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3.6 KB
控制股东责任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请求、论坛、期限、金额或文书状态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无效、必然失权、必然解散或唯一必得总额。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1993/2004/2013/2018《公司法》或仍引用旧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一条且未核验对应关系的司法解释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节点 0 专项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任一项则整案转出,本任务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不填十节实体结论。

信号 转出
以股权或资产收购、投资交割、尽调闭环为主要目标 投资并购领域
婚姻、离婚、继承中的股权归属与分割 婚家领域
高管劳动合同、解除、竞业劳动后果、员工激励的劳动身份 劳动领域
企业级舞弊调查、反商业贿赂、综合合规体系 企业合规领域
破产申请、重整计划、破产债权申报与分配 破产领域
尚未形成公司组织或股东关系目标,只要改一般交易合同或出稿 审查起草领域(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的入伙退伙 非公司主体,不在本领域
上市公司发行、持续信息披露或证券监管主轴 证券监管/投资并购,本领域只保留公司机关接口

混合信号:公司组织或股东关系主轴可留本任务;专项只作为背景时在缺口标明,不把专项规则硬套进本领域结论。


Q# 矩阵

固定列:编号|关系假设|提出方|相对方|法律效果|成立条件|支持事实|不利事实|控制方|最强反方|主备位|判断|待核

分列滥用股东权利、关联损害、实际执行事务适用忠实勤勉、指示连带。禁止合成一笔“大股东必须买走我”。

节点 1 身份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定义须核验现行附则。持股最多不等于当然实际控制人。
  2. 身份依据不足:责任主体字段停止。

节点 2 滥权

  1. 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滥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须核验第二十一条。
  2.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须核验第二十二条。关联交易细节转关联交易原子。
  3. 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不明:依据不足。

节点 3 第一百八十条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 无实际执行事务事实:本条路径关闭,仍可走滥权路径。

节点 4 第一百九十二条

  1.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2. 须有指示事实。仅有持股关系不构成指示。

节点 5 路径分账

  1. 公司损失:代表诉讼评估另项,本任务不写条件终局。
  2. 严重损害下的合理价格回购:转异议回购原子,本任务不写回购成立。
  3. 股东直接损害:第一百九十条接口。
  4. 禁止抢章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