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25.4 KB本技能不得改换类型。只加载同目录 基本面.md 与 框架.md。禁止通读其他类型。禁止复制出让招拍挂、行政协议、出让人必须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章,禁止复制股权尽调、交割、或有负债专章,禁止复制合作开发利润分配专章。禁止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查 的 method。
定性校验:标题、核心给付与对价方式一致才继续;出让、股权拿地、真实共担风险合作开发、集体土地明显则负触发,不填十节实体结论。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必然有效、必然无效、必然可过户、对方必然接受或唯一必得金额。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及其解释、《物权法》、2005 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已删除的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已失效《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命中 1994 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时,第 39 条旧文是划拨报批,现行 2019 修正本第 39 条是出让地再转让条件、第 40 条是划拨报批。实务材料把“未达 25% 合同一律无效”或“股权全部转让即倒地无效”写成必然结论的,记为不完整口径。
示范文本只参考结构。民法典第 470 条允许参照示范文本,不证明本约条款已被接受。
知识库纠正(不回写双文件):
基本面.md“不予动产变更登记”:规范用语是 不动产变更登记。基本面.md“划拨未批否则合同效力待定”:2020 年解释已删除 2005 年未经批准一律无效条款。现行口径是房管法第 40 条报批 + 民法典第 502 条报批义务 + 解释第 10、11 条补偿合同处理,不是旧“效力待定即可过户”。框架.md“未达 25% 红线可能合同无效”:过宽。现有依据更支持:主要阻却变更登记,并可能触发第 66 条行政处罚;债权合同不因未达 25% 当然无效。框架.md“投资总额通常不含土地取得费”:实务口径,不是法条。修改句用约定审计基数,不写“法定不含地价”。- 付给转让人的钱是 转让价款。出让金只指付给政府的土地出让价款。划拨补办出让时,受让人缴的那笔才是出让金。
节点 0 签署状态与成果分流
先于类型识别。命中任一项则本任务不填十节实体结论,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 已能支持的事实 | 走向 | 不得写成 |
|---|---|---|
| 无可读正文和附件,或只有口头交易要点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起草 |
已经完成审查;可以过户 |
| 未签,目标是评改已有二级市场转让文本 | 进入节点 1 | 已签署或已生效 |
| 残缺模板,用户要按己方条件重写整稿 | 起草 | 本任务出整稿 |
| 已签,只问本笔转让款、交地、过户怎么留痕 | 本套导航的履约步骤 | 签前意见 |
| 已出现催告、解除、索赔、立案、开庭、仲裁 | 或对应专项领域。 或对应专项 |
继续当签前审查 |
缺立场或同时掌握双方秘密:整体停止策略输出。缺书面文本仍要“给个能不能签、能不能过户”:不启动实体审查。
节点 1 类型识别、取得方式与单目录加载
1.1 定性
用标题、核心给付、对价方式和用户陈述定性,不用标题单独定性。名实不符时按核心给付归类,标题冲突写入 C#。标题写“合作开发”但供地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现金或固定面积的,以正文为准,留在本类型。
必须切开后再加载,禁止两可时灌入两套知识:
| 信号 | 归入 | 本任务动作 |
|---|---|---|
| 土地使用权人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给受让人,对价是转让价款 | 本类型(出让地二级市场转让) | 正触发,标明取得方式=出让 |
| 同上,证载或正文载明划拨 | 本类型(划拨地转让) | 正触发,标明取得方式=划拨,必须走硬闸 3 |
| 标题合作开发,供地方不担风险、只收固定利益 | 本类型(名为合作、实为转让) | 正触发;改标题与风险分配,不转合作开发 |
| 出让方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价是出让金 | 出让合同 | 负触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查 |
| 对价是项目公司股权或控制权,土地不变更权利人 | 股权拿地 | 负触发 以股拿地·审查(P1 未装则 unavailable) |
| 一般股权转让,不以获取该地块为目的 | 公司股权类 | 负触发 或 / 或 |
| 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 合作开发 | 负触发 房地产合作开发类合同·审查 |
| 以地换地、置换指标 | 土地置换 | 负触发 土地置换协议·审查 |
| 一级市场联合竞买 | 联合拿地 | 负触发 一级市场联合拿地类合同·审查 |
| 集体建设用地或宅基地 | 集体/宅基地原子 | 负触发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查 等 |
支持切开的规范(法律结论须运行时复核):
- 2020 年解释第 7 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 2020 年解释第 1 条:出让合同的出让方是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暂行条例第 19 条: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 2020 年解释第 12 条:合作开发以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为基本内容。不共担风险的,不符合合作开发。
- 房管法第 40 条:划拨地转让走批准和补办出让,不是股权交割。
1.2 加载协议
本技能已锁定 土地使用权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只打开 references/基本面.md 与 框架.md。禁止读其他子目录,禁止为对照再开第二类,禁止打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查 的 method。
1.3 取得方式与名实必须先写进备忘录
| 入口 | 已有事实 | 本任务动作 | 不得写成 |
|---|---|---|---|
| A 出让地转让 | 证载出让,有出让合同编号 | 走硬闸 1、2;出让金与 25% 是过户条件 | 这是一级市场出让;招拍挂重做 |
| B 划拨地转让 | 证载划拨或划拨决定书 | 走硬闸 3,再叠硬闸 2 | 效力待定所以可以先过户 |
| C 名为合作、实为转让 | 供地方只收固定利益 | 改标题为转让;适用本类型全部硬闸 | 维持合作外观避税或规避 25% |
修改句(入口标明):
「双方确认:本合同标的为位于【待填】、不动产单元号【待填】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使用权现登记在转让人名下,取得方式为【出让/划拨】,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编号【待填】。本合同是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对价为转让价款,不是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订立的出让合同,也不是目标公司股权转让。」
最强反方:相对方主张“我们买的是项目公司,过户条款只是方便写法”。若股权交割才是主给付,现有依据支持切开到 以股拿地·审查,不得为留在本技能而把股权协议改成土地变更登记。
1.4 股权包装/虚假转让停笔
加载后或定性中出现:正文是股权转让却要求本技能改出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不存在或已被收回仍要“过户”;阴阳两套价款备案避税;倒签投资额或批准文件。
动作:
- 交付告知:股权路径不产生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变更;虚假投资或假批准不得改写成可履行过户。
- 不写可履行的“股权交割=土地过户”、假审计、假批准路径。
- 风险表只保留识别依据和删除/转出口径。
- 用户坚持“改到能签且仍做这些事”:整体停止。
节点 2 主体、权属、负担与文本版本
2.1 主体表
建表:签约名、证载权利人、付款名、发票名、授权签字人、共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名称不一致不自动合并。转让人不是证载权利人且无处分授权:处分权字段停止。口头“我们老板同意了”不得写成已授权。
国有企业转让人:评估、进场(上牌)未闭合,签署能力字段停止,不写“可以盖章过户”。上市公司、集体、共有同样处理。
受让人后续开发需要房地产开发资质或产业准入的,只标缺口,不在本任务核发资质。
2.2 权利负担
抵押、查封/预查封、租赁、居住权、地役权、预告登记。材料未提及不得写成“无权利负担”,只能写 依据不足。
民法典第 406 条:抵押期间可以转让,另有约定除外;应通知抵押权人。实务过户窗口常仍要抵押权人配合或先解押。修改句必须在“通知+带押过户”和“先还款解押再过户”中择一写清,不得写“法律禁止转让抵押土地”。
查封未解:不得写成可过户。
2.3 版本
正文、原出让合同、权属证书、划拨决定书、投资审计、抵押同意函、聊天确认冲突时并列,不选有利版。证书用途与合同开发目的不一致:标必须改,不编造规划调整已获批。
节点 3 投资开发条件(硬闸)
支持依据(运行时复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是两层,不是一句话:
-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房屋建设工程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成片开发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 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 66 条:违反第 39 条第一款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这是行政处罚,不是“合同当然无效”的法条依据。
| 文本写法或事实 | 本任务动作 | 不得写成 |
|---|---|---|
| 已附出让金缴清凭证、证书、投资额专项审计且约定基数 | 可保留;核数字与形象进度是否互相打架 | 已经行政确认可以转让 |
| 投资约 18%,或只有“即将达标”口头说明 | 必须改:中期款和过户绑定审计达标;未达标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 合同无效;或保证能过户 |
| “双方确认已完成 25%,无需任何证明” | 红线 | 自认代替审计和行政审查 |
| 用户要求倒签形象进度或补假审计 | 整体停止 | 可履行的假达标路径 |
| 已建成房屋但无房屋所有权证书 | 必须改:过户条件补房屋所有权证书 | 有土地证即可转让建成房屋 |
| 成片开发仍是生地,未形成建设用地条件 | 必须改:过户条件改为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 套用 25% 数字充作成片开发条件 |
修改句(投资条件锁死付款和过户):
「转让人陈述并保证:截至本合同签署日,(一)原出让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滞纳金已全部缴清,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证号【待填】);(二)该地块属于【房屋建设工程/成片开发土地】,开发投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为【不含土地取得费/含土地取得费/按附件审计说明】,已完成金额不低于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或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三)房屋已经建成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转让人应在申请变更登记前【待填】日向受让人交付由【待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发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及缴清出让金凭证。受让人有权将中期款支付和配合申请变更登记的义务,暂停至上述文件齐备且与现场形象进度无明显矛盾之日。双方确认: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的,不得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任何一方不得仅以未达投资比例请求确认本合同无效。」
最强反方:转让人主张“司法解释早就说未达 25% 合同有效,所以不用管投资额”。现有依据支持合同不当然无效,不支持因此可以办理变更登记。受让人主张“没到 25% 所以合同无效、已付款应当不当得利返还”。更稳妥的审查口径是:登记障碍+约定解除/退款,而不是当然无效。
节点 4 变更登记(硬闸)
支持依据(运行时复核):民法典第 209、215、354、355 条;2020 年解释第 8 条;暂行条例第 21、25 条。
条文要点:
- 转让应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期限。
-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物权不发生转移。
- 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一方以未办理变更登记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 转让时,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文本写法 | 本任务动作 | 不得写成 |
|---|---|---|
| “本合同签字生效;双方应在税费清缴后【待填】日内共同申请变更登记;登记完成前使用权仍登记在转让人名下” | 可保留;补谁主申请、材料清单、无法登记退出 | 签字=已经取得物权 |
| “签字当日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登记只是备案” | 红线 | 登记可有可无 |
| “双方同意视为已办理变更登记” | 红线 | 合意代替登记 |
| 只有“依法过户”,无主体、期限、费用、失败后果 | 必须改 | 已经有可履行的过户安排 |
| 把批准或登记写成合同尚未成立 | 必须改:成立/生效与权利变动分列 | 未过户=合同不存在 |
修改句(债物分离+过户闭环):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批准才能生效的部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报批义务条款自签署之日起有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自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受让人登记为权利人之日发生效力。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本合同效力,但受让人不得对抗登记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双方应在【转让价款中与过户对应的部分已付至监管账户/税费申报完成】后【待填】日内,由【转让人主申请,受让人配合/双方共同申请】向土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因规划调整、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在签署后【待填】日内仍无法完成变更登记的,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已付转让价款原数退还,互不支付违约金;因一方未缴清其承担的税费、未提供真实材料或未解封解押导致无法登记的,由该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地数转:按 2020 年解释对应条,已办理变更登记者优先;均未登记则合法占有投资开发者优先;再比较先付款;都未履行则成立在先。修改句要求转让人披露在先转让;发现一地数转:字段停止,建议缓签。
最强反方:一方主张“没过户所以合同无效,谁都可以反悔”。现有依据不支持。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所以登记机关必须过户”。现有依据不支持把债权效力写成行政登记义务的保证。
节点 5 划拨补办出让(硬闸)
支持依据(运行时复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2020 年解释第 10、11 条;民法典第 502 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12 条。
第四十条两支:
- 划拨地转让房地产,应按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将转让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解释第 10、11 条:起诉前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出让,或决定不办出让而直接划拨给受让方的,原合同可按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这是事后定性,不是签前“可以先过户”的许可证。
第 502 条:未办理批准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报批义务条款仍然有效。批准前不得把主给付(交地、付全款、过户)写成已经可以强制履行。
| 文本写法或事实 | 本任务动作 | 不得写成 |
|---|---|---|
| 已写明报批主体、时限、批准前付款上限、批准后由受让人办出让并缴出让金 | 可保留;核出让金估算是否待填 | 批准必然取得 |
| 划拨地正文无报批、无补缴 | 必须改 | 划拨地可自由转让 |
| “双方同意视为政府已经批准” | 红线 | 合意代替批准 |
| “先办理变更登记,批准文件三个月内补交” | 红线 | 未批先过户 |
| 政府已书面决定不办出让、走土地收益 | 改按补偿/收益上缴结构;仍不得直接写成出让地过户 | 已经变成出让地 |
| 用户要求补一份假批准或倒签批准日 | 整体停止 | 可履行的假报批 |
修改句(划拨报批+补办出让):
「双方确认:标的土地使用权现为划拨。转让人应在本合同签署后【待填】日内,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送转让申请,受让人应在【待填】日内提供产业、资质和身份材料。批准前,受让人支付的款项不得超过人民币【待填】元,且不得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转让人亦不得将土地交付供受让人开发建设。人民政府准予转让并要求办理出让手续的,由受让人在批准文件载明的期限内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该笔出让金不是支付给转让人的转让价款。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人应按批准文件将土地收益上缴,本合同按补偿性质履行,双方在【待填】日内另行签订补偿清单。批准未获准或在签署后【待填】日内未作出决定的,任何一方可书面解除本合同,已付款原数退还。任何一方未履行报批义务的,对方可请求继续履行报批或解除并要求赔偿因迟延报批造成的损失;不得约定‘未获批准仍须办理变更登记’。」
最强反方:转让人主张“划拨地我们用了二十年,当然可以卖”。现有依据不支持跳过第 40 条。受让人主张“解释说起诉前补办就按补偿合同,所以现在不用报批”。解释第 10、11 条是诉讼阶段的处理,不是签前免除报批。
取得方式为出让的文本:本节点只做阴性确认(“非划拨”),不要把出让地再走一遍补办出让。
节点 6 价款、税费、闲置、交付、抵押
-
用词
付给转让人的只能写转让价款。出让金只用于:原出让合同已付政府的地价,或划拨补办时受让人付给政府的地价。混用:必须改。 -
价款构成与支付
土地使用权价款与地上构筑物/附着物价款分列。支付建议三步:定金或首款(定金二字才讨论第 586 条 20%)→ 投资条件证明或批准文件后中期款 → 变更登记完成或新证核发后尾款。监管账户优先。未给出的数字用【待填】。 -
税费
必须点名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所得税由谁申报缴纳。“税费由买方承担”未写明是否包含土地增值税:必须改。不在本任务测算土增税金额。 -
闲置
临近动工截止日或已闲置调查:受让人应要求转让人先办动工延期或完成闲置处置,再付中期款。满二年无偿收回风险写入陈述保证。不得写成“过户后闲置一律由受让人承担”而不披露现状。 -
交付
现状交地还是净地必须描述:租约、临时建筑、钉子户、管线、污染。交地不等于变更登记完成。风险转移节点写清,禁止“不予动产”类笔误直接入句。 -
原出让合同义务
开竣工、配建、产业、自持比例随转让转移。修改句要求附件列未履行义务,受让人知悉并承继。
修改句(价税分离):
「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待填】元,其中土地使用权【待填】元,地上附着物【待填】元,不含受让人依法应向政府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有)、契税。土地增值税由【转让人/受让人】申报缴纳;本合同未特别写明的,不得解释为受让人承担土地增值税。双方应按‘提交申请—税费清缴—登记变更’的顺序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未完成其承担的申报缴纳前办理变更登记。」
节点 7 格式条款、强制规范、阴阳合同
运行时核验后再落法律结论。核验失败:摘录条款继续,法律结论字段停止。
7.1 格式条款
政府示范文本或重复使用的开发商模板:免责、视为已批准、最终解释权、单方调价是否提示。仅电子勾选不足。
7.2 强制规范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一律无效(第 153 条;解释第 16 条)。禁止用已失效“效力性/管理性”口诀。第 39 条、暂行条例第 19 条首先约束转让条件和登记;第 66 条是行政罚则。本任务修改句锁死过户条件,不宣告整份合同无效。
7.3 阴阳合同
为规避土地增值税以虚低价格备案:只告知,不改写成可履行双合同。用户坚持:整体停止。
节点 8 按框架六步出修改句
本节点是成果闸。没有修改句或红线,不得宣称审查完成。禁止只打红黄绿。
打开已加载的 框架.md,按六步逐段对照正文。基本面.md 用于校验类型、取得方式、主体、投资、登记、划拨和红旗,不代替本节点出句。
| 步 | 动作 | 必须产出 |
|---|---|---|
| 首部 | 标题用“转让”不用“出让”;鉴于列原出让合同、证号、取得方式、形象进度;主体与证载权利人一致 | 标题或主体修改句 |
| 交易条款 | 投资条件+审计基数;变更登记义务;划拨报批与补缴出让金;价款分列;价税分离;交地标准 | 闭环修改句;缺数字用 【待填】 |
| 配套 | 无法过户解除退款;投资不实/隐性抵押违约;闲置披露;争议解决 | 可执行后果句或删除句 |
| 尾部 | 成立/生效与批准、登记分列;原出让合同、缴款凭证、审计报告、现状照片入附件 | 生效与附件修改句 |
| 语言 | 转让价款≠出让金;投资总额基数;净地须描述障碍;正说加反说 | 替换空词的句子 |
| 常见问题 | 忽略闲置;股权包装逃转让条件;无资金监管;无投资审计 | 结构级改法或红线 |
每条修改句固定格式:
定位(条/款/附件)|原文|建议改为|理由(回链 C# / L# / I#)|可退让点|不接受时的红线
风险表每一行必须能指回上述某条修改句。级别:
红线:不改则建议不签或整体停止(未批划拨先过户、视为已登记、伪造投资额或假批准、阴阳备案、把股权协议改成土地过户、倒签);必须改:可谈但签署前要落句(投资审计与付款节点、变更登记义务与无法过户退出、划拨报批、价税分离、闲置/抵押、用词);可接受可优化:仍要给句子,不得只标绿。
用户不可接受事项优先写成红线。生存级已付价款或个人无限连带且用户拒绝升级:停止“可以签署”建议。
版本冲突
正文、权属证书、原出让合同、投资审计、划拨决定书、聊天确认冲突时:
- 并列
D#/C#/S#,不选对用户有利的一版。 - 修改句写明冲突项以哪一份为准,或删除冲突句。证书载明划拨的,不得在意见里改称“双方都承认是出让地”。
- 不得在意见里悄悄采用有利版本并称“合同已明确”。
MCP 降级
| 工具 | 级别 | 不可用时 |
|---|---|---|
search_law |
required(第 39、40、66 条,第 209、215、355、406、502 条,暂行条例第 19、25、45 条,2020 年解释第 7、8、10、11 条,强制规范的法律结论) | 不拒跑;事实、版本、主体、给付摘录和修改句草稿继续;效力字段停止 |
search_practiced |
optional | 继续文本审查;不得把“未达 25% 合同无效”或“股权全部转让即倒地无效”写成现行法 |
search_template |
optional | 手写修改建议,不粘贴出让示范文本或股权收购范本充作本约 |
法律结论无核验引文则该字段停止,不把记忆条号写成已核验。不得把记忆中的招拍挂专章、股权或有负债清单或合作开发面积分配补进本类型默认路径。
起草模式与自审
本任务是起草。有完整待签文本要评改时转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审查。
按框架六步落稿,本类型硬闸改成起草必写 / 附件必附 / 禁止出现。出稿后按审查节点自审,未过不得宣称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