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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海事反诉或抵销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反诉条件、牵连、管辖和风险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定性

先分清抗辩、抵销、反诉或反请求。

若:只需否定对方请求成立 → 抗辩,不必反诉。 若:己方有独立给付请求 → 反诉或反请求接口。 若:双方金钱之债可抵销 → 抵销接口,是否必须反诉待核。 若:用户只要状纸 → 转 prepare-counterclaim。

节点 2 牵连与论坛

反诉须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牵连。仲裁反请求须落入协议。

若:运费滞期与货损基于同一航次运输 → 牵连打开。 若:完全无关的另一艘船借款 → 不支持反诉,另案。 若:本诉在法院、反请求有专属仲裁 → 论坛冲突,反诉可能受阻。 若:碰撞互诉 → 牵连通常打开,仍核验当事人是否同一。

节点 3 时效与期限

反请求自身时效独立。程序上的反诉期限运行时核验。

若:货损一年已过但运费两年未过 → 分列。 若:反诉期可能已过 → 标另案风险。 若:日期不明 → 字段停止。 若:用普通三年替代货损一年来支撑反诉 → 纠正。

节点 4 利益与风险

反诉可能扩大争议、影响和解和管辖。

若:反诉金额使案件超出和解窗口 → 标风险。 若:反诉会暴露己方不适航证据 → 标证据风险。 若:只需抵销且对方破产或基金程序 → 抵销条件待核。 若:保证反诉必受理 → 拒绝保证。

节点 5 下一步

决定后才转准备反诉原子。

若:已决定反诉 → 转 prepare-counterclaim。 若:不反诉只答辩 → 转应诉原子。 若:另案扣船 → 转扣船评估。 若:伪造对请求事实 → 整体停止。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