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4.0 KB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主体、请求、论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受理、必然扣船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法发〔1994〕14 号诉前扣船规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或《经济合同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条号与施行日一律运行时核验后写入 L#。不得沿用记忆条号当作已核验规则。
本任务成果:共同海损成立、理算规则、可分摊项目和自理算结束起算的时效
节点 0 分流
先于实体判断。命中负触发则整案转出或停止终稿,只交付分流理由和最小交接。
若:主轴是 CIF/FOB 货款、信用证拒付、出口管制、制裁或 CISG 买卖 → 整案转涉外,不把“货物曾经上船”写成海事请求。 若:一般买卖、服务、承揽或陆上仓储,无海商法或海事程序专门规则 → 转合同争议。 若:尚未成争,只要改租约、提单、造船或保险条款 → 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社保公积金,不以船舶优先权或扣船为成果 → 转劳动。 若:陆上交通事故或场所侵权,无海船或海上运输特征 → 转人身损害。
节点 1 成立四要素
共同危险、有意合理措施、共同安全或利益、特殊牺牲或费用。
若:危险仅影响单票货物 → 共同海损成立不支持。 若:措施是正常营运费用 → 不得列入。 若:船舶本身不适航导致危险且承运人不可免责 → 分摊抗辩接口打开。 若:要素事实冲突 → 成立字段依据不足。
节点 2 项目识别
牺牲、救助报酬、避难港费用等可分摊项目与单独海损分列。
若:货物自然特性损坏 → 单独海损,不得并入。 若:救助报酬为共同安全 → 可进入分摊接口。 若:修理中的以新换旧或其他扣减 → 只标理算接口,不代替理算书。 若:用户要求把商业迟延利润写入共同海损 → 通常不支持,待核。
节点 3 理算规则
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是事实文本。未约定则按海商法第十章。
若:约定约克-安特卫普某年规则 → 作为事实,条文内容未提供则细节停止。 若:理算尚未结束 → 时效未起算,本任务可评成立与项目。 若:理算书已出且用户要推翻数字 → 列抗辩点,不重做理算。 若:理算人选择有争议 → 并列。
节点 4 分摊方与时效
船方、货方、运费方分摊。时效自理算结束之日起一年。
若:用户自事故日起算一年 → 纠正。 若:理算结束日不明 → 时效字段停止。 若:货方未提供分摊担保 → 转 prepare-ga-security 标留置风险。 若:保险人已出具分摊保证 → 交接保险原子。
节点 5 与责任、保险的边界
共同海损成立不消灭货损请求,也不等于保险已赔。
若:货方同时主张货损 → 分列,避免重复受偿。 若:需要保险分摊 → 转 cargo-insurance 或 hull-insurance。 若:需要出具担保 → 转 prepare-ga-security。 若:伪造牺牲事实 → 整体停止。
停止后仍可交付
字段停止时继续交付已闭合事实、来源表、待核清单和最小交接。整体停止时只交付停止理由、已固定坐标和禁止动作,不输出策略或可提交终稿。
禁止指导伪造日志、倒签或预借提单、逃船、藏匿船舶、威胁或违法登轮取证。