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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评估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请求、论坛、期限、金额或文书状态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无效、必然失权、必然解散或唯一必得总额。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1993/2004/2013/2018《公司法》或仍引用旧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一条且未核验对应关系的司法解释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节点 0 专项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任一项则整案转出,本任务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不填十节实体结论。

信号 转出
以股权或资产收购、投资交割、尽调闭环为主要目标 投资并购领域
婚姻、离婚、继承中的股权归属与分割 婚家领域
高管劳动合同、解除、竞业劳动后果、员工激励的劳动身份 劳动领域
企业级舞弊调查、反商业贿赂、综合合规体系 企业合规领域
破产申请、重整计划、破产债权申报与分配 破产领域
尚未形成公司组织或股东关系目标,只要改一般交易合同或出稿 审查起草领域(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的入伙退伙 非公司主体,不在本领域
上市公司发行、持续信息披露或证券监管主轴 证券监管/投资并购,本领域只保留公司机关接口

混合信号:公司组织或股东关系主轴可留本任务;专项只作为背景时在缺口标明,不把专项规则硬套进本领域结论。


Q# 矩阵

固定列:编号|关系假设|提出方|相对方|法律效果|成立条件|支持事实|不利事实|控制方|最强反方|主备位|判断|待核

分列书面通知、同等条件、三十日、章程另定、强制执行例外。禁止把侵害优先购买直接写成善意受让人当然不能取得股权。

节点 1 类型

  1. 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适用书面通知和同等条件优先购买,须核验第八十四条。
  2. 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章程彻底取消优先购买或规定更严程序:标任意规范,是否与强制底线冲突转章程冲突原子。
  3.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其他股东优先购买规则另核第八十七条,不得用普通对外转让三十日去套执行通知期而不核验。
  4.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不得直接套第八十四条。

节点 2 通知

  1. 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缺任一项实质条件:通知完整性依据不足。
  2. 口头或“群里说过”:不写成已完成书面通知。
  3. 送达设计可转送达原子;本任务评是否已到达。

节点 3 同等条件与期间

  1.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 两个以上股东行使时,协商比例;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须核验第八十四条。
  3. 转让条件事后变更:应重新通知,不得用旧放弃去覆盖新条件。
  4. 价格、付款期限不明:同等条件无法形成结论。

节点 4 后果

  1. 未通知即过户:优先购买权人可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或赔偿,具体救济运行时核验实务,核验失败字段停止。不得一律写转让无效。
  2. 本任务不输出转让协议终稿,实施包转 准备有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

节点 5 交割闸

投并购交割主轴转投资并购。婚家分割转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