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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核验方法

禁止混算。禁止输出唯一截止日。每行期间只对应一种类型和一个起算事件。判断只用三种状态。MCP 把 2025-10-15 已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标成尚未施行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冲突。旧条号(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反法第九条当现行定义)记噪声。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时不得写入 L#。

节点 0 分流

劳动争议时效转劳动。反垄断调查期间转竞争法。数据合规整改期转数据隐私。用户要侵权终局:转 assess-infringement。用户只要应诉包:转 defend-civil-action,本任务可被引用为期间附件但不得并进答辩结论。

节点 1 登记每份时间事实

对每份通知、裁定、公告、扣留告知记录:文书名称、作出日、送达日、送达方式、签收或公告凭证、原文载明期间。若只有“上周收到”:日期字段停止,不得推定星期几。若已读、微信回“好的”:不得写成送达完成。

节点 2 分类型挂规则

类型 规则锚点 允许输出 禁止
民事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 188 条一般为三年;商标民事解释第 18 条持续侵权推算 起算事件、持续接口 过时效=全部败诉
商标异议 商标法第 33 条: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公告日起算待核 与无效除斥混算
驳回复审 商标法第 34 条: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收到日待核 编造唯一复审截止日
相对理由无效除斥 商标法第 45 条:五年;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限制 注册日、恶意/驰名待核 把五年写成对绝对理由也适用
绝对理由无效 商标法第 44 条 无五年除斥接口 写成已过五年不能提
撤三 商标法第 49 条:注册满三年后连续三年未使用 满三年节点 写成注册当日即可撤
海关确认 条例第 16 条/实施办法第 22 条:3 个工作日;第 41 条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次日起算 原文期间+次日起算 写成诉讼时效或自送达当日满三日
依申请扣留后诉讼协助 条例第 24 条第 1 项/实施办法第 18 条:扣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条件公式 与 50 日或 3 日互换
依职权不能认定后诉讼协助 条例第 24 条第 2 项:扣留之日起 50 个工作日 条件公式 与 20 日或 3 日互换
答辩/管辖异议 民诉及知产管辖规定,运行时核验 已进入程序时红旗 编造唯一答辩截止日
诉前保全后起诉 民诉及行为保全规定,运行时核验 条件公式 未核验写成一律 15 日或 30 日

节点 3 持续、中断、中止

若被控行为仍在持续:停止侵害请求一般可推算至起诉时,损害赔偿可能受时效限制,两者分列。若主张中断:必须回链催告、请求或同意的 E#,否则中断标依据不足。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的,不得按时效规则挽救。

节点 4 冲突处理

同一文书作出日与送达日冲突:并行两套情景,两行期间,均标待核。公告日与用户记忆冲突:以可核对公告或文书为准,记忆降为 S#。跨境公证认证消耗的期间:只在平台或司法解释已核验的规则下排除,不得自行扣除。

节点 5 输出纪律

不得把期间结论升级为侵权成立或不成立。未知起算日留空。用户要求“给一个最晚日子就行”:拒绝混算,维持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