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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KB应对方法
救治优先。禁止隐匿病历。告知不等于认责。
节点 0 救治与授权
仍在抢救:只部署不影响救治的人员分工,不安排患方到病案室对质。死亡:立即启动尸体保管、尸检告知接口和家属接待,不把死亡时间加 48 小时写成唯一截止日。授权不明(医务处/法务/值班院长)则行动终稿停止。
节点 1 条例第 23 条告知
运行时核验后,告知事项至少分列:合法解决途径(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名称);病历和现场实物封存启封规定;查阅复制规定;死亡时的尸检规定。告知记录形成时间、对象、方式和在场人。不得把告知写成“医院无责”的对外口径。
节点 2 封存配合
病历:条例第 24 条,双方在场,原件或复制件,机构保管,先封已完成部分,清单双方各执一份。实物:第 25 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不良后果共同封存;输血通知血站到场。患方拒绝到场:记录通知,考虑公证在场,不单方启封已封物,不把单方封存写成已对抗患方。
禁止:抽页、换页、要求医生按口径改病程、拒绝合法复制、把封存物交给患方带走。
节点 3 接待与报告
院内投诉按投诉管理办法走接待、登记、答复接口,不在现场做过错结论。内部质量安全事件报告与对外监管报告分列;时限只写规则名称,未核验不填唯一时钟。药械不良事件另转报告原子。
秩序:围堵、侮辱、伤害医务人员标第 1228 条和治安/刑事红旗,转 assess-medical-disturbance(未安装则 unavailable)。报警材料只记录已见事实。禁止组织对峙或限制合法家属离院。
节点 4 转介
已起诉:转应诉原子。已收到处罚告知:转卫健处罚原子(未安装则 unavailable)。患方只要复制稿:可并行转介封存原子,但本方案仍保留机构侧告知和保管。通用合规调查不在此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