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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首部 要素审查

  • 标题:可写“水路运输合同”,正文必须立刻标明客运或货运、内河或江海直达。只写“水运服务”的,按是否售票或签发运单判断。写成“海运”“沿海运输”的,先做航区识别,经海路的改挂海上运输总类。
  • 主体:承运人全称、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船舶识别号与航区等级;旅客侧写购票人或包船单位,货运侧写托运人和收货人。
  • 鉴于:只写港口、航线和合作背景。货损免责、人身限额、停航退票不得只写在鉴于。

第二步:交易条款 审查

  • 分流条款(本总类必审):客运或货运;起讫港全称;是否过闸、是否进入感潮河段或海域。出现“经海路”或沿海港口对沿海港口货运的,必须另行指向海上货物或海上乘客规则,不能在本总类一笔带过。
  • 船舶与航区:航区等级不得低于合同航线。替换船舶须同等适航、同等客货许可。货船不得临时改为载客。
  • 单据:旅客用客票,货物用国内水路运单。国内运单通常不可转让,禁止无必要地签发可转让提单。运单与框架合同的冲突规则必须选定。
  • 对价:票款或运费、待闸滞期、港口使费、燃料附加。预付或到付须唯一;到付须有托运人担保。
  • 履行:班期或运到期限的起算点、停航标准、通知时限。水位、封航、船闸检修应可核验,并衔接退改或改走其他方式。

第三步:配套条款 审查

  • 责任分轨:旅客伤亡用《民法典》第823条;货损用第832、833条。删除航海过失、火灾等货物章免责,除非该航次已被识别为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国际海上货运。内河客货一般不适用海上货物运输专章。
  • 失效法规:出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一律删除,改引民法典及现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留置与无单放货:货运留置限于相应运输货物;放货须凭约定凭证。客运不发生货物留置。
  • 解除:无许可、船舶不适航、超载、封航超过约定期限、托运人匿报危险品。
  • 争议解决:装港、卸港或承运人住所地择一。不要排除货物或船舶所在地保全。

第四步:尾部 要素审查

  • 签署:班轮以出票或签运单成立;包船、长期协议须盖章。船长或代理人签运单是否视为承运人接收,须写授权。
  • 生效:可约定首航次装船或出票后框架协议自动适用后续航次。
  • 附件:许可、船舶证书、航线图、运单/客票样张、危货说明。附件适用法不得与正文分流条款冲突。

第五步:合同语言审查(微观措辞)

  • 正说反说
    • 正说:双方按航区和客货类型分别适用民法典客运节或货运节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反说:未识别航区而主张海商法第四章免责或单位限制的,不予支持;客货混装不得用货损免责覆盖人身伤亡。
  • 高风险词
    • “视为海运”“一律适用海商法及国际惯例”:内河总类最常见的偷换。
    • “按国内水路货规办理”:失效,必须删除。
    • “尽力准时”“原则上停航”:班期和停航标准必须可核验。
    • “风浪自负”:不能排除退票、救助和适航义务。

第六步:常见问题与最佳实践

  1. 总类合同不分流客货、不识别航区

    • 风险:一份水运协议里客货免责、时效、单据全部错位。
    • 改法:首部后加识别表,分别指向水路乘客或水路货物子类型。
  2. 江海直达不加分段

    • 改法:内河段按本总类,海段按海上运输;货损区段不明时的归责单独写。
  3. 客货混装只用一张免责

    • 改法:人身与货损分写,禁止货物章免责进入客票。
  4. 引用失效货规

    • 改法:删除《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改引民法典第832、833条及现行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