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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KB保全方法
不得输出“先别治疗去取证”。没有双方在场和清单签章,不得写已经封存。
节点 0 救治与负触发
生命危险未脱离:只输出急救交接,不给窗口操作步骤。用户要求抢夺、撕封条、改病程:整体停止。只要 C 端应急清单:负触发分流,不把本包降成八节大众清单。只要现场实物:转 preserve-infusion-or-implants(未安装则 unavailable)。
节点 1 主体资格
| 请求人 | 最低待证 |
|---|---|
| 患者本人 | 身份与就诊关系 |
| 死亡患者近亲属 | 死亡事实、亲属关系 |
| 代理人 | 授权范围是否覆盖查阅复制 |
| 医疗机构内部 | 接待权限、不得拒绝合法复制 |
资格冲突或授权不明:文书终稿停止,问题清单继续。
节点 2 复制范围
运行时核验条例第 16 条和民法典第 1225 条。核验失败则范围法律结论停止,已见类别清单继续。
复制时患者或其近亲属在场;复制件加盖证明印记;可收取公开的工本费。死亡患者近亲属可依条例查阅复制。
不得仅因“主观病历”拒绝死亡讨论、查房、会诊等资料的封存或依法提供;封存与复制分列,复制范围以核验后的现行条文为准。
节点 3 封存规则
运行时核验条例第 24 条:
- 双方在场。
- 原件或复制件均可,由医疗机构保管。
- 未完成病历先封已完成部分,完成后续再封。
- 开列封存清单,双方签字或盖章,各执一份。
- 纠纷已解决,或封存满 3 年患方未再提出解决要求,机构可自行启封。3 年只作期间名称,起算不明则字段停止。
清单逐项写资料名称、起止页或时段、原件或复制件、封存袋编号。禁止“全部病历”或“所有资料”作为唯一目录。
机构立场:患方拒绝到场时,记录通知过程;可提示公证在场的合法选项,不把单方封存写成已对患方生效。禁止隐匿、抽页或事后换页。
节点 4 文书与状态词
申请稿只写已支持的主体、就诊信息、条例/民法典依据、类别清单、在场要求和工本费。状态保持 待提交。窗口口头答应不等于已复制。微信已读不等于已申请。
节点 5 失败升级与禁止
| 机构反应 | 本任务输出 | 不得输出 |
|---|---|---|
| 要求补身份材料 | 补件清单 | 闯病案室 |
| 部分交付 | 已收/未收对照 | 推定全部隐匿 |
| 拒绝复制 | 书面催告要点、诉讼中提交和解释第 6 条接口 | 抢夺原件 |
| 要求先鉴定再给病历 | 标为与现行查阅权冲突待核 | 接受为合法前提 |
禁止指导:带走应由机构保管的封存物;撕封条;要求医生按患方口径改病程;为取证停止必要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