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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KB判断只用三态。不得把未发货损通知写成索赔权消灭,不得在第四章排除后仍输出第 56 条限额。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2000 货规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
节点 0 分流
无单放货主轴转专项。货款信用证转涉外。海运区段不能识别的多式联运转 assess-multimodal-sea-leg(未安装则 unavailable 并停止海运限额)。
节点 1 第四章闸
核验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
若:装港、卸港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 第四章不适用;免责清单和 666.67 SDR 不得写入结论;时效改核法释〔2001〕18 号一年。
若:其中一港在境外或海江直达满足海上货物运输 → 可展开第四章,仍须核验文本。
若:港口事实冲突 → 并行情景,限额字段停止。
节点 2 责任期间
集装箱:接收至交付。非集装箱:装上船至卸下船。钩到钩协议可扩展非集装箱装卸前后,须有约定文本。期间外的拖车、堆场另列主体。
节点 3 通知与迟延
表面损坏:交付当时通知。非表面:交付次日起连续七日;集装箱十五日待核。未通知 = 初步证据,可被相反证据推翻。
迟延:仅当明确约定交付时间。未约定不得以“合理航期”直接写成迟延已成立。六十日未交付认为灭失是权利人可以选择的拟制,不是自动灭失。
节点 4 免责与限制
第 47 条适航: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开航后管货过失不得用航海过失免责偷换。
第 51 条免责逐项:火灾须非承运人本人过失;货物包装、托运人申报另证。
第 56 条:每件 666.67 SDR 或每公斤 2 SDR 以高者为准,须核验现行文本和件数认定(集装箱是否一件)。申报价值高于限额从其声明。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丧失限制。参数不足不输出数字。
节点 5 时效与主体
向承运人索赔一年,自交付或应当交付。追偿九十日另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签单货代分列。货代以自己名义签单:标承运人责任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