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31.5 KB本技能不得改换类型。只加载同目录 基本面.md 与 框架.md。禁止通读其他类型。禁止复制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证/车辆/公路运单主路径,禁止复制航空运输的航空法责任期间/声明价值/每公斤限额主路径,禁止复制海商驾驶过失免责或港口间旅客限额。
定性校验:标题、核心给付与本类型一致才继续;道路、航空、水路、多式联运全程、国际铁路联运明显则负触发,不填十节实体结论。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必然有效、必然无效、对方必然接受或唯一必得赔偿额。
search_law 返回下列文本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
- 已失效《合同法》运输章(第 288–321 条,含第 298 条);
-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 修订,失效)及其指令性计划、按车 50 元、运费 5%–20%、180 日索赔口径;
-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1988/1999,失效)及《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
-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失效);
-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1996,失效)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每公斤口径;
- 民用航空法第 124、127、130 条(航空噪声);
- 海商法第 51、64、105、117、124、126 条及《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海商/水路噪声);
- 1994 年《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条例第 41 条已废止);
-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删除的第 33 条(每名旅客人身 15 万元、自带行李 2000 元,2012-11-09 删除);
- 1994 年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解释已被 2020 修正删除的第 11/13/15 条(民法通则人身范围、强制保险、180 日/1 年时效);
-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失效)。
示范文本只参考结构。民法典第 470 条允许参照示范文本,不证明本约条款已被接受。1991 年 GF-91-0402/GF-91-0403 货物运单只借栏目(发站、到站、品名、件数、重量、运到期限、保价、领货凭证),不得把范本正文或旧货规限额当已核验规则。不调用 get_template_detail 粘贴 1991 年正文。
知识库纠正(不回写双文件):
框架.md“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失效且与铁路无关,必须删除,不得写成可引用依据。- 旅客人身 15 万元、自带行李 2000 元:2012-11-09 已从条例第 33 条删除;1994 年旅客赔偿规定已废止。新签合同写入该限额视为引用失效限额。
- 未保价每吨 100 元/2000 元等旧货规数字:本窗未核验为现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限额。运行时核验前不得写入
L#,只能标G#/字段停止。 - 1994 年解释第 15 条索赔 180 日及民法通则 1 年时效:2020 修正已删第 15 条。索赔期回链现行铁路规章,合同不得再压缩法定最短期限。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失效。指令性计划优先、按车 50 元、运费比例逾期违约金不得当现行法。实务检索若仍复述该细则,只作反例。- 已投保商业险:不免除铁路承运人责任;保价与商业险并行;不得强迫办理任何一种。
- 机车故障、调度延误、运输组织原因:通常不是不可抗力。
- 客运合同履行中造成旅客人身损害:不适用铁路运输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021 修正第 1 条第 2 款);人身底板是民法典第 811、822、823 条和《铁路法》、客规第 46 条。路外/行车事故才走该解释的比例责任。
节点 0 签署状态与成果分流
先于类型识别。命中任一项则本任务不填十节实体结论,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 已能支持的事实 | 走向 | 不得写成 |
|---|---|---|
| 无可读正文和附件,或只有口头交易要点 | 铁路运输合同·起草 |
已经完成审查;可以签 |
| 未签,目标是评改已有铁路运输文本 | 进入节点 1 | 已签署或已生效 |
| 残缺模板,用户要按己方条件重写整稿 | 起草 | 本任务出整稿 |
| 已签,问领货日、保管费起算、晚点退改 | 本套导航的履约步骤 | 签前意见 |
| 已出现催告、解除、索赔、立案、开庭、仲裁 | 或对应专项领域。 或对应专项领域 |
继续当签前审查 |
缺立场或同时掌握双方秘密:整体停止策略输出。缺书面文本仍要“给个能不能签”:不启动实体审查。
节点 1 类型识别与单目录加载
1.1 定性
用标题、核心给付、对价方式和用户陈述定性,不用标题单独定性。名实不符时按核心给付归类,标题冲突写入 C#。标题写“物流协议”“承运协议”“综合运输”的,先看位移是否发生在铁路线路上。
必须切开后再加载,禁止两可时灌入两套知识:
| 信号 | 归入 | 本任务动作 |
|---|---|---|
| 铁路运输企业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站运至到站,对价是票款或运费;客票、货票或铁路运单为合同或组成部分 | 本类型 | 正触发 |
| 道路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公路运单,无铁路线路主给付 | 道路运输 | 负触发 道路运输合同·审查 / 道路乘客运输合同·审查 /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审查 |
| 民用航空器、航空运单、《民用航空法》责任期间 | 航空运输 | 负触发 航空运输合同·审查 / 国内航空运输合同·审查 / 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审查 |
| 船舶、港口、水路运单为主给付 | 水路运输 | 负触发 水路运输合同·审查 |
| 铁路只是区段,全程经营人按多式联运对货主负责 | 多式联运 | 负触发 多式联运合同·审查 |
| 境外到站、国际货协/国际客协运单 | 国际/涉外运输 | 负触发 国际运输合同(涉外运输合同)·审查 |
| 无法识别运输工具,只有“货运/客运” | 一般客运或货运 | 负触发 客运合同·审查 或 货运合同·审查,或引擎重新定性 |
支持切开的规范(法律结论须运行时复核):
- 《铁路法》第 11 条(2015 修正现行有效;MCP 可能先返回 1990 文本并标“已被修改”,结构仍是:铁路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的协议;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组成部分。运行时复核 2015 文本主管称谓):
- 民法典第 809 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 民法典第 814 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另有约定或交易习惯的除外。
- 民法典第 838、842 条指向多式联运,不在本任务展开全程经营人责任。
-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22)第 3、46 条:企业应公布购票、退票、改签、随身物品和托运行李办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得据此引用已废止的 15 万元限额。
实务反例(非法源):两端有汽运短驳就改成公路合同;出现“物流”二字就套航空声明价值;检索结果里的指令性计划运输口径来自失效实施细则。铁路承运人书面承诺门到门的,短驳可留本类型;货主自办两端的,铁路只对站到站负责。
1.2 加载协议(硬闸)
本技能已锁定 运输合同 / 铁路运输合同。只打开 references/基本面.md 与 references/框架.md。禁止读其他子目录,禁止为对照再开第二类,禁止打开 客运合同·审查 至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审查、航空运输合同·审查 的 method。
1.3 与公路 / 航空切开(硬闸)
| 文本写法 | 本任务动作 | 修改句方向 |
|---|---|---|
| 发站、到站、货票或客票、铁路线路位移 | 正触发,留下本类型 | 首部写明“铁路运输,不是道路或航空运输” |
| 车辆、道路运输证、公路运单,无铁路区段 | 负触发道路原子 | 不按本类型改完 |
| 航班、航空运单、蒙特利尔或民用航空法限额 | 负触发航空原子 | 不得删航空栏目后硬套本技能 |
| 铁路承运人承诺接取送达纳入承运范围 | 正触发;短驳并入本约责任 | 必须书面锁定两端范围和货损区段 |
| 货主自办两端汽运 | 正触发;铁路只对站到站 | 删除“门到门”口头承诺 |
| 用户坚持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或航空每公斤限额算铁路赔偿 | 红线删除;用户拒改则整体停止 | 改回铁路法第 17 条结构 |
修改句(正触发首部):
「本合同为铁路运输合同。甲方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按客票或货票将旅客或货物沿铁路线路从【发站】运至【到站】。本合同不是道路运输合同,不是航空运输合同,也不适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或民用航空运输限额。两端接取送达是否纳入甲方承运责任,以本合同第【待填】条书面约定为准。」
最强反方:相对方主张两端有汽车短驳就应整体适用公路货规,或主张“运输限额全国通用、铁路可套航空每公斤”。现有依据不支持用失效公路货规或航空限额计算铁路赔偿。用户坚持保留这些主轴:负触发或整体停止,不填本类型十节实体结论。
1.4 无资质与禁运停笔
加载后或定性中出现:无铁路运输企业资格从事经营性铁路客货运输;危险货物、非法物品按普通货物填报;伪造倒签票证日期。
动作:
- 交付告知:行政违法或违反禁运的,不得改写成可履行结构。匿报品名导致事故由托运人侧承担主要责任,铁路明知故运的分担。
- 不写假货票、普通品名掩护、体外发运路径。
- 风险表只保留识别依据和删除/转出口径。
- 用户坚持“改到能签且仍这样运”:整体停止。
节点 2 主体、铁路法第 2 条分类与文本版本
2.1 铁路分类与缔约承运人
《铁路法》第 2 条(2015 修正,已核):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是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铁路专用线是与国家铁路或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建表:签约名、履行名、付款名、发票名、授权签字人、缔约承运人、实际运送区段、托运人、收货人、专用铁路管理人、专用线所有人/装卸单位。名称不一致不自动合并。国铁、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可能分段清算,对旅客或货主仍须锁定谁是缔约承运人、谁是实际运送人。
车站、列车及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行为,视为承运人行为。口头“我们车站同意了”不得写成已授权。
无铁路运输企业资格从事经营性铁路客货运输:按节点 1.4 停笔,不写成“补个委托就能签”。专用铁路只对本单位内部服务的,不得改写成面向不特定货主的经营性承运而不提示行政违法。
2.2 专用线所有人
专用线所有人、装卸单位与铁路承运人的协议不能当然对抗货主,除非货主加入或法律另有规定。未列明交接参与人:字段停止。路外人身若发生在专用铁路或铁路专用线,2021 年人身损害解释第 12 条可适用该解释;这不等于货损区段当然归货主,也不等于客运合同人身改走路外比例表。
修改句:
「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办理交接的,该线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待填】应作为交接条款的签署方或出具已送达货主的交接办法。该交接办法未并入本合同前,不得以内部协议对抗托运人或收货人。货物在铁路运输企业掌管期间的毁损、灭失,不得仅因装卸地点位于专用线而改由货主承担。」
2.3 文本版本
正文、货票/运单/客票样张、保价说明、专用线交接协议、危险货物说明书、聊天确认分列。到站、收货人、是否保价冲突:并列 C#/D#,不选有利版。
实务反例:合同应载明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品名、重量、车种;货票还应有包装、件数、承运日期、运到期限、运费。缺项补句,不编数字。
节点 3 客货分轨、标的与单据
3.1 客货必须分轨
一份“铁路运输协议”同时写旅客和货物的:必须分章或分拆。禁止用货物保价限额约束人身。
客运合同履行中的旅客人身:民法典第 823 条(已核: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承运人证明旅客故意、重大过失的除外;免票、优待票、经许可无票旅客同样适用)、第 822 条救助义务、客规第 46 条。2021 年人身损害解释第 1 条第 2 款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不适用该解释。不得把该解释第 6 条路外比例责任(90%–10%)写进客运合同条款。
团体票、单位包车仍按客运,人身责任不因团体合同改成商务违约金封顶。
| 文本写法 | 动作 |
|---|---|
| 标题笼统,正文把人身伤亡按货物未保价公式封顶 | 红线。人身条款独立 |
| 团体票把人身改成商务违约金封顶 | 红线。单位包车仍按客运 |
| 把路外人身解释第 6 条比例写进客运条款 | 必须改。客运合同不走该表 |
| 仅货物或仅旅客,栏目完整 | 可继续;缺项补句 |
修改句:
「旅客运输与货物运输分章约定。旅客人身伤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企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适用货物保价或未保价限额,也不适用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关于路外人身的责任比例。货物毁损、灭失按《铁路法》第十七条处理。任何将旅客伤亡折算为货物限额或象征性金额的条款,视为未约定。」
3.2 旅客运输标的
车次、席别、经停站、日期。变更到站、改签按现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客规第 3 条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公布购票、退票、改签、随身物品和托运行李办法。合同不得剥夺法定或规章内的退改权利。“概不退票”必须改。
民法典第 816 条:旅客因自己原因不能按客票时间乘坐的,应在约定期限内办理退票或变更;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这不等于承运人原因晚点也可以“概不退票”。
修改句:
「旅客运输以有效客票记载的车次、席别、日期和到站为准。迟延、停运或旅客按规定退改签的,按签署时现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及承运人依法公布的退改办法办理,本合同不得排除规章内的退票、改签和必要安置。旅客自身原因逾期未办理退改的,按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六条处理,不得据此剥夺承运人原因晚点时的退改权利。」
3.3 货物运输标的
品名、包装、件数、重量、车种、是否集装箱、冷藏、危险货物。超限超重按铁路特定条件单独成条。货票记载与合同不一致:必须改。
修改句:
「货物以货票记载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车种和发到站为准。货票与本合同冲突时,以货票记载为交付和索赔依据,双方应在签署前消除冲突。超限、超重或危险货物须按铁路特定条件另订条款并如实填报,不得按普通货物办理。」
节点 4 保价与限额(硬闸)
支持依据:《铁路法》第 17 条(2015 修正全文已核);2020 年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解释关于实际损失、重大过失、保价、保险的条款;民法典第 832 条(已核);第 833、506 条运行时复核原文。
第 17 条结构(写入修改句时可引用,不得改写限额数字):
- 责任期间: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对货物、包裹、行李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 保价运输: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 未保价: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
- 损失因铁路运输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限额,按实际损失赔偿。
- 托运人或旅客可自愿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可保价、可保险、可两者都不办;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或货物运输保险。
2020 解释要点(运行时复核重排后条文号):
- 实际损失: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的实际价值损失;可按差额或修复费用;未包含的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短途搬运费按损失比例加算。
- 重大过失:铁路运输企业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货物、包裹、行李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
- 已投保商业险不免除承运人责任;既保险又保价的,按保价规则处理承运人责任。
| 文本写法 | 动作 |
|---|---|
| 未提供保价选择,却写“未保价一律赔【象征性金额】” | 红线。须提示保价;限额须回链现行规定 |
| “未保价即放弃索赔” | 红线。不能成立 |
| “必须保价/必须投保,否则不予承运” | 红线。第 17 条禁止强迫 |
| 写入旅客人身 15 万元或自带行李 2000 元 | 红线删除。该限额已废止 |
| 引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航空每公斤限额或旧货规每吨数字且未核验 | 红线删除。限额数字字段停止至运行时核验 |
| 写明保价金额、费率、未保价适用铁路法第 17 条第 1 款第 2 项,并保留故意/重大过失不受限 | 可保留;须有提示痕迹 |
| “已买商业险,铁路免责” | 必须改。商业险与保价并行 |
修改句(货物,托运人侧):
「托运人有权选择保价运输,也有权不办理保价、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价金额为人民币【待填】元,保价费率单独列示。未保价时,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签署时现行有效的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该限额的具体数字以有权机关公布文本为准,本合同不预设已废止或未经核验的金额。因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不受保价额和限额限制。托运人另行投保商业保险,不免除承运人责任。承运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或保险。」
修改句(承运人侧,合法限额):
「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包裹、行李,承运人在《铁路法》第十七条和签署时现行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在订立前以加黑、单独确认页或货票显著位置提示保价选择和限额依据,并提示保价与保险均为自愿。未依法提示的,不得仅以本条对抗托运人或收货人。因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不适用限额。」
修改句(人身,删除失效限额):
「铁路运输企业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本合同不得约定排除人身伤害责任,不得将旅客伤亡按货物保价或未保价限额赔付,不得写入已废止的每名旅客十五万元或自带行李二千元限额。」
最强反方:承运人主张“限额是行业惯例、不用提示”,或主张 15 万元仍有效,或主张专业货主必然知晓限额。实务中法院对提示标准有分歧,但这不能写成“可以不提示”。现有依据不支持未提示即可对抗;现有依据不支持已删除的 15 万元条款。用户坚持写入失效限额、强迫保价或用货物公式覆盖人身:整体停止“可以签署”建议。
节点 5 交接、门到门、专用线与逾期三十日
5.1 责任期间
货物:铁路法第 17 条,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到站后及时通知收货人;逾期领取支付保管费。
旅客运送责任期间:持有效车票进站时起至出站或应当出站时止,不包括候车室内期间(2020 解释关于责任期间的条款,2020 重排后约第 11 条,运行时复核)。不得把候车室伤害直接写成运输合同责任已成立或已排除。
铁路法第 18 条(2015 修正现行有效;MCP 可能返回 1990 文本并标“已被修改”,三项免责结构未改,运行时复核):因不可抗力,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的过错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把机车故障、调度延误当然写入本条。
5.2 门到门还是站到站
接取送达是否纳入铁路承运人责任,必须明示。纳入的,两端汽运资质和货损一并锁定。口头“我们送到厂里”不得写成已纳入。纳入后不得再主张“已交汽车队”对抗货主。货主自办两端的,删除门到门口头承诺。
修改句:
「除非本合同第【待填】条书面约定接取送达纳入承运人责任,承运人责任区间为【发站货场/专用线】至【到站货场/专用线】。如纳入门到门,两端短驳视为承运人履行辅助,该区段货损先按铁路承运人责任处理,承运人不得以“已交汽车队”对抗货主。」
5.3 专用线交接
交接地点、检斤、铅封、篷布责任必须写入。不能默认以国铁货场规则处理专用线货损。铁路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损仍先按其责任处理。专用铁路与铁路专用线按第 2 条分列,不得混称。
| 文本写法 | 动作 |
|---|---|
| “专用线责任一律归货主” | 红线。须看交接地点和谁掌管 |
| 未写交接地点 | 必须改 |
| 货场交接,栏目完整 | 可优化检斤和铅封 |
修改句:
「交接地点为【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具体股道】。检斤、铅封和篷布责任按下列规则:【待填】。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毁损、灭失,不得仅因装卸地点位于专用线而改由货主承担。专用线所有人未签署交接办法的,承运人不得以与专用线的内部协议对抗托运人或收货人。」
5.4 逾期三十日视为灭失
铁路法第 16 条(2015 修正现行有效;MCP 可能返回 1990 文本并标“已被修改”,结构未改,运行时复核):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运到;逾期运到应支付违约金;逾期三十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有权按灭失要求赔偿。
合同不得删除该三十日路径,不得把“逾期只赔运费若干”写成唯一救济。逾期运到的违约金具体数字运行时核验,不得把失效实施细则的按车 50 元或运费 5%–20% 写成现行法定标准。
修改句:
「承运人应在货票记载的运到期限内将货物运至到站。逾期运到的,承运人支付逾期违约金,标准按签署时现行铁路运输规章执行,本合同不引用已失效的按车定额或运费比例。逾期三十日仍未交付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权按货物灭失向承运人要求赔偿,并适用本合同关于保价与限额的约定;因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限额限制。」
节点 6 格式条款、强制规范与退改
运行时核验后再落法律结论。核验失败:摘录条款继续,法律结论字段停止。
6.1 是否格式条款
铁路客票、货票和年度框架协议的预先拟定条款,通常符合格式条款定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一方不得仅以“这次没用过第二次”否认。
审查:未保价限额、人身免责、概不退票、管辖/仲裁、最终解释权是否有足以引起注意的标识,以及是否按要求说明(民法典第 496 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10 条,运行时复核)。实务中法院对“黑体字/弹窗是否够”有分歧,不得写成“已经提示完毕”。
| 已有事实 | 不得写成 |
|---|---|
| 小字印刷、夹在附件或货票背面 | 已尽提示义务 |
| 仅有网络勾选或弹窗 | 已尽提示或说明义务 |
| 对方未异议 | 条款必然成为合同内容 |
| 托运人是专业货主 | 必然知晓限额、无需提示 |
6.2 强制规范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第 506 条,运行时复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一律无效(第 153 条;解释第 16 条)。禁止用已失效“效力性/管理性”口诀。无资质经营性承运、危险品匿报:不改写成有效履行。铁路法第 58 条路外人身免责(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身原因,含违章通过平交道口、在线路上行走坐卧)不得改写成客运合同旅客伤亡的概括免责。
6.3 旅客退改与迟延
“概不退票”与现行退改规则冲突,必须改。承运人迟延运输,应告知、安置,并按旅客要求改乘或退票(民法典第 820 条,已核)。《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 12 条:旅客列车晚点应及时通知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服务。机车故障、运输组织或调度原因通常不得写成不可抗力。
修改句:
「因承运人原因晚点、停运或无法按客票运送的,承运人应及时告知旅客并按现行铁路旅客运输规定办理退改和必要安置。机车故障、运输组织或调度原因不构成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本合同任何“概不退票”“延误概不负责”的条款删除。」
节点 7 索赔期、违约与争议
7.1 索赔期
铁路货物、行李、包裹的索赔程序和期限有特别规定。合同不得再压缩法定最短期限。具体日数运行时核验现行铁路规章;不得把已失效实施细则的 180 日或已删除的 1994 年解释第 15 条写成现行司法解释结论。缩短法定最短期限的条款:红线删除。内部申报时限只约束提出方内部流程。
修改句: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期限,按签署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铁路运输规章执行。本合同不得约定短于上述规定的索赔期。双方约定的内部申报时限,只约束提出方内部流程,不限制法定请求权。」
7.2 违约与逾期
逾期到达应有可执行后果(违约金或可预见损失)。只有“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视为必须改。不得把失效实施细则的按车 50 元或运费 5%–20% 写成现行法定标准;数字用 【待填】 并回链现行依据。逾期三十日按灭失见节点 5.4。
7.3 争议解决
可约定仲裁或诉讼。注意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管辖实践(法释〔2012〕10 号仍有效;2020/2021 人身解释对合同之诉指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不要排除货物所在站保全。或裁或诉、机构不明:必须改成单一路径。出现仲裁条款不得改写成“应向某法院起诉”并假装已选定诉讼。
修改句: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单一仲裁机构全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任何一方申请对货物采取保全的,不受前款约定影响。本合同不排除依法由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专门管辖实践,但不在签署前指定唯一法院充作法律意见。」
节点 8 按框架六步出修改句
本节点是成果闸。没有修改句或红线,不得宣称审查完成。禁止只打红黄绿。
打开已加载的 框架.md,按六步逐段对照正文。基本面.md 用于校验类型、主体、客货分轨、保价限额、程序和红旗,不代替本节点出句。
| 步 | 动作 | 必须产出 |
|---|---|---|
| 首部 | 标题落在铁路旅客或铁路货物;客货混订须拆开;锁定缔约承运人;写明国铁/地方/专用铁路/专用线;鉴于不写保价实体义务 | 标题或主体修改句 |
| 交易条款 | 客货分流;发到站;保价与限额提示;交接地点;门到门或站到站;运费票款;逾期三十日按灭失 | 闭环修改句;缺数字用 【待填】 |
| 配套 | 人身独立(不走路外比例表);货损按铁路法第 17 条;迟延;索赔期;解除;争议 | 可执行后果句 |
| 尾部 | 出票或货票签认;生效可绑首张票证;运价表、保价说明、专用线协议、危险货物说明书入附件;删除失效公路/水路货规 | 生效与附件修改句 |
| 语言 | 正说加反说;盯死概不退票、未保价即弃权、必须保价、专用线一律归货主、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 替换空词的句子 |
| 常见问题 | 客货混用限额;门到门口头承诺;国际联运用国内货票;专用线货损真空 | 结构级改法或红线 |
每条修改句固定格式:
定位(条/款/附件)|原文|建议改为|理由(回链 C# / L# / I#)|可退让点|不接受时的红线
风险表每一行必须能指回上述某条修改句。级别:
红线:不改则建议不签或整体停止(客货混用限额、失效限额、公路/航空货规算铁路赔、未保价即弃权、强迫保价、人身免责、危险品匿报、无资质经营、倒签、道路/航空主轴);必须改:可谈但签署前要落句(保价提示、交接地点、门到门书面化、索赔期不得压缩、缔约承运人、货票与合同一致、退改权利、逾期三十日路径);可接受可优化:仍要给句子,不得只标绿。
用户不可接受事项优先写成红线。生存级货值未保价且用户拒绝补保价或拒绝升级:停止“可以签署”建议。
版本冲突
正文、货票/运单/客票、保价说明、专用线协议、聊天确认冲突时:
- 并列
D#/C#/S#,不选对用户有利的一版。 - 修改句写明冲突项以哪一份为准,或删除冲突句。到站、收货人、是否保价以货票或客票记载为履行依据,须在签署前消除与正文的冲突。
- 不得在意见里悄悄采用有利版本并称“合同已明确”。
MCP 降级
| 工具 | 级别 | 不可用时 |
|---|---|---|
search_law |
required(铁路法 2/11/16/17/18/58、民法典 823/832/833/506/496–498、现行限额与索赔期、格式条款的法律结论) | 不拒跑;事实、版本、主体、给付摘录和修改句草稿继续;效力、限额数字、索赔期日数字段停止 |
search_practiced |
optional | 继续文本审查;不得把记忆中的办案经验或失效实施细则写成法源 |
search_template |
optional | 手写修改建议,不粘贴 1991 年运单或旧货规正文充作本约 |
法律结论无核验引文则该字段停止,不把记忆条号或旧限额数字写成已核验。返回航空法、海商法、公路货规或已删 15 万元条款时记噪声。
起草模式与自审
本任务是起草。有完整待签文本要评改时转 铁路运输合同·审查。
按框架六步落稿,本类型硬闸改成起草必写 / 附件必附 / 禁止出现。出稿后按审查节点自审,未过不得宣称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