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4.3 KB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碰撞定义、过失比例接口、内河互碰排除、连带或按份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碰撞定义与适用范围
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在海上或与海相通水域发生接触,或浪损等间接碰撞。内河船互碰排除海船解释第一条。
若:两艘均为内河船且不满足海商法船舶定义 → 不得适用碰撞解释第一条,改标其他侵权路径待核。 若:海船与内河船碰撞 → 适用范围运行时核验,不得直接套用或直接排除。 若:无接触但兴波导致他船受损 → 浪损接口打开。 若:岸上设施被碰 → 碰撞船舶责任打开,设施请求另列。
节点 2 过失事实
航行规则违反只作事实接口,不输出唯一过失比例数字。
若:VDR、日志、AIS 冲突 → 并列,不选对用户有利版本。 若:一船停泊被碰 → 在航船过失接口打开,停泊船是否点灯另核。 若:不可抗力或原因不明 → 核验各方无过失时责任自负规则。 若:用户要求伪造日志 → 整体停止。
节点 3 对内对外责任结构
互有过失碰撞:对船舶相互按过失比例;第三人人身与财产的连带或按份必须核验。
若:仅两船互损无第三人 → 按过失比例接口,数字待鉴定或测算。 若:第三人人身伤亡 → 标连带接口待核。 若:第三人财产损害 → 标按份或连带待核,不得记忆写成一律连带。 若:引航员过失 → 不当然免除船舶所有人责任。
节点 4 请求与时效
修理、船期、货物、人身分列。时效两年自碰撞之日起。
若:用户要停航损失终稿 → 转 calculate-collision-damages。 若:油污为主请求 → 转 pollution。 若:起算不用碰撞日而用发现日 → 纠正为第二百六十一条接口,另有规则则待核。 若:需要责任限制 → 转 limitation-of-liability,与单位限制分列。
节点 5 论坛与下一步
碰撞常有扣船和专属连结点。本任务不写扣船申请。
若:拟扣船 → 转 assess-ship-arrest。 若:需要鉴定碰撞原因 → 转 prepare-survey。 若:内河行政调查为主 → 行政调查只作证据,本任务不替代调查结论。 若:准据法争议 → 转 applicable-law。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