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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KB测算方法
不认定侵权已成立。未知不写零。不输出唯一必得总额。MCP 把 2025-10-15 已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标成尚未施行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冲突。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作为现行赔偿条号时记噪声,分别按第七十一条、第五十四条核验。
节点 0 分流
劳动竞业违约金转劳动。反垄断罚款转竞争法。只要总图转评估。合同违约金主轴转合同争议。
节点 1 事件与假设
为同一侵权实施期间分配 EVT#。权利类型分账。持续侵权赔偿向前推算三年(商标民事解释第 18 条口径)只作期间接口,不把过时效写成全部为零。
金额状态:已核实金额、情景金额、无法估计。真实零必须有肯定来源。
节点 2 分项
| 项目 | 规则 |
|---|---|
| 实际损失 | 销量减少×合理利润;减少量不明可用侵权销量×权利人单利 |
| 侵权获利 | 侵权销量×侵权单利;完全以侵权为业可用销售利润(专利规定口径,须核验是否类推) |
| 许可费倍数 | 许可真实、可比;明显不合理不得直接用 |
| 法定赔偿 | 损失、获利、许可费均难以确定时打开;商标/专利/著作权/反法上限分别核验(常见 500 万元档,以现行条为准) |
| 惩罚性 | 单独行,不与法定赔偿暗加 |
| 合理开支 | 调查取证和符合规定的律师费;一般在基数外 |
账簿主要由侵权人掌握且权利人已尽力举证:责令提供账簿接口(专利法第 71 条第 4 款等,运行时核验),拒不提供可参考权利人主张,仍不得把主张写成已核实。
节点 3 惩罚性
法释〔2021〕4 号:起诉时明确数额、计算方式和事实;故意包括商标法第 63 条第 1 款和反法相应恶意条款(2025 年对应第 22 条第 3 款,2019 年为第 17 条第 3 款)。基数为损失、违法所得或获利,不含合理开支。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已执行完毕不免除惩罚性,但确定倍数时可综合。
节点 4 互斥
损失、获利、许可费倍数一般选用,不叠加。法定赔偿与精确计算不双计。惩罚性以选定基数乘倍数,不另起第三套基数。
节点 5 汇总纪律
禁止唯一必得总额。用户路径写成起诉时只标管辖红旗,不写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