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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方法

不得输出“先别治疗去取证”。没有双方在场和清单签章,不得写已经封存。

节点 0 救治与负触发

生命危险未脱离:只输出急救交接,不给窗口操作步骤。用户要求抢夺、撕封条、改病程:整体停止。只要 C 端应急清单:负触发分流,不把本包降成八节大众清单。只要现场实物:转 preserve-infusion-or-implants(未安装则 unavailable)。

节点 1 主体资格

请求人 最低待证
患者本人 身份与就诊关系
死亡患者近亲属 死亡事实、亲属关系
代理人 授权范围是否覆盖查阅复制
医疗机构内部 接待权限、不得拒绝合法复制

资格冲突或授权不明:文书终稿停止,问题清单继续。

节点 2 复制范围

运行时核验条例第 16 条和民法典第 1225 条。核验失败则范围法律结论停止,已见类别清单继续。

复制时患者或其近亲属在场;复制件加盖证明印记;可收取公开的工本费。死亡患者近亲属可依条例查阅复制。

不得仅因“主观病历”拒绝死亡讨论、查房、会诊等资料的封存或依法提供;封存与复制分列,复制范围以核验后的现行条文为准。

节点 3 封存规则

运行时核验条例第 24 条:

  1. 双方在场。
  2. 原件或复制件均可,由医疗机构保管。
  3. 未完成病历先封已完成部分,完成后续再封。
  4. 开列封存清单,双方签字或盖章,各执一份。
  5. 纠纷已解决,或封存满 3 年患方未再提出解决要求,机构可自行启封。3 年只作期间名称,起算不明则字段停止。

清单逐项写资料名称、起止页或时段、原件或复制件、封存袋编号。禁止“全部病历”或“所有资料”作为唯一目录。

机构立场:患方拒绝到场时,记录通知过程;可提示公证在场的合法选项,不把单方封存写成已对患方生效。禁止隐匿、抽页或事后换页。

节点 4 文书与状态词

申请稿只写已支持的主体、就诊信息、条例/民法典依据、类别清单、在场要求和工本费。状态保持 待提交。窗口口头答应不等于已复制。微信已读不等于已申请。

节点 5 失败升级与禁止

机构反应 本任务输出 不得输出
要求补身份材料 补件清单 闯病案室
部分交付 已收/未收对照 推定全部隐匿
拒绝复制 书面催告要点、诉讼中提交和解释第 6 条接口 抢夺原件
要求先鉴定再给病历 标为与现行查阅权冲突待核 接受为合法前提

禁止指导:带走应由机构保管的封存物;撕封条;要求医生按患方口径改病程;为取证停止必要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