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3.3 KB股权出质治理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请求、论坛、期限、金额或文书状态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无效、必然失权、必然解散或唯一必得总额。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1993/2004/2013/2018《公司法》或仍引用旧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一条且未核验对应关系的司法解释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节点 0 专项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任一项则整案转出,本任务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不填十节实体结论。
| 信号 | 转出 |
|---|---|
| 以股权或资产收购、投资交割、尽调闭环为主要目标 | 投资并购领域 |
| 婚姻、离婚、继承中的股权归属与分割 | 婚家领域 |
| 高管劳动合同、解除、竞业劳动后果、员工激励的劳动身份 | 劳动领域 |
| 企业级舞弊调查、反商业贿赂、综合合规体系 | 企业合规领域 |
| 破产申请、重整计划、破产债权申报与分配 | 破产领域 |
| 尚未形成公司组织或股东关系目标,只要改一般交易合同或出稿 | 审查起草领域(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
|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的入伙退伙 | 非公司主体,不在本领域 |
| 上市公司发行、持续信息披露或证券监管主轴 | 证券监管/投资并购,本领域只保留公司机关接口 |
混合信号:公司组织或股东关系主轴可留本任务;专项只作为背景时在缺口标明,不把专项规则硬套进本领域结论。
Q# 矩阵
固定列:编号|关系假设|提出方|相对方|法律效果|成立条件|支持事实|不利事实|控制方|最强反方|主备位|判断|待核。
分列设立登记、表决分红、再转让限制、质权实现。禁止把出质写成股东资格消灭。
节点 1 设立
- 以有限公司股权或股份出质: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须核验民法典权利质权规则。未登记:不得写成已对抗第三人。
- 担保合同效力争议、保证期间、流质条款:转金融领域,本任务只留治理接口。
节点 2 存续
- 出质不当然剥夺股东资格。表决权、查阅权原则上仍由股东行使,除非可核验的约定或规则另有规定;核验失败字段停止。
- 分红是否进入质押财产:运行时核验民法典及约定。
- 不得把出质写成已经失权。
节点 3 限制
- 出质后转让股权:须征得质权人同意的约定应回链。未经同意转让的内部效力与对外效力分列。
- 公司增资稀释出质股权:标质权人同意和优先认缴接口。
节点 4 实现
- 折价、拍卖、变卖后新股东记载:名册和优先购买(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接口。
- 实现程序本身转金融或执行。本任务只写治理后果。
节点 5 禁止
禁止设计将已出质股权隐匿过户或伪造质权涂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