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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申请方法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禁止预测伤残等级、系数或必得金额。


节点 0 鉴定闸

先于事项展开。

条件 处理
主成果是诊疗过错、病历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整案转医疗医药
主成果是劳动能力鉴定以申请工伤待遇 整案转劳动
海事船舶伤亡专门鉴定 转海事
急救未结束、骨折未固定、计划内二次手术未做且无死亡事实 鉴定闸关闭;只交付稳定条件清单
已有鉴定且本次只要异议 负触发至异议原子(未安装则 unavailable

打开闸:治疗相对稳定的材料支持,或受害人死亡需要死因/损害范围鉴定;申请方或参与方授权清楚。用户口述“差不多好了”不得单独打开闸。


节点 1 事项拆分

每个 APP# 固定列:事项|待证事实|与赔偿项目的接口|检材|标准待核|程序路径|判断

默认分项,禁止合成: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
  •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 护理依赖程度;
  • 后续治疗必要性与费用评估;
  • 辅助器具配置评估;
  • 外伤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参与度;
  • 死亡原因(仅死亡案件)。

不得把“鉴定十级”写成事项。不得把医疗过错鉴定事项写入本包申请稿。

因果关系事项若指向诊疗行为本身:该 APP# 转出医疗,不留在终稿。


节点 2 检材

清单:身份材料、完整门急诊和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影像及报告、复查记录、已有鉴定、事故材料。记录原件控制方。缺关键手术或影像:相应事项 依据不足,不建议用口头病史替代。

禁止指导补造病历、修改影像日期或要求医生按索赔口径改诊断。已发现病历冲突:并列,写入最强反方。


节点 3 标准与机构

致残评定标准名称、版本和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使用已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旧标准冒充现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除非核验表明该争议仍适用旧标准。

程序路径分列:

  1. 双方协商共同委托;
  2. 诉前单方委托(须提示对方可能不认可、诉讼中可能重新鉴定);
  3. 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

不得指定唯一营利机构为“必须去的鉴定所”。未进入诉讼时,不得把法院名册写成已经指定。


节点 4 申请稿与不可逆

申请稿只写当事人、鉴定事项原文、检材目录、用途(协商/诉讼)和联系方式。不写预期等级,不写“请按十级出具”。

不可逆提示必须出现:事项过窄可能遗漏护理依赖;事项过宽可能引入不利参与度;单方委托意见可能不被采信但仍可能被对方当作自认线索;重新鉴定有程序条件,不是当然权利。

本任务不代提交,不联系鉴定人施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