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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KB建卷方法
不得因机构控制病历而推定内容有利于己方。第一次提出违法取证即停止该部分。
节点 0 分流
只要总图或诉状:负触发。一般人身侵权无诊疗主轴:转出。复制操作或真实性终稿:转相应原子,本任务只接收其等价成果。
节点 1 要件拆分
每个 Q# 拆成待证要件。最低集:
- 到该机构就诊;
- 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
- 诊疗行为内容;
- 过错或推定过错事实;
- 因果及原因力;
- 告知与明确同意(若主张第 1219 条);
- 使用医疗产品或输入血液(若主张第 1223 条);
- 第 1224 条抗辩事实(机构主张时)。
节点 2 举证责任
运行时核验解释第 4、5、7 条和第 1222、1224 条。
| 主张 | 提出方通常须提交 | 对方通常须提交 |
|---|---|---|
| 第 1218 条诊疗过错 | 就诊、损害;不能提交过错/因果时可申请鉴定 | 第 1224 条抗辩 |
| 第 1219 条告知 | 就诊、损害;同意证据由机构提交时可被认定已说明,患方相反证据可反驳 | 明确同意 |
| 第 1223 条产品/血液 | 使用或输入、损害;不能提交因果时可申请鉴定 | 产品无缺陷或血液合格 |
| 第 1222 条推定 | 就诊、损害、推定基础事实 | 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逾期不提交病历时) |
未核验不得把 2010 年前后“医疗过错完全倒置”旧口径写入结论。
节点 3 材料矩阵
每条 EV#:待证要件|材料名称|形成主体|取得方式|控制方|支持/不利/中性|合法取得|缺口。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客观检查对双方均可不利,必须列入。微信沟通、转诊记录、费用清单、封存清单、鉴定意见分列。
节点 4 补证与期限
合法步骤:书面复制;双方封存;申请调查令;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责令提交病历。举证期限已起算则每条补证写最晚时点类型,送达不明则期限字段停止。不能合法取得的,标停止,不给规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