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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KB保证主张通知方法
判断只用三态。不得把发送写成保证责任已确定或期间内行权已被法院认定。
节点 1 方式决定对象
运行时核验第 686、693 条。核验失败则对象结论字段停止,不得出发送终稿。
- 一般保证:期间内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函可作辅助通知,但交接必须写“本函通常不能单独保全一般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内须请求保证人。函件接收人必须是保证人或其明确授权接收人。
- 约定不明:现行默认一般保证。禁止按旧担保法按连带发出终稿。
节点 2 期间
按第 692 条和解释第 32 条建情景。“直至本息还清”视为约定不明,六个月。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另列时间效力规定第 27 条二年/六个月情景,不得把六个月写成唯一届满日。期间不中止、中断、延长。日期冲突则并行情景。可能已届满:不得发送 或仅风险草案。
节点 3 内容
请求须指向保证责任,而非只重复对借款人的催收。范围回链约定或第 691 条。已还、已执行、物保待实现必须可见。
节点 4 禁止语句
禁止:“签收即视为放弃全部抗辩”“过期未提异议即连带确定”“本函代替对债务人的起诉”。禁止指导伪造保证人签收或倒签。
节点 5 送达
约定渠道、备份、回证。解释第 31 条第二款仅适用于期间内起诉后又撤诉且副本已送达保证人的情形,不得类推“发函=起诉副本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