阱:未届期股权的对价虚高
    买的是“认缴股”,交割后可能被公司催缴或被债权人加速。对价应扣未缴出资,或由卖方在交割前实缴完毕。

  3. 陷阱:优先购买权通知漏支付方式与期限
    其他股东可主张通知无效、程序未完成,登记机关或法院不支持过户。用清单式通知,并保留签收。

  4. 最佳实践:赔偿与留存挂钩
    陈述保证索赔从托管款中扣,避免胜诉后对卖方执行不能。公司回购条款必须附减资时间表和其他股东表决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