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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海事上诉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上诉状、范围、期限和理由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期限与对象

判决与裁定上诉期不同。送达不明则字段停止。

若:材料支持上诉期已过 → 停止终稿,提示再审或其他救济另核。 若:文书未生效且在期内 → 上诉闸打开。 若:对象是仲裁裁决 → 转 set-aside-award。 若:对象是强制令或扣船裁定 → 核验是否可上诉或复议,路径可能不是二审。

节点 2 范围

上诉请求不得超出一审请求范围,除非法律允许的例外待核。

若:一审未主张的新请求被塞进上诉 → 剔除或标不可接受。 若:只对利息或诉讼费不服 → 范围限缩。 若:漏判 → 标救济路径待核。 若:用户要全面重写事实无视一审记录 → 纠正为针对裁判错误。

节点 3 理由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违法分列。沿海排除、时效、限制等法律点优先。

若:一审把中国港口之间运输套用第四章限额 → 法律适用理由打开。 若:送达不合法导致缺席 → 程序理由打开。 若:仅重复一审代理词无针对裁判 → 理由不足,需改写。 若:新证据不符合二审条件 → 标风险。

节点 4 上诉状

待提交。不保证改判。

若:需要暂缓执行 → 另列接口,本任务不写执行异议终稿。 若:对方已上诉 → 转 respond-appeal 并行说明。 若:伪造送达回证日期 → 整体停止。 若:要重做一审证据目录冒充从未开庭 → 拒绝。

节点 5 二审策略边界

可调解,可限缩请求。不预测改判率。

若:和解窗口仍在 → 转谈判并行。 若:需要二审庭审提纲 → 转 prepare-hearing。 若:一般民事上诉无海事 → 转合同争议。 若:刑事附带民事上诉 → 标交叉,刑事转出。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