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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KB代表诉讼条件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请求、论坛、期限、金额或文书状态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无效、必然失权、必然解散或唯一必得总额。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1993/2004/2013/2018《公司法》或仍引用旧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一条且未核验对应关系的司法解释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节点 0 专项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任一项则整案转出,本任务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不填十节实体结论。
| 信号 | 转出 |
|---|---|
| 以股权或资产收购、投资交割、尽调闭环为主要目标 | 投资并购领域 |
| 婚姻、离婚、继承中的股权归属与分割 | 婚家领域 |
| 高管劳动合同、解除、竞业劳动后果、员工激励的劳动身份 | 劳动领域 |
| 企业级舞弊调查、反商业贿赂、综合合规体系 | 企业合规领域 |
| 破产申请、重整计划、破产债权申报与分配 | 破产领域 |
| 尚未形成公司组织或股东关系目标,只要改一般交易合同或出稿 | 审查起草领域(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
|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的入伙退伙 | 非公司主体,不在本领域 |
| 上市公司发行、持续信息披露或证券监管主轴 | 证券监管/投资并购,本领域只保留公司机关接口 |
混合信号:公司组织或股东关系主轴可留本任务;专项只作为背景时在缺口标明,不把专项规则硬套进本领域结论。
Q# 矩阵
固定列:编号|关系假设|提出方|相对方|法律效果|成立条件|支持事实|不利事实|控制方|最强反方|主备位|判断|待核。
分列公司损害、前置请求、紧急例外、全资子公司双重代表。禁止把股东个人损害写成代表诉讼。
节点 1 归属
- 董事、监事、高管执行职务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代表诉讼对象。
- 董事高管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股东直接诉讼,须核验第一百九十条,本任务负触发。
- 公司已就同一事实起诉:代表诉讼必要性依据不足。
节点 2 资格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须核验第一百八十八条。
- 持股期间中断:股份公司资格字段停止或判断不支持。
- 起诉时丧失股东资格:标重大风险。
节点 3 前置
- 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高管加害)或董事会(监事加害)向法院起诉。
- 不设监事会而设审计委员会:请求机关按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审计委员会衔接,核验失败字段停止。
- 未发请求且无紧急事实:目标停止,转
准备代表诉讼前置书面请求。
节点 4 三十日与紧急
- 收到请求后拒绝,或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须核验第一百八十九条。
- 紧急必须有具体事实(转移资产、即将完成登记等),不得用“很急”打开。
- 三十日未满且无紧急:不出直接起诉结论。
节点 5 全资子公司
他人或董监高损害全资子公司:股东可请求子公司机关起诉或直接起诉,须核验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本任务不写诉状,起诉转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