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4.8 KB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单证性质、转让链条、持有人权利,以及与海运单、电放的分流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单证定性
先区分正本提单、副本、海运单、电放和提货单。定性不明则物权凭证字段停止。
若:表面记载为海运单或 waybill → 不得写成物权凭证,按运输合同证明处理。 若:已电放且承运人凭电放放货 → 不得按无单放货专项展开,本任务只确认单证已非正本流转。 若:只有副本或扫描件、正本下落不明 → 持有人权利依据不足。 若:套用已失效《合同法》解释提单效力 → 记为噪声,改核海商法和民法典运输合同待核条文。
节点 2 签发与记载
核验签发人、签发地、货物记载和批注。批注与清洁提单争议只建接口,不替代货损评估。
若:未签发任何运输单证 → 本任务负触发,转主体识别或货损评估。 若:预借或倒签被主张 → 效力争点单列,禁止指导倒签。 若:货物记载与实际装载冲突 → 并列,不得只保留对用户有利的一栏。 若:批注不清或手写覆盖打印 → 记载效力依据不足。
节点 3 转让链条
按记名、指示、不记名分别判断背书和交付。链条断裂则现持有人权利停止终局。
若:指示提单缺少连续背书 → 现持有人权利依据不足。 若:空白背书后交付有争议 → 交付事实与控制方分列,不写成已经转让。 若:记名提单声称已转让 → 转让规则运行时核验,核验失败则字段停止。 若:银行因信用证持有提单 → 持有地位与担保利益分列,不自动写成货主。
节点 4 持有人权利与提货
正本持有人请求提货或主张控制权时,只判断单证功能,不审理无单放货赔偿。
若:正本仍在流转且承运人已放货 → 转无单放货专项,本任务只确认单证仍有效力争议。 若:全套正本已收回 → 持单索赔接口关闭,改核运输合同下其他请求。 若:一式三份中一份已提货 → 其余正本效力待核,不得写成全部失效或全部有效。 若:用户只要签发新单或改单 → 审查起草搁置,或紧迫放单转海事强制令原子。
节点 5 与贸易单证分流
信用证、发票、装箱单只作背景。主请求是货款或不符点时整案转涉外。
若:主请求是开证行拒付 → 整案转涉外,本任务只交接单证性质。 若:Incoterms 被写成准据法 → 纠正为价金风险划分,不作为单证效力依据。 若:需要识别承运人 → 转 lawyeah-maritime-identify-carrier-and-parties。 若:需要评估货损 → 转 lawyeah-maritime-assess-cargo-claim。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