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3.1 KB测算方法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未知不写零。不认定责任已成立。
节点 0 分流
工程造价、施工增量费用主轴转工程。用户只要人身健康或渔获物损失终稿:负触发。立场冲突整体停止。用户要求把未知当零:整体停止。
节点 1 事件与项目范围
- 为同一污染或破坏事件分配
EVT#。多地块或多介质分别编号,再标明是否同一行为。 - 核验民法典第 1235 条项目: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条文未核验则项目清单字段停止,仍可按用户材料分项记账并标待核。
- 第 1234 条:能修复的,权利人可请求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义务;也可以请求赔偿修复费用自行或委托修复。自行修复与支付修复费用不得双计同一工程。
- 法释〔2023〕5 号第 22 条:被侵权人请求人身财产损害及必要预防费用的,同时请求第 1235 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予支持。本表若服务于私益原告,删除或互斥第 1235 条行。
节点 2 分项建账
固定列:M#|项目|性质|EVT#|参数|公式|已付/扣减|互斥|金额状态|判断|待核。
- 清除污染与应急处置;
- 修复工程(工程量 × 单价,或鉴定结论);
- 期间服务功能损失;
- 永久性损害;
- 调查、监测、鉴定评估;
- 律师费、诉讼费等事务性费用(须合理且有请求权基础);
- 已由义务人支付或已完成的修复。
无单价或无工程量:金额状态 无法估计,保留公式。鉴定报告仅作 R#,冲突鉴定并列情景。
节点 3 修复路径
| 条件 | 计入 | 不得计入 |
|---|---|---|
| 能够修复 | 修复费用或修复义务量化 | 再计同等永久损害 |
| 不能完全修复 | 永久损害 + 已发生清除费用 | 按完全修复造价冒充永久损害 |
| 已自行修复且凭证完整 | 合理已发生费用 | 再计未实施的替代修复全额 |
| 虚拟治理成本等方法 | 标方法名称、适用条件待核 | 写成唯一法定公式 |
不得编造当地恢复单价。方法争议标待核。
节点 4 互斥与扣减
- 私益清理鱼塘费用与政府索赔的清除污染费用可能指向同一支出,标互斥待核。
- 惩罚性赔偿另表,不并入修复总额;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民事责任优先、惩罚性劣后于其他民事(惩罚性解释第 11 条),本表只留接口。
- 保险理赔已覆盖的部分扣减须有保单和赔付凭证。
- 减损:未采取适当措施扩大的损失另列,不计入请求核。
节点 5 情景与汇总
每个情景只改变一个未知变量(例如修复面积、是否可修复、鉴定采信哪一份)。汇总区分已核实、情景和无法估计。任一总额必须由行级明细重新聚合。禁止输出“法院一般支持 X 元”或胜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