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7.3 KB
评估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一定免责、一定全额承担或胜诉率。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担保法》及其解释时记为噪声。不得把“约定不明=连带责任保证”或“约定不明=二年保证期间”写入 L#


节点 0 分流与独立保函闸

信号 处理
见索即付、独立于基础交易、载明单据和最高金额 停止典型保证终局;独立保函接口;本包未安装则 unavailable
只要发送版保证函 负触发至 prepare-guarantee-claim-notice
一般买卖服务主轴、无资金增信 转合同争议
破产已受理要申报 转破产,不做申报
未成争改担保合同 审查起草搁置

抵押、质押与保证夹在同一份文件:拆成两行,分别进入人保/物保接口,不合成一种担保。


节点 1 文本与主体

  1. 摘录保证条款原文,区分独立保证合同与主合同保证条款。
  2. 主体表:保证人签字/盖章人、债权人、主债务人、配偶、公司机关。名称不一致不合并。
  3. 公司作保证人、未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只标公司对外担保与相对人善意审查接口(解释第 7、8 条),不输出“未出示决议=一定无效”。
  4. 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不得为保证人(第 683 条):只作主体不适格审查点;无效后仍可能有过错赔偿。

节点 2 方式与范围

运行时核验第 686 条后再落判断。核验失败则方式结论字段停止,原文摘录继续。

材料里实际写了什么 本任务处理 不得改写成
债务人不能履行或无力偿还时才承担责任 一般保证迹象 一般保证所以一定不用还
债务人不履行即承担、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迹象 写了连带就一定有效且必须立刻全额还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只写“担保/保证” 约定不明;现行默认一般保证 当然连带;或当然已经免责
“直至本息还清时为止” 期间约定不明,不是方式条款 无限期保证

解释第 25 条: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意思的,认定为一般保证;有“不履行即承担”且无先承担意思的,认定为连带。本任务只对照原文迹象,不代替法院认定。

范围规范钩子是第 691 条: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只摘录是否限本金、是否含利息罚息律师费。

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方式约定不明原则上适用当时法律(担保法默认连带)。不得引用时间效力规定第 27 条作为方式已经改为一般保证的依据。不输出“现在一定是一般保证所以不用还”。


节点 3 保证期间与行权对象

  1.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第 692 条)。
  2. 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 “直至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期间为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解释第 32 条)。这是期间计算钩子,不是“过期了一定免责”。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时间效力规定第 27 条并列情景:约定不明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的,当事人可主张二年;没有约定且届满至施行日不满六个月的,当事人可主张六个月。不得把施行后的六个月默认写成施行前合同的唯一届满公式。
  4. 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5. 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 693 条第一句)。仅向保证人发催收短信,通常不够。
  6.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 693 条第二句)。请求形式、送达和内容均可能被反方攻击。
  7. 一般保证在期间内起诉后又撤诉,届满前未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法院应予支持(解释第 31 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在期间内起诉后又撤诉,但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副本已送达保证人的,应认定已在期间内行使权利(同条第二款)。
  8. 保证责任消灭后,保证人仅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债权人请求继续承担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解释第 34 条)。
  9.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必须分列。第 694 条:一般保证自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自债权人在期间内请求保证人之日起算。

关键日期冲突建并行情景,不给唯一届满日充作法律意见。没有送达事实和规则引文,禁止写“保证责任已经消灭”。


节点 4 先诉抗辩、主从与人保物保

  1. 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有权拒绝承担;但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已受理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不足或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书面放弃的除外(第 687 条)。先诉抗辩不是“一定不用还”,也不是“可以不出庭”。
  2. 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仍可能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第 682 条)。主合同无效不等于保证人一定免责。
  3.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第 701 条)。
  4. 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的,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约定禁止转让且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第 696 条)。债务承担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第 697 条)。本任务不确认转让或展期已经免责。
  5. 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不明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应先实现;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选择(第 392 条)。只分层,不排责任顺序结论。
  6. 最高额保证期间计算按解释第 30 条留接口,不在本任务做最高额终局。

节点 5 输出与转介

条件 本任务输出 转介
期间可能届满且用户要发函 对象、方式、期间情景、不可逆提示 prepare-guarantee-claim-notice
一般保证且期间内尚未起诉债务人 不得建议“只给保证人发函即可” file-first-instance(对债务人)
已收到起诉状 目标停止 defend-first-instance
只要大众争点清单 负触发 C 端保证评估,不回改

禁止指导伪造保证、倒签补签、隐匿催收或“可以不出庭看看法院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