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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无单放货责任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无单放货成立条件、赔偿范围、时效和保险人除外接口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单证与放货事实

先确认存在有效正本提单且承运人未收回正本即交付货物。

若:单证是海运单或已完成电放 → 负触发,不按无单放货认定。 若:全套正本仍在持有人手中且货物已被他人提走 → 放货事实打开,主体另核。 若:一式多份中一份已被收回 → 其余正本效力与放货合法性分列。 若:放货记录、提货人身份缺失 → 放货事实依据不足。

节点 2 请求人资格

请求人须是合法正本持有人。银行、贸易卖方、收货人名称冲突并列。

若:请求人仅持副本或扫描件 → 持有人资格依据不足。 若:背书不连续 → 资格字段停止或依据不足。 若:请求人主轴是未收到货款 → 整案转涉外,本任务只交接单证事实。 若:承运人身份不明 → 先转主体识别,本任务主体字段停止。

节点 3 抗辩:电放、保函、海关强制

电放须有权利人指示。保函不当然免除对持单人的责任。海关强制交付须有法律文书。

若:托运人电放指示与正本持有人冲突 → 并列,不得只采承运人有利版本。 若:提货保函存在 → 保函是追偿接口,不当然消灭持单人请求。 若:主张海关强制交付但无法律文书 → 抗辩依据不足。 若:卸港强制规则未核验 → 抗辩法律结论停止。

节点 4 赔偿范围、时效与保险除外

赔偿通常对应货物价值接口,不输出必得总额。时效按货损或无单放货专项规则核验,不得用三年普通时效替代。

若:交付或应当交付日不明 → 时效字段停止。 若:货物保险条款将无单放货除外 → 标保险除外接口,不在本任务认定保险责任。 若:货方同时主张货损 → 货损另账,不并入无单放货一笔。 若:金额参数不足 → 未知不写零。

节点 5 下一步

扣船、起诉、保险索赔只转介。

若:拟扣船 → 转扣船评估或申请,核验是否落入第二十一条。 若:拟向保险人索赔 → 转 lawyeah-maritime-assess-cargo-insurance 并提示除外。 若:拟起诉 → 转 lawyeah-maritime-file-first-instance 或选程序原子。 若:用户要求倒签电放或伪造收回正本 → 整体停止。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