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4.2 KB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货代与无船承运人识别、签单即承运人风险、转委托权限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身份识别
代理人与契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必须先分列。
若:货代以自己名义签发运输单证 → 承运人责任接口打开,不得只写代理。 若:货代披露承运人且仅代订舱 → 代理接口打开,仍核验是否越权。 若:身份条款与签章冲突 → 并列,不自动取对货代有利的身份条款。 若:无船承运人备案状态未核验 → 备案字段停止,不据此单独写成合同无效。
节点 2 转委托
转委托是否经同意、是否披露次级承运人分别判断。
若:委托书禁止转委托而货代转委托 → 越权接口打开。 若:转委托已披露且委托人未反对 → 代理范围内责任另核履行过错。 若:次级承运人造成货损 → 货代是承运人则进入承运人责任;仅为代理则过错与选任另核。 若:转委托链断裂 → 主体依据不足。
节点 3 放货与指示
未依托运人或持单人指示放货单独建 Q#。
若:正本提单仍在、货代指示码头放货 → 无单放货或代理违约并行,转无单放货专项补责任。 若:委托人书面电放、货代未执行造成滞期 → 代理违约接口,不写成无单放货。 若:指示冲突 → 并列,货代自行选择的风险标出。 若:纯报关延误无海运单证 → 转合同争议。
节点 4 费用与留置主张
订舱费、包干费、垫付运费分列。货代主张留置须有占有和合法债权。
若:包干费包含运费且货代已签单 → 费用性质不影响承运人身份。 若:货代无占有却主张海商法货物留置 → 现有依据不支持。 若:需要运费留置评估 → 转 freight-and-cargo-lien。 若:费用是货款 → 转涉外。
节点 5 时效与下一步
货代作为承运人时按运输请求时效;作为代理人时按委托或合同争议时效待核。
若:身份未定 → 两套时效并行,不输出唯一截止日。 若:需要主体总表 → 转 identify-carrier-and-parties。 若:需要货损免责 → 转货损评估。 若:用户要求伪造委托书 → 整体停止。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