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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首部 要素审查

  • 标题:应落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内河货运合同”“航次运单协议”。写成“江海联运”“沿海运输”的,先判断有无海段;有海段的拆出海上货物运输,不要整单套内河规则。
  • 主体:托运人、承运人全称及水路运输许可编号;收货人在首部或货物栏列明。实际承运船舶所有人可列为履行辅助人,但不免除缔约承运人责任。
  • 鉴于:只写货类、港口、长期合作。货损免责、限额、留置不得只写在鉴于。

第二步:交易条款 审查

  • 货物与包装:品名、性质、件数、毛重、体积、包装、是否危险货物或甲板货。散货写计重方式。
  • 运单效力:每航次运单是合同组成部分。与框架合同冲突时,货物状况、收货人、到达港以运单为准,责任限制、管辖以框架合同为准(或相反,必须选定)。禁止“运单仅供结算”。
  • 港口与航线:装港、卸港、是否过闸、是否转船。运到期限起算点(装妥、签单、离泊)。
  • 运费与滞期:计费吨、待泊待闸免费时间、滞期费率、港口使费分担。预付或到付,到付须有托运人担保。
  • 交付:到港通知时限、提货凭证、检验异议。货损当场编制记录,一方拒签不影响作为初步证据。
  • 变更指令:保留第829条,同时约定书面指令和改港费用预估。

第三步:配套条款 审查

  • 货损责任:底板是第832条。不得把“航行过失”“管船过失”“火灾”直接从海商法搬进内河合同作为当然免责。赔偿额按第833条;特别约定限额须合理并单独确认。
  • 迟延:逾期到港的违约金或可预见损失。不可抗力灭失时运费返还,不得与货损免责混写。
  • 留置:限于相应运输货物;行使前书面催告。禁止留置与本票无关的其他库存。
  • 无单放货:国内水路运单多为记名,必须凭约定凭证放货;电话放货须书面确认。
  • 解除:承运人甩货、擅自转船给无资质人;托运人匿报危险品、拒付到期费用。
  • 争议解决:装港、卸港或承运人住所地择一。不要排除货物所在地保全。

第四步:尾部 要素审查

  • 签署:框架合同盖章;运单船长或代理人签字是否视为承运人接收,须写授权。电子运单的签章与保存期限。
  • 生效:可约定首票装船后框架协议自动适用后续运单。
  • 附件:货物清单、危货说明、保险单、运价表、运单样张。解释顺序写清。

第五步:合同语言审查(微观措辞)

  • 正说反说
    • 正说:承运人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至卸港并交付收货人。
    • 反说:货损或逾期时,按到达地市价或约定单价赔偿,并退还相应运费;免责事由由承运人举证。
  • 高风险词
    • “适用海商法及国际惯例”:纯内河运输不得无条件并入。
    • “按国内水路货规办理”:该规则已失效,必须删除。
    • “原装原运、破来破转”:无具体批注则几乎无抗辩力。
    • “不可抗力”:不得包括船舶故障、配员不足、普通待闸。
    • “概按运费赔偿”:高价值货可能被认定不合理减责。

第六步:常见问题与最佳实践

  1. 结构性缺陷:航区未写清

    • 风险:纠纷时一方主张海商法限额,一方主张全额市价。
    • 改法:写明装港、卸港、是否经海路;江海直达的分段适用法。
  2. 条款陷阱:把货代身份写成承运人免责

    • 识别:标题是运输,正文称“代为安排船舶”,却签发自己为承运人的运单。
    • 改法:对外身份只能选一个。
  3. 甲板货口头同意

    • 改法:必须书面记载“同意装于甲板”及水湿风险分配。
  4. 引用失效货规

    • 改法:删除《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改引民法典第832、833条及现行水路运输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