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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方法

不认定过错已成立。未知不写零。不输出唯一必得总额。不吞并一般人身侵权测算。

节点 0 分流

主轴 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 转交通事故测算/人身损害领域
场所跌伤、殴打等非诊疗 转人身损害领域
工伤待遇 转劳动领域
只要策略总图 负触发,转评估原子
诊疗过错或产品/血液致损的费用拆分 进入本方法

医保已报销部分必须单独成行,防止重复主张。报销凭据缺失标 G#,不把未知报销写成零。

节点 1 分项建账

固定列:M#|EVT#|项目|性质(原发病/扩大/混合/未知)|期间|参数|来源|已付|已报销|未知|互斥|金额状态|人身项目转介

本包可计算或核验的专项:

  • 与争议诊疗直接相关的已付医疗费(凭票据);
  • 可区分的原发病治疗费(不计入过错扩大);
  • 后续治疗费(须有医嘱、鉴定或明确假设,否则 无法估计);
  • 鉴定费、复印封存工本费;
  • 已发生且有票据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中与本次诊疗相关的部分(不定标准天数)。

禁止在本包终稿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上一年度社平工资套算的误工费、按标准年限计算的残疾辅助器具更换。这些行状态必须是 转介人身损害领域,并写明待输入参数(伤残等级、户籍或经常居住地、被扶养人人数等),不填伪精确金额。

节点 2 原因力

  1. 有鉴定原因力或法院已认定份额:单列乘法接口 专项小计 × 原因力,并保留未乘专项小计。
  2. 无原因力:禁止自行采用实务五档(100/75/50/25/0)作为结论。最多作为情景标签,每档必须标明“非法定、未核验”。
  3. 多因一果:原发病、其他医院、患方不配合、产品缺陷分列,不合成一笔。
  4. 第 1224 条第一项:患方不配合且医方也有过错时,“相应责任”份额未知则乘法停止。

节点 3 互斥与情景

  • 后续治疗费与已发生同类手术费不得重复。
  •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药品管理法第 144 条假劣药)单独成行,须核验构成后再标接口,不得默认十倍。
  • 精神损害只标接口,不定额。
  • 情景只改变列明的原因力或后续治疗假设。汇总必须区分已核实、情景、无法估计、转介,禁止相加冒充必得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