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1.9 KB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方法

判断只用三态。不得把未设立写成可拍卖,不得在已支持的实质性争议上出具应当准许的终稿。

节点 1 设立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不等于抵押权设立,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押:交付或登记,按权利类型核验。流押流质约定不得写成已取得所有权。

节点 2 争议闸

民诉法解释第 369 条审查:主合同效力、期限、履行,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和债权范围,是否届期,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一并审查。任一项已能支持实质性争议:停止“准许拍卖”表述,转诉讼或仲裁。

同一财产上在先担保物权未实现,不当然阻止后顺位申请(解释第 364 条),但须在红旗中标明。

节点 3 管辖与申请人

民诉法第 207 条(条号运行时核验):担保财产所在地或登记地基层法院。解释第 359 条: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所有权人等。专门法院管辖的转出。

节点 4 人保物保与仲裁

第 392 条顺序有约定而申请违反约定:解释第 363 条可能不予受理。仲裁条款按担保制度解释第 45 条分三种情形,不把仲裁条款一律写成必须驳回,也不写成仲裁条款无效。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担保物权的,应当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解释第 45 条)。本任务是特别程序,不是该诉讼。

节点 5 稿件

申请书只写已支持事实。自行拍卖约定有效时(解释第 45 条第一款)可在交接中并列协议实现路径,但不把特别程序写成唯一必准路径。禁止指导转移、隐匿或毁损担保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