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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KB第一步:首部 要素审查
- 合同标题:通常不单独使用“对赌协议”字样,而是作为《增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的核心条款(如“业绩承诺与补偿”章节),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出现。
- 合同主体:
- 投资方(补偿权利人)。
- 目标公司(承诺方/潜在补偿义务方)。
- 创始人/原股东(承诺方/核心补偿义务方)。
- 鉴于条款:明确约定本协议是基于投资方对目标公司/创始人的估值认可,该估值建立在创始人/目标公司对未来业绩的承诺基础上。明确各方为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经协商一致达成本承诺与补偿安排。
第二步:交易条款 审查
-
标的条款(业绩承诺):
- 承诺主体:通常约定为目标公司和/或创始人、原股东。
- 承诺内容(对赌标的):
- 业绩指标:明确承诺期内(例如,未来三年)各年度的业绩指标。最常见指标为“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其他指标:也可见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收益率、用户增长率等。
- 非业绩指标:如约定在某年限前实现“合格IPO”。
- 承诺期限:明确约定业绩承诺的具体期间,例如“2025年、2026年、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
- 业绩确认:约定以投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
价款条款(补偿机制):
- 触发条件:
- 未达业绩:在承诺期内任一年度,目标公司“实际完成业绩”低于“承诺业绩”。
- 未能上市:未能在约定时间前(如2027年12月31日)实现合格IPO。
- 补偿义务方:
- 首选:创始人/原股东。这是最直接且法律障碍最少的安排。
- 次选(高风险):目标公司。
- 补偿方式:
- 现金补偿:由补偿义务方向投资方支付现金。
- 公式:明确约定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当年应补偿金额 = (1 - 当年实际完成净利润 / 当年承诺净利润) × 投资方投资款。
- 股权补偿:由创始人/原股东向投资方无偿或以名义价格(如1元)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部分股权。
- 公式:明确约定补偿股权数量的计算公式,如:当年应补偿股权 = (1 - 当年实际完成净利润 / 当年承诺净利润) × 投资方持股数。
- 股权回购:约定若触发特定条件(如最终未能上市),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人/原股东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此项已接近股权回购权,但常与业绩承诺捆绑)。
- 现金补偿:由补偿义务方向投资方支付现金。
- 补偿限制(核心风险):
- 目标公司补偿的法律障碍:若约定由目标公司进行现金补偿,该支付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或非法分配利润。
- 合规路径(高难度):目标公司进行现金补偿(或回购股权)必须具备前提条件:
- (1)公司必须有可分配利润;或
- (2)公司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
- 风险规避(最佳实践):为避免上述法律障碍,应明确约定创始人/原股东为第一补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 触发条件:
第三步:配套条款 审查
- 违约责任条款:
- 违约情形:本协议的核心“违约”即“未达到承诺业绩”,其后果由上述“补偿机制”条款(交易条款)约定,而非传统的违约金条款。
- 常规违约:针对补偿义务方的支付义务设定违约责任,如:补偿义务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款的,应按应付未付金额支付高额的逾期违约金(如每日万分之五)。
- 解除与终止条款:
- 业绩承诺(对赌)条款通常不因未达到业绩承诺而解除,而是触发补偿义务。
- 明确约定在投资协议(主协议)终止后,本条款(或补充协议)的效力是否继续维持。
- 争议解决条款:
- 必须与主投资协议(如《增资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及管辖约定保持绝对一致。
- 文本形式风险:
- 条款冲突:审查主投资协议中的“估值调整”条款与本协议的“业绩补偿”条款是否存在计算冲突或重复补偿。
- 效力层级:明确约定若本补充协议与主协议约定不一致,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 通用条款配置:
- 反商业贿赂:约定各方均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如贿赂审计人员)影响“实际完成业绩”的审计结果。
第四步:尾部 要素审查
- 签名盖章:
-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 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 创始人/原股东:必须本人签字。如创始人/原股东已婚,为避免后续风险(如被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最佳实践是要求其配偶亦签字确认,表示知晓并同意该补偿安排。
- 生效条款:
- 通常约定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完毕之日(或主投资协议交割日)起生效。
第五步:合同语言审查
- 准确性(“概括+列举”):
- “承诺业绩”:必须使用正说(“应达到X元人民币”)和反说(“不得低于X元人民币”)双重界定。
- “净利润”的定义:必须精确界定,例如:“指目标公司在对应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包括但不限于……”)后的净利润”。
- 逻辑性:
- 审查补偿的触发条件(“或” vs “且”):例如,“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任一未达标”即触发,还是“净利润且营业收入均未达标”才触发。
- 重点词语(高风险词):
- “补偿” vs “回购”:“补偿”(Compensation) 通常指创始人/目标公司免费或名义价格补偿投资方;“回购”(Redemption/Buy-back) 通常指创始人/目标公司按“投资本金+固定利息”的价格买回股权。两者性质和价格基础完全不同,必须明确区分。
- “尽力实现” vs “应确保实现”:业绩承诺必须使用“确保实现”、“承诺达到”等硬性词语,避免使用“尽力”、“争取”等模糊表述。
第六步:常见问题与最佳实践
- 结构性缺陷:
- 最严重的缺陷是未将创始人/原股东列为合同签约方和补偿义务方,仅约定目标公司承担补偿责任,导致投资人权利落空。
- 条款设计陷阱:
- “与公司对赌”陷阱:约定由“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方股权或支付现金补偿。
- 法律后果:该约定极可能因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除非法定情形)、“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公司分配利润”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法执行。
- 司法实践认定:法院通常要求,目标公司承担补偿的前提是公司有可分配利润或履行减资程序,否则不支持投资人的补偿请求。
- 最佳实践模式:
- “与股东对赌”:首选方案是约定由创始人/原股东(而非目标公司)承担补偿义务。
- 补偿顺位:可约定创始人/原股东承担第一性补偿责任;或约定在目标公司无法(或违法)补偿时,创始人/原股东承担连带或补充补偿责任。
- 执行保障:为确保创始人/原股东有能力履行补偿,投资方通常会要求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部分股权质押给投资方,作为其履行补偿义务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